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清官和贪官趣谈(5)

时间: 2012-06-29 13:15    来源:新华网         点击:
  即以明朝为例,《明史》卷258《韩一良传》说,“庄烈帝初在位,锐意图治”,“澄城人韩一良者,元年授户科给事中,言:‘陛下平台召对,有文官不爱钱语,而今何处非用钱之地?何官非爱钱之人?向以钱进,安得不以钱偿。以官言之,则县官为行贿之首,给事为纳贿之尤。今言者俱咎守令不廉,然守令亦安得廉?俸薪几何?上司督取,过客有书仪,考满、朝觐之费,无虑数千金。此金非从天降,非从地出,而欲守令之廉,得乎?’” 《春明梦馀录》卷48载崇祯皇帝说:“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来弊窦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贿赂,文、武俱是一般。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在明季的危局中,崇祯皇帝非常感叹岳飞这句名言,但他面对的,则是文武官员依然醉生梦死,文官爱钱又怕死,武官怕死又爱钱的现实,不亡何待?   如今的名牌产品,往往带来伪冒的问题。古代的清官也可算是名牌,也就难逃伪冒的厄运。《儒林外史》第八回说:“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大约是来自清代的民谚。《世祖仁皇帝圣训》卷45载康熙四十三年皇帝说:“目今巡抚皆有廉声,而司道以下,何尝不受州县馈遗。总之,此时清官或分内不取,而巧取别项,或本地不取,而取偿他省。更有督抚所欲扶持之人,每岁暗中助银,教彼掠取清名。不踰一、二年,随行荐举。似此互相粉饰,钓誉沽名,尤属不肖之极。”皇帝身为九重之主,对假清官的了解,其实也是片断的、皮毛的,决不可能深悉假清官的所有花招。他明知清官有伪冒,也可抓出个别假清官,但对众多的假清官,事实上也束手无策,无可奈何。   中国古代大量的史实都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对等级授职制批判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史实证明,等级授职制必然产生诸如裙带风、卖官等各种人事腐败,必然成为贪官污吏的温床,而贪腐现象滋生不息的怪圈,必然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而编织成庞大的贪腐保护网。贾宝玉颈上有块保命之玉,而等级授职制就是多数贪官污吏脖子上的保命之玉。王春瑜先生强调反贪必须“走出轮回”,其最重要的一条,无非是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以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不如此,就不足以“走出轮回”。   我个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说不上有专门研究,但是,为何一些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家,竟对马克思主义大力倡导的巴黎公社原则,反对和批判等级授职制,强调直接选举制的明训,似乎是视而不见呢?   为此,有必要再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相关言论摘引一遍。恩格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支付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特别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中国古代大量的史实都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对等级授职制批判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名著《国家与革命》中,就是用很大的篇幅阐述巴黎公社原则。他特别强调工人工资的原则:“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里恰好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他尖锐地抨击说:“正是在这特别明显的一点上,也许是国家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上,人们把马克思的教训忘得干干净净!”他还说,“更完全的民主”只能是“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立即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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