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不施于尊者

时间: 2014-06-24 14:35    来源:hxlsw.com    逸枫     点击:
【来源】《礼记·曲礼上》
【全文】国君抚式,大夫下之。大夫抚式,士下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 不在君侧。 【解释】礼:从国君到庶民,都是有规定的,都是要遵从的。刑:文章省略了对于从庶民一直到士的叙述,因为这一点不言自明,所以直接强调了对于大夫的法制约束。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全文意思应为:“庶人没有资格受礼遇,大夫拥有特权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
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以男下女”,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与上列句式相同,意为尊卑之意。 同罪不同罚,是“刑不上大夫”的又一具体表现。 其一,死刑处决地点和方式不同。平民“杀之于市,于国人共弃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公族其“刑罪则亦告于甸人”。如此做的理由是“不与国人虑兄弟也”,国人即平民,虑即为录,是因为贵族与平民不同籍不同宗,不能同等对待。所以大夫贵族要只能于郊野行刑,避免庶人见到贵族受刑之辱。这正是宗法等级之礼的映射。 其二,肉刑同样是区别对待,同罪不同罚。“公族无宫刑,不翦其类也”,这本是出于对礼的遵从,维护宗法制度的神圣,不断贵族只之苗裔。 其三,未判刑的罪犯在监押期间,一般都要戴械具。在戴械具的问题上,同样是贵贱等级不同,待遇也迥然有别。“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平民犯罪,重最两手两脚都戴刑具。中罪,手足也都要戴刑具,下罪为轻罪,仅戴手械。贵族犯罪,则只戴手或足上的一种械具。贾公彦疏:“极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纵重罪亦着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尊尊在用刑具之上也有体现,可谓周详,刑之阶级性跃然于眼前。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制度大成于周,延及后世,几乎为历朝历代的法律所确认。 【英文翻译】Criminal Law Not Applying to Senior Officials and the Etiquette not Applying to Common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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