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官制-铨选制度(9)

时间: 2006-09-20 15:50    来源:         点击:

职官承袭制度,主要是在武职系统里实行。虞集说:“国朝右武而尚功。将帅之家,以世相继。下至部曲神佐,无异制也。……昔在世祖皇帝混一海内,布爪牙于城于内外遐迩,星列棋置,联络相承。定其武功、统率之大小众寡,以次受职。其子子孙孙,勿俾废坠。非有大故,未有绝而不续者。盖与国家相为无穷者也。”军官子裔承袭的秩序为:“军官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元史·选举志二》)元统一江南前期,南方各地时有武装抗元的骚乱,发生了很多“叛乱贼人杀死军、民官”的事件。这时元政府曾颁布《民官承袭体例》,规定凡阵亡民官,其子孙可照依管军官体例降等承袭。该制度在大德年间由朝廷重申,并明确规定了“降等”的法则:“民官每委实是阵亡了的呵,那的每孩儿每根底,比他那的勾当低二等委付;孙儿、兄弟每根底委付呵,更比他的孩儿每低一等委付。”

至元四年(1267)以前,元朝管民官与武职一样由子孙承袭。惟自至元元年起民职官已推行迁转制度;民官依旧制承袭“有碍迁转体例”。因此元政府在实行迁转制不久,取消民官承袭,改为用荫制度。至元四年,对五品以上文职官子孙的承袭作出了规定。按兹时定制,“职官荫,各止一名”。“诸取荫官不以居官、去任、致仕、身故,其承荫人年及二十五以上者听。诸用荫者、立嫡长子;若嫡长子有笃废疾,立嫡长子之子孙(曾、玄同);如无,立嫡长子同母弟:如无,立继室所生;如无,立次室所生;如无,立婢生子;如绝嗣者,荫其亲兄弟,各及子孙;如无,荫伯母及其子孙。诸用荫者,孙降子一等、曾孙降孙一等、婢生子及旁荫者各降一等。”至元四年所规定的对用荫人除授的官品等级,到大德四年(1300)又有所改动。兹比较两种规定,制简表如下:

从前引文书中有关用荫人的资格次序,可知至元四年的承荫体例,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汉人之官。到了大德八年,元政府又明文宣布,“有根脚的蒙古人每,子孙承荫父职、兄职呵,皇帝识也者”;除此以外,此前所立承荫体例也适用于色目人,惟“色目比汉儿人高一等定夺”。

如上所述,有资格使其子孙用荫入流品职官的取荫者,必须是从五品以上的职官。对六品、七品官员的荫子问题,至元四年的规定中只提到“已后定夺,注流外职事”。从至元十九年十二月的中书省文书规定“江淮致仕、身故官员子孙荫叙,六品、七品子孙发去行省,于监当官任用,并免应当暴使”一款看,当时对腹里六、七品文官的荫子应当已有定例;江淮官员的类似待遇,可能是参照腹里制度来决定的。今天尚可知悉的,则是大德四年的定制。据此,正六品子,流官于巡检内任用,杂职于省札钱谷官内用;从六品子,近上钱谷官:正七品子,酌中钱谷官;从七品子,近下钱谷官。钱谷官即管仓库官,根据所管仓储容量大小,品从有所高下,故有近上、酌中、近下之分;但无论何等品从,均属杂职官,只能在同类型的杂职资品流转,不得入流,所以地位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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