试论宋朝的“祖宗之法”(5)

时间: 2006-09-20 15:49    来源:         点击:
王举正、李淑等奉命编纂的《三朝宝训》,也在明道元年二月由宰臣吕夷简奏进[28]。真宗时期乃至仁宗初年的统治者们,尽管致力于倡行祖宗之法,但当时所徵引、所举述的“祖宗之法”,基本上局限于具体的法规“典故”,引述的直接目的在于保持政策实施的一贯性,防偏纠差。

(三)明道二年(1033年),称制多年的刘太后去世,仁宗开始亲政。朝廷中出现了匡正弊政的集中举措。而当时君臣们认定的治世良方,不外乎祖宗法度。例如,殿中侍御史庞籍批评前此朝廷政令背离了祖宗之制,上奏章《乞改复祖宗旧制》:三圣垂统,纪律大具,陛下文明恭俭,绍隆宝图,祗守先训,克臻至治。臣窃见朝廷政令有渐异祖宗之制而宜改复旧贯者多矣,……实欲朝廷凡百政令率由旧章,沮劝允明,侥幸咸塞……[29]同年八月,端明殿学士宋绶也上言建议“惩违革弊,以新百姓之耳目”。他追忆说:太宗尝曰:“国家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共济,若为内患,深可惧也。”……愿陛下思祖宗训戒,念王业艰难,整齐纪纲,正在今日。”[3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三,明道二年十二月丁未条,记载着仁宗针对监察官员除授之事对于宰相李迪的批评:

先是,宰相李迪除二人(按:指张沔、韩渎)为台官,言者谓台官必由中旨,乃祖宗法也。……上曰:“祖宗法不可坏也。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无敢言者矣。”迪等皆惶恐。遂出沔、渎。仁宗朝,遇事讲求“祖宗之法”的作法愈益普遍,对于“祖宗之法”的解释逐渐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庆历(1041—1048年)初期,国家受到空前的内外压力,改革呼声渐高。庆历三年秋,新政的主持者之一枢密副使富弼上章《乞编类三朝故典》,其中说:臣历观自古帝王理天下,未有不以法制为首务。法制既立,然後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也。宋有天下八十馀年,太祖始革五代之弊,太宗克绍前烈,纪纲益明,真宗承两朝太平之基,谨守成宪。近年纪纲甚紊,随事变更,两府执守,便为成例。施于天下,咸以为非,而朝廷安然奉行,不思刬革。[31]这里所说的“法制”,事实上就是指太祖、太宗乃至真宗时的“纪纲”“成宪”。奏疏进上不久,仁宗即命王洙、余靖、孙甫、欧阳修等人正式编修《祖宗故事》,[32]作为“万事有经而治道可必”的保证。次年二月间,仁宗曾令王洙进读《祖宗圣政录》,该书很可能就是已经修成的《祖宗故事》。[33]

庆历四年三月,仁宗“于迩英阁出御笔十三轴,凡三十五事”,其中的前几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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