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和“野人”的社会地位之不同(2)

时间: 2006-09-20 14:47    来源:         点击:

秦穆公帮助晋惠公入主晋国,晋惠公恩将仇报,秦、晋两国战于韩原,惠公被俘。秦伯会晋使暇吕怕甥,盟于王城,秦伯曰:“晋国和乎?”对曰:“不和。小人耻失其君而悼其亲,不惮征缮以立国也,曰:‘必报仇,宁事戎狄’。君子爱其君而知其罪,不惮征缮以待秦命,曰:‘必报德。有死无二’,以此不和”(《左传》傅公十五年)。以晋这样一个大国,还承认国是由贵族(君子)和国人(小人)构成的,可见,“国人”发挥氏族社会传统与遗习,晋国的统治阶级已经予以事实上的承认。

《左传》哀公十二年(公元前483年)载:吴国称霸,召集卫国参加诸侯会盟,卫侯由于观望而迟到,吴太嚭责备卫君“之来也缓”,“故将止之”,即不许卫君回去,要扣留他。亏得子贡为之辩解曰:“卫君之来,必谋于其众,其众或欲或否,是以缓来。”这番话说得“太宰嚭说,乃舍卫侯”。可见,国君有事“必谋于其众(即“国人”)’,是当时统治阶级所认可的。

综上可见,有周一代历史记载虽有东西南北之分,时间悬隔虽有几百年之遥,但其承认“国人”干预政治则是相同的。所以,《周礼·秋宫·小司寇》职询万民三政,即“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曰询国危,二曰询国迁,三曰询立君”,绝非虚构。

“国人”在当时政治上所以有着这般重要作用,是与他们所依附的公社组织密切相关的。“国”中的“国人”基本上是周族奴隶主贵族的后裔及其平民,他们虽然也受当时统治阶级的“百亩而彻”(《孟子·滕文公上》)的剥削,但在政治上却与统治阶级有利害一致的地方。所以,晋国史苏说:“昔者之伐也,兴百姓以为百姓也,是以民能欣之,故莫不尽忠极劳以致死也”(《国语·晋语一》)。氏族共同体的公社农民各有其权利义务,各人的生命权也不会随便遭到统治者的剥夺和危害。邾文公所说的“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左传》文公十三年)。师旷也说:“夭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左传》襄公十四年),尚有共同体之遗风。春秋时代,山东半岛的莒国“国人”几次放逐国君,都是因为国君危害传统共同体存在的缘故。例如,公元前609年莒纪公子“多行无礼于国”,太子仆“因国人以弑纪公”(《左传》文公十八年)。公元前542年,“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越二十三年,“莒子庚舆虐而好剑,苟铸剑,必试诸人。国人患之”。庚舆甚且想与齐为盟,出卖共同体,贵族“鸟存帅国人以逐之”(《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上引事实表明,“国人”的利益遭受危害时,他们有权,也有能力反抗,而贵族也利用“国人”的力量更换国君。氏族共同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国”中公社农民的“国人”也都尽力维护这种传统。不过,由于历史的前进,象莒国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少,多数国家业已有所改变。大体说来,春秋以前,氏族共同体的基本精神依然存在,也只有这种遗习遗俗才能维系各个邦国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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