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9)

时间: 2008-04-08 11:17    来源:    佚名     点击:
土地持有者“黔首”对土地有无所有权,秦始皇诏令中并不明确。众所周知,自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即土地王(公)有制崩溃,土地私有化趋势不可阻挡,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把商鞅所改革的社会制度,全面推行于全国,其中包括废井田和土地私有化的内容。西汉时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17](卷61,第733 页)打破了周代土地不得卖买的限制。准许土地自由买卖,等于承认土地持有者对其土地有了私有权。秦汉如此,秦汉以后历代均是如此。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后企图复辟土地王(公)有制,却迅速以失败而告终,表明土地私有化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注:从北魏到唐中叶,实行过“均田制”,土地国有,计口授田,有授有还,但实行得不彻底,因土地私有制冲击而告终。)。秦汉王朝必须集中全国财力物力才能蓄养庞大军队和官僚机构,同时又必须通过伸入到全国各地的官僚体系才能集中财力物力,二者相辅相成。如果说,周代土地王有的井田制与分权的封建制相待而行,则自秦汉及以后历朝,可说是土地私有制度与集权的郡县制度也是相待而行;前者是经济基础,后者是上层建筑,共同形成不同于周代封建制度的专制主义制度的社会形态。   由周代土地公有的井田制,到秦汉土地私有制下开阡陌,是社会经济制度一大进步,农民和土地都得到解放。宋儒朱熹说,“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16](卷1,第31页)。 社会经济主要部门的农业得到空前发展,土地私有并能自由买卖,加上强权兼并,必然造成“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的社会问题,其与资本主义制度必然产生资产者与无产者两极分化一样,都是不可避免的,私有制社会就在这贫富不均的对立中发展进步。   土地所有者的两极分化,形成了新的社会阶级结构,土地多者为地主,其中大者“地大业广,阡陌连接”,汉代称为“豪民”。他们自己不劳动,而是“募召浮客分耕其中”[16](卷1,第34页)。 “浮客”即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15](卷24上,第1137页),即向地主交纳50%的田租,这类农民是为佃农。佃农对地主的关系,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契约关系。北宋苏洵对秦汉及其以后农村土地经营情况做了如下描述:“井田废,田非耕者之所有,而有田者不耕也。耕者之田资于富民”,“而田主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有田者一人(家),而耕者十人(家),是以田主日累其半(50%)以至于富强,耕者日食其半(每家只得5 %)以至于穷饿而无告。”[16](卷1,第34页)富者愈富,贫者愈贫, 两个阶级处于对立地位。还有大多数土地所有者,能自耕自给,勿须雇人亦勿须受雇于人,可称之为自耕农,他们的人口与土地均居社会主要地位,是专制王朝政府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国家财政的支柱。地主经济与自耕农经济并存,形成专制主义社会的二元结构经济形态,而是以自耕农经济为主。地主、佃农、自耕农构成了从秦汉到明清的社会基本阶级。后两者是劳动农民,其与周代的劳动农民(隶农)迥然不同,有居迁和择业的自由,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不同于井田制下隶农与领主的关系。以上这些不能不是社会经济结构的重大变化,不能不是新社会制度下的新型阶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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