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品以下职官的迁调事宜,按定制当由中书省或吏部拟注。许有壬记载省部治铨政程序如下:“吏部治铨政而总于中书。从七品以下迄从九品听部拟注。正七品上则中书自除,然核其功过、复其秩禄、定其黜陟,必具干部而后登于省。汇貤为籍,宰相具坐,始共论。岁校一或再,而不必其时。部则月为一铨。御史审可,乃合其僚而拟注焉。誊上中书,执政一、二人暨参议、左司复听都堂。地之远迩、秩之高下、用之从违,按其籍而校听之。少戾则驳,使后拟其皆合也。执政于手牍人署曰:‘准’,乃入奏。奏可而后出命焉。底留掌故,手牍则归于私家。此铨除故常大较也。”三品以下职官的拟注权力虽在省部,但皇帝仍保留了最高裁定权。对省部所奏选目,一般情况下多为“奏可而后出命焉”,不过也时而发生被皇帝否决再议的事情,有时候甚至于“中书奏迁,不惬上意者去其大半”。
对闽广、川蜀、云南等边远区域内官员的铨注,因为地理遥远,所以经常由朝廷遣特使会同行省在当地拟注。据《元史·选举志》谓,“每三岁,遣使与行省铨注,而以监察御史往莅之。”也有的元人声称是每年一次:“故岁必遣朝廷望官即其地,如选部注授焉。省之远者曰湖广、曰江西、曰福建、曰云南。其最远莫如云南。故自三品而下,皆得除拟,奏而后出命,视他省为最重。”
省部拟注的职官,主要是外任民职官员和一部分随朝官属。随朝衙门中的枢密院、御史台、宣政院,按忽必烈朝“成宪”,得自行拟注所属官员,以名闻朝廷,而后受其职。管理宫廷或诸王私人事务的机构如徽政院、中政院等等,其用人亦曾“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元史·选举志二》),这些机构经常滥用得自除官闻奏的特权。大德三年(1299),徽政院除官竟达一千零五员之多。凡诸王分地与所受汤沐邑的达鲁花赤等官,也许由本投下自举其人,并在本投下分拨到州郡内互相迁调。元朝军官一般都是世袭的。军职官员的承袭、迁调等事,由枢密院执掌。
元代有品级的流外杂职官种类很多。他们一般只能在同类杂职官内迁调。也有很多入流品职官借注流外杂职的,这些人任满之后,仍能回到流官系统“通理迁叙”。流外杂职也受宣敕。有些虽由各行省选拟,仍需移文都省,给降敕牒札付。因此流外资品杂职官的迁叙,总的说来也归吏部、中书省辖理。
元代从未入仕人员中选除职官的途径,主要有宿卫出职、吏员入仕、承袭或承荫、科举取士等项。以下分别介绍这些选官制度,以及在选职官考满后的迁叙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