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6)

时间: 2007-09-07 21:41    来源:    佚名     点击:
城防期间,实行宵禁。“昏鼓鼓十,诸门亭皆闭”。入夜,大将派人巡守。夜间通行者,必有符节,否则处斩。

城防期间,士卒不得欺侮他人,横行霸道。后勤人员要保证物质供应,违令者罚。对于趁火打劫、偷盗、强奸妇女、扰闹滋事、做反宣传者,一律诛杀。

在城防中,乘城防守的将吏,必须把家属送到“葆宫”,名曰由国家保护,实际上是当作“人质”。

在城防战斗中,士卒失其令、丞尉,必须俘获敌方令、丞尉,否则论罪。而令、丞尉损失部下十人,“夺爵二级”。损失百人以上,革职遣戍边。只有杀获同样数目的敌人,才可以免罪。将士有临战后退或脱离战斗岗位者,杀。~凡城防期间有与敌人通信、通言、响应敌人友好表示的,杀。城中吏民有敢“以城为外谋”者,处以通敌罪,车裂其本人,斩其父母妻子同产,灭其三族。主管将吏或里正等未及时发现者,亦斩首。如能及时发现并报告者则免罪。K守城的士卒,有踰城投敌者,其同伍之人未能捕获,斩。有佰长投敌的,斩队吏。有队吏投敌的,斩队将。凡投敌者,其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守城的军吏、士卒、百姓有敢于“谋伤其将长者,与谋反同罪”。从战国充实和发展的军事刑罚中,可以看出,在死刑中,车裂和灭族的条款增多了,并出现了处分犯罪者“父母妻子同产”的条文。在肉刑中,出现了耐刑和劓刑。在赎刑中,罚甲、盾,罚戍边和罚服徭役的条文,已经很普遍了。战国时军事刑罚的完备,一方面是它自身体系的不断系统化;另方面也是它向更高阶段发展演变的标志。春秋以前的军事刑罚,主要以士卒为对象。依据“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奴隶主贵族在刑罚中享有“八辟”亦称“八议”特权。就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在量刑时可以减免刑罚。如晋中军将荀林父丧师,未受刑罚,是以贤免。晋悼公弟杨干扰乱军行,魏绛仅戮其仆,杨干是以亲免等。

但是在战国时,新兴阶级提出了“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是赏下流”的新型刑罚原则,取消了奴隶主贵族享有的“八辟”特权。显然“刑上究,赏下流”与奴隶主阶级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对立的。这说明战国时的军事刑罚象当时上层建筑领域的其它社会制度一样也发生了性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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