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4)

时间: 2007-09-07 21:41    来源:    佚名     点击:

其二,出现了常备军营区刑罚条令。春秋以前实行民兵制度,军队无常驻营区,自然也就谈不上常设营区刑罚条令。战国时,随着常备军的出现,常驻营区刑罚条令也应运而生。@据《尉缭子·将令》,大将颁布发兵命令后,在国门外“期日中设营”,将士必须按时报到,届时不到者受刑罚。将军入营后,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在军营中,前后左中右各军都有专门的营地,以行垣相别,不准逾越。在一军之中,将帅、佰也各有专门营地,以沟渠相别,禁止随便通行,违令者受罚。

在营区的纵横道路上,每120步,设一标帜,派人分段把守。凡在营区通行须持有将吏颁发的符节,否则不准通行。军中采樵、放牧者出入军营要排成队列。军吏出入营区不持符节,士卒出入营区不排成队列,一经发现就地诛杀。这就有效地保持了营区的井然秩序。在行军中所建的临时营地,也要“左右相禁,前后相待,垣车以为固”。对有逾越界线、扰乱驻地者,一律诛杀。常备军对于自己的防区,要划分地段委派专人誓死坚守。*其三,充实和发展了军事训练中的刑罚法规。

在春秋以蒐狩活动为特点的军事训练中有一套“诛后至者”,斩“不用命”者的刑罚条令。但这些条令很简要。战国则不然,军事训练主要已转移到军营中进行。其方式是:先伍后什,先什后卒,先卒后伯,最后由大将总其成,形成了“兵教之法”。在训练中无论哪一环节出了毛病,都构成“犯教之罪”。“兵教之法”的特点是“明刑罚,正劝赏”,奖优罚劣。要求教练者做到“令民背国门之限,决死生之分,教之而不疑”。

教练的成果要经受实践的考验。据《秦律杂抄·除吏律》说,发弩啬夫经训练后射不中靶,罚负责教练的尉二副甲,罚发弩射夫二副甲并免职,另行委任他人。驾驺(驭寺)已任用四年,但仍不能驾车,罚教练者一副盾,免驾驺职务,并补偿四年徭戍。战士在临阵时畏葸不前,不能“尽死于敌”,就要惩处平日教练士卒的各级军官。军官对于训练结果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其平日对训练要求之严,也就不言而喻了。*什伍的教练因陋就简进行,“以板为鼓,以瓦为金,以竿为旗”。对违令者,加“犯教之罚”。卒、伯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中期阶段,其程序与什伍训练大致相同。大将的训练是军事训练的最高层次,在中野进行,摆成阵势,“去百步而决,百步而趋,百步而骛,习战以成其节”。违令者,以犯教之罪论处。w经过严格训练,要求部队成为“守者必固,战者必斗”的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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