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如今,对于宋朝的“祖宗之法”,应该作出更为理性的分析。这套法度,似乎可以说是当时决策层理性行政及其经验哲学的结合与折衷,体现着他们的“政治智慧”[90]。只有将它置于特定的社会政治情势之下,使其合理内核剥离显现出来,才能充分认识其中渗透的调适功能及其对于稳定政局可能具有的突出意义。同时也应该看到,在前近代社会,根本谈不到“科学立法”,因此,前敕後令相抵互异的情形十分常见,其内在矛盾本来无法避免。这事实上为解释时的各执一词与施行中的各取所需预备了条件。宋代的决策集团希望以恒定的法则来应付万变,而将含有“事为之防,曲为之制”寓意的诸多政策制度章程一概包容入祖宗之法范围之中,这使得“祖宗之法”自其提出之日起即存在着内在的“稳定”与“时效”的矛盾、前法与後令的冲突。“祖宗之法”作为一个整体被视之为神圣以後,宋人对于祖宗之法的理解愈益机械、凝滞,立国初期注重实际的合理务实取向反而不得发扬。北宋前期精英人物们的“杰作”转而束缚了其後相当一批精英的头脑。宋代统治者设置法度以防微杜渐,“防弊”之针对性相当具体,不幸却缺乏应变机制,缺乏远见卓识。在这一政治体制长期运转过程中培养出来的习熟政务、舒展有致的官僚受到器重,而真正以天下为己任、具有气魄的政治改革家则往往受到疑忌,被认为触犯了祖宗法度。事实上,对于“祖宗之法”的守与不守,变与不变,北宋的改革派与传统势力的争论,相对缓进的改革主张与比较激进的改革思想之差异,主要是围绕政策法规层面展开的。赵宋一朝,具体规章时有改变,而矫失防弊的原则始终在相对稳定地发生作用。北宋前期寇准企图突破的是“资格成例”的桎梏,庆历新政冲击的主要是年久弊生的纲纪制度,王安石变法的直接改革对象也是政策设施层面的问题。但是,由于政策法规中一些敏感问题的背後,通常关系到更深层次的症结,因而牵动出甚至触动到朝廷维系防范的根本原则,从而为注重“镇静”的传统派和以“继统”为念的君主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