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3)

时间: 2006-09-20 14:47    来源:         点击:

“野人”地位的低下

住在“野”里的“野人”亦即“庶人”,与西周的统治阶级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来源是被征服的民人。庶字,似有卑贱、藐小、旁出和次等诸义,例如,庶子、庶姓就是指的次于嫡长子和姬姓的人。古籍中称“野人”又作“庶人”,可能就有次于周族奴隶主贵族、周族平民的含义。武王灭商和东征胜利以后。他们对于被迫迁于成周的殷民称之为“殷庶”或“庶殷”(《尚书·召诰》),对一般被征服的部族和小国,则称之为“庶邦”(《尚书·梓材》)。《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说:“三姓之后,于今为庶。”杜注云:“三后,虞、夏、商。”可见,不但殷亡后的民人成了庶人,虞、夏灭亡后的民人也成了庶人。西周时期的庶人与“国人”不同,前者是外族,后者是本族。惟其如此,他们的地位差别,表现得非常明显。当时的“野人”虽然也保有公社组织,但在古籍中绝无“野人”与政之例。《周礼》六遂中的官吏职守大都说的“掌其政令”、“掌其戒令政事”、“掌其教令政事”等,从来未有见到“库序”、“宾兴”之类的记录。由于“六遂”的“野人”只从事农业生产,因而凡属六遂的官吏也都只是注意管理农业之事。例如,《遂师》职说:“巡其稼秸”;《遂大夫》职说:“以教稼稿”、“简稼器,修稼政”;《县正》职说:“趋①其稼穑而赏罚之”;《酂长》职说:“趋其耕褥,稽其女功”;《里宰》职说:“以治稼穑”。《遂人》职更说:

凡治野,以下剂(下等役法)致甿,以田里(分授田里)安甿,以乐昏(劝其昏姻)扰甿,以土宜(指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辨十有二壤之物)教甿稼稿,以兴锄(指征收锄粟以时颁发与民而助之)利甿,以时器(铸作农时所用的器具)劝甿,以疆予(郑注云:“谓民有余力,复予之田,若余夫然”)任甿。”

“甿”,郑康成注云:“变民言甿,异内外也。贮犹懵懵无知貌也。”说颇可取。这里把“野人”不称“田民”而言“甿”,亦作“萌”或“氓”②,可能反映了“野人”在当时无政治权力,也不能建学受教育、“懵懵”无知的历史实际。

“野人”与“国人”的地位差别不但表现在政治上,在法令税役上二者的地位亦极悬殊。《周礼·地官·小司徒》职云:

掌建邦之教法……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此追胥,以令贡赋。这就是说,当时的平民阶级需为统治阶级服兵役、从事田野生产、提供劳役、纠察通逃之事,但是这些负担“国人”与“野人”是不同的。所以在稽察户口时则有“国中与四郊都鄙之夫家”(《小司徒》)的分别,具体些说,当时参与卒伍虽属义务,也是权力,只有“国人”才有资格“以起军旅”,“野人”只能做些“田役”之事。鲁国伯禽就封于鲁国后,准备伐淮夷、徐戌时,首先对“国人”誓师,要他们整修甲胄、干戈和弓矢;对三郊三遂的“野人”则曰:“峙乃桢……我惟筑,无敢不供……峙乃刍茭,无敢不多”(《尚书·费誓》)。刍茭以喂饲牛马,桢以备筑城,“野人”只有服苦役、干杂役的资格。《周礼·地官·乡大夫》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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