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社会性质的再思考(3)

时间: 2008-04-08 11:17    来源:    佚名     点击:
  应当注意,马克思在谈论亚细亚生产方式或东方形态时,是与西欧的社会历史诸方面情形进行对比,作为一种不同的历史现象来阐述的。这给我们一个很重要的启示:马克思多次谈论亚细亚或东方社会形态的重大意义,与其说是给后世学者提出了一个需潜心探索的课题,勿宁说是在强调研究亚洲社会历史时,必须充分考虑亚洲社会历史的区位和民族特点,在历史唯物主义原则指导下,进行切合实际的具体分析,然后得出结论;不应该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西欧社会发展研究而得出的理论,经过斯大林和前苏联学者们加工之后,丝毫不变地套用于世界各地,套用于中国。这就是本文提出对秦汉社会性质再思考的出发点。  二、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   在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讨论中,西周封建说与战国封建说,都肯定秦汉是封建社会,称之为地主经济型的封建社会。何谓封建社会,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只有弄清了这个问题,才能识别秦汉社会的性质。   一种社会形态,必有规定其性质的本质特征,封建社会当然也不例外。依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考察中世纪时期的西欧和秦汉前的周代,尽管两者在时间和地理位置方面均相距很远,但却有惊人的相同之处,大同而小异,从中不难看出封建社会的本质特征是:政治上的分权制,经济上的土地王有制和阶级关系的农奴制。应该说,凡不具备这三大特征者,概不能称其为封建社会。   中世纪的欧洲为封建社会,勿须论证,早已是中外史学家们均无异议的结论。公元5世纪日耳曼族灭掉罗马帝国之后, 其国王对所属贵族分土封爵,建立起各自独立的政治实体,其统治者均世代相传。同样,周朝在公元前11世纪取代商朝建立新的国家,周天子对同(姬)姓王族子弟和异姓功臣,分土封侯,即西周青铜器“大盂鼎”铭文所谓的“先王受(授)民受(授)疆土”,让他们建立各自独立的大小国家,其统治者亦世代相传。两相比较,西周封建论把西周社会确定为像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封建社会,是有充分理由的。把西方中世纪日耳曼人分封贵族制度的西文词汇,译成汉语为“封建制度”也是非常贴切的。   更为重要的是,东西方受封的诸王侯,均在其封域内享有独立的政治、司法、经济和军事等各方面的权力,一般不受国王(天子)的干预。国王的权力被局限于其直属领地(周代称为“王畿”)之内。所谓封建制度,表面上是裂土封爵,实质上是国王把其统治全国人民和土地的权力,分割给各个受封的诸侯,是分权制度。这点《国语•周语上》说得明明白白:“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6](第37 页)“临民”即统治人民(东汉•贾逵《国语》注:“临,治也。”)名义上为全国最高统治者和国家代表的国王,对诸侯只不过是权力极有限的“天下宗主”而已。由此可见,最高统治者权力分割,是封建社会的首要特征。正如清初王夫之所说:“据三代以言之,其时万国各有其君,而天子特为之长,王畿之外,刑赏不听(王)命,赋税不上供,天下虽合而固未合也。”[7](卷末,叙论,第949页)德国学者贝洛夫也说,封建国家,“其主要特征是最高权力的分散和地方权力的独立”[8](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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