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8)

时间: 2008-04-08 11:17    来源:    佚名     点击:
  秦始皇实行专制主义统治,毕竟是为其一己一姓之私利,故滥用其权力,“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货贿”,逼得人民进行暴力反抗,致使秦王朝仅存15年而亡。然而,秦王朝的灭亡并不意味着它所建立的新社会制度随之灭亡。如王夫之所说:“若夫国祚之不长,为一姓言也,非公义也。秦之所以获罪于万世者,私己而已矣。”[7](卷1,第2页)柳宗元也说:“咎在人怨,非郡邑之制失也”,“失在于政,不在于制。”[13](卷3,第19、20页)秦亡汉兴, 汉王朝继承了秦朝的一切制度。它为求得国祚久长,错误地认为秦之所以速亡,是因为没有像周朝那样“封建亲戚”作为捍卫皇室的屏藩,于是在建国后,高祖刘邦一方面极力消灭在建国前就已存在的异姓诸王,另一方面在实行郡县制的同时,仿周朝大封其亲戚为新的王侯。封域相当广大,“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县”[15](卷48,第2234页),还规定“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11](卷9,第400页)。这些同姓诸王,在其封国内有自己的官僚体系,除丞相、太傅由朝廷委派外,其余官吏均自行选置;有权自征赋税,自铸货币;拥有自己的军队;自行刑法等等,俨然为独立王国,形成尾大不掉在态势,终于暴发“吴楚七国之乱”。叛乱很快被平息了。参加叛乱的只是分封诸王,无一郡守县令。柳宗元议论说:“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继汉而帝者,虽百代可知也。”[13](卷3,第19 页)郡县制已是专制王朝一统天下稳固的政治基石。诸王叛乱,背逆历史发展趋势,失败是必然的,封建分权制不可能恢复已成定局(注:继西汉“七国之乱”以后,又有西晋“八王之乱”,亦封建所致,历时16年(290—306)而平,人民死亡数十万。其后历朝虽亦分封亲族为王,但如《明史•诸王传赞》所云:“分封而不锡土,列爵而不临民;食禄而不治事”,诸王在封域内只享有经济利益,封国即食邑,无政治特权,已非西周封建之义。),确如王夫之所言:“郡县之制,垂二千年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7](卷1,第1页)   专制主义制度之所以稳如泰山,难以动摇,是因为皇帝有能控驭全国的庞大官僚体系和军队,而这两部机器的建立与运转,需要有充足的财力物力。这不是像周朝那样靠诸侯贡献和天子直属领地(王畿)收入所能提供的,必须集中全国的力量。在以农立国的时代,国家的财力物力主要出于土地。于是,从秦始皇开始,王朝政府便以征收赋税方式,直接取之于全国持有土地的黎民。公元前216年, 秦始皇下令全国“使黔首自实田”[11](卷6,第251页,〈集解〉黔首即黎民百姓)。南宋马端临对此诏令注释说:“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己无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是年始即令黔首自实田以定赋。”[16](卷1,第31页)即令百姓呈报所持有的土地, 为王朝政府提供征收赋税的依据,凡土地持有者必须按其土地多少交纳赋税,由乡官中之啬夫征收,乡县郡按规定数额层层上交,达于朝廷,“天下之赋税,皆天子之有矣”。皇帝也不是完全占为己有而是将其相当大的部分“以禄赐均之于百官”[7](卷29,第900页),即用以豢养作为专政工具之庞大官僚和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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