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2)

时间: 2007-09-07 21:41    来源:    佚名     点击:

其五,里通外国,构成通敌罪。如春秋时在鄢陵之战中,晋大夫郤至可俘而未俘郑君,又接受楚王聘问,即犯了“战而擅舍国君,而受其问”的通敌罪。晋中军佐先榖勾结赤狄伐晋,犯通敌罪而被灭了族。春秋时的军事刑罚包括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罚体系。其死刑有戮、杀、斩、车辕、灭族等。戮,即杀的一种。在春秋时,晋司马韩厥曾“戮”赵孟的御者,司马魏绛曾“戮”晋悼公弟杨干的御者。“杀”,是砍头。如春秋时楚武王曾杀败将阎敖,晋文公曾杀违令的颠颉、祁瞒、舟之侨等。“斩”,是斩腰,也可以是斩首、折首。春秋时军中斩杀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晋韩献子斩人。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使司马说斩庆郑等。“灭族”,又云族诛。晋处分通敌的先穀,即“尽灭其族”。“车辕”,就是车裂,是分解肢体。春秋时虽有其刑名,但未见到军中有车裂犯人的实例。

其肉刑有鞭、抶、贯耳、墨等。鞭,就是鞭打。城濮之战时,楚将子玉治兵曾鞭打七人。抶,是杖击。春秋时,楚左司马文之无畏曾“抶”宋君的车夫。

贯耳,是以矢穿耳,战国时改称为“射”。楚子玉在治兵时,也曾“贯三人耳”。

墨,即黥,是在人面颊上刺字后涂以墨。据《周礼·条狼氏》说,这是制裁军中小吏违犯誓命的一种刑罚。财产刑,古称“赎刑”,是以罚金抵罪。据周金《师旅鼎》铭文,周初成周八师统帅白懋父曾判处不服从王命的师旅众仆交罚金“三百寽(lǜ,音虑)”。《国语·齐语》载,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赎罪,轻罪者可以鞼盾一戟赎罪,小罪者以金赎罪,要求诉讼的交12矢,才能立案。据《尚书·吕刑》,周代判定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赎金的数目,分别是“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千锾”。

自由刑。周代军事刑罚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剥夺犯罪将士家属的自由身份,罚作奴隶。据《国语·吴语》,越王勾践对犯罪的将士,就实行“斩”其身,“鬻”其妻子儿女的严厉惩罚。这与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脉相承的关系。V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参加叛乱被“以车七乘,徒七十人”流放到边地。春秋时,晋曾流放军犯“胥甲父于卫”。

周代实行的是奴隶制专制统治,君权大于军法。因为君是“礼乐法度”和“五刑”的制作者,又是最高执法人。所以军法的执行与否受君权的制约。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执法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如晋魏犨与颠颉同犯违命罪,但在量刑时,晋文公因爱魏犨之才,所以只杀颠颉了帐。又如晋赵穿与胥甲均不服从军令,但因赵穿是中军帅赵盾的“侧室”,晋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处以流刑,而赵穿却逍遥法外。这种君权超越于军法的现象,后来也成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军事刑罚的特点。战国时期军事刑罚发展的更为完善,而且在性质上也发生了转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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