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国栋:二十世纪唐代商业史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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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国栋:二十世纪唐代商业史研究述评
夏夏 @ 2008-05-04 21:05


载《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

一 通论

20 世纪初叶以来,唐代商业贸易诸问题的研究历经几代学人的不懈探求获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有关商品交换与流通、城市与市镇、邸店、行会、货币与物价、借贷与高利贷、对外贸易、雇佣劳动等论题逐步推进,或逐渐取得明晰的结论。又由于敦煌吐鲁番文书的陆续刊布及相关遗址、文物的发现,为上述各该课题的探究提供了不少弥足珍贵的新资料,研究范围或领域不断扩大,也使得各相关论题的考察不断走向深入(具见本文各专论)。

作为唐代商业贸易的概观性或概观与专论兼具的成果为数甚多。择其要者,分经济史著作、通史或断代史著作、专著与论文等简略列述如下。

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上海商务1936)较早亦较全面地述及唐代商业贸易诸问题。对此期国际贸易都市、各地的市与草市、庙会、商业的特点、柜坊飞钱与便换、高利贷、行会、雇佣等并有涉猎或考察。虽所述简略,但有关唐代商业的各主要方面已大体关注,并力图概括出唐代商业经济的特点。同一时期的商业史著作主要有王孝通的《中国商业史》(商务1936)等,对唐代之商业、城市、关禁、币制、高利贷、盐茶等也有涉及,但失之疏略,史料上也存在许多问题。

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国立蓝田师院历史系油印本,1943;三联1959)专章讨论“唐代统一后商品货币关系之发展”,于货币、商业交通、商业都会及市场形制、商业资本等多所论列,资料丰富,且综合分析,以阐明此期商业经济发展之概貌。所获得的结论或认识至今仍有较高参考价值。

50 年代初,日本东洋文库印行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东洋文库论丛第34种,1952;中译本[吴杰译],商务1959),收录著者二、三十年代所发表的有关唐宋商品货币问题的通论和专论多篇,如关于市、草市、商业组织、仓库、柜坊、车坊等,多属拓荒之作,且为今研习各相关论题之必读文献。

在通史、断代史方面,对唐代商业贸易着力甚多并具相当参考价值的主要有吕思勉、岑仲勉、韩国磐、王仲荤等所撰之断代史著作。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上海中华 1957;上海古籍1959)第17章《隋唐五代人民生计》、第18章《隋唐五代时实业》,于唐代之物价、工资、资产、官私赈贷、商业、货币等并有详细论述,如“商业”一节,述唐代市制、物价管理、和市、商业政策、商人地位、商业流通、缘边互市、商胡、市舶贸易;“钱币”上下两节述唐代货币政策、铸造流通情状、私铸问题与官府之对策、钱重物轻、禁钱出境之令、飞钱便换、货币贮藏、钱币兼用、除陌之弊、铜禁、金银问题等并有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所勾稽之正史资料甚为丰赡。岑仲勉《隋唐史》(高等教育1957,中华1980),分设钱币及矿冶、市虚及商务等节,论述唐代城市、虚市、陆路商务、商胡、南海商务、东北水陆商务、贸易港及市舶司、钱币铸造与流通等问题。其中对唐海外贸易特别是南海贸易的历史过程、特点,海外贸易输入物品之种类、名目等考订精详,关注考古材料、域外史料是其特色之一。韩国磐《隋唐五代史纲》(三联1961;修订本,人民1979)亦设一定篇幅专述唐代前后期之商业、商人、高利贷问题,尤其对中晚唐时期商业经济各主要方面的基本特点给予了明晰的阐述。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1988)第3章第3节述唐代的农业、手工业、商业与高利贷;第6章第6节述唐代长安与对外贸易诸问题,其中对唐代城市商业、海外贸易、草市与市集、货币流通、商人、官私高利贷等问题的论述甚为扼要,在史料勾稽包括敦煌吐鲁番文书的运用上体现出明显的特色。在此方面应关注的断代史或通史著作还有宫崎市定《世界历史7·大唐帝国》(河出书房新社 1968)、布目潮讽、栗原益男《中国历史4·隋唐帝国》(讲谈社1974)、冈崎文夫著、川合安补订《隋唐帝国五代史》(平凡社1995)、松丸道雄、池田温、斯波义信等编《世界历史大系·中国史2·三国——唐》(山川出版社1996,本卷实际主编为池田温)等,其中特别是后者,充分吸收学术界新的研究成果,对唐代后期“市”的变化与城市的发展、绢马交易与南海交易、唐的长安与洛阳(该部分执笔者为金子修一)均有详明解说。

有关唐代商业经济诸问题的专著主要有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的研究》(著者自版,1968)、《唐代邸店的研究续编》(著者自版,1970)、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武大l990)、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中国社科1995)等。日野氏的著作以唐代的邸店为中心,较系统地探讨了唐代商业贸易的诸领域,对肆铺与邸店、邸店的基本业务和与邸店相关的各种业务、州县城邑的邸店、草市的发展与店、邸店与权力(国有邸店及管理运营;贵族、寺院、百官与邸店;藩镇的邸店经营等)各层面展开通盘性讨论。由于作者将邸店的基本职能理解为远途客商提供宿泊、饮食、仓库等三大业务,因此在研究中广泛涉及旅店、饮食、仓库、交通运输、金融、质押借贷、坊市制、城市内部结构(市署官吏、市店、行肆、街肆与街市、城市人口、雇佣、土客户等)、市肆之商业活动、里肆的普及、肆店的扩展、夜市、坊市制的崩溃、乡村定期市、各类草市的发展与镇市、唐国内的商品流通、国外贸易、岭南的金银流通、区域经济的发展与草市的关系等课题,故可视为一部最为全面的唐代商业史著作。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分上、下两篇,上篇论述唐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局限性,包括商品市场的扩展、商品结构或商品种类的变化所反映的商品生产的面貌、商品流向与商人资本、商品经济发展的限度及其原因等问题;下篇论述唐商品经济的经营管理形式,分农业领域、私人手工业、商业部门及官营工商业、官府对国内工商业、物价、货币的管理、边地民族贸易、中外国际贸易的管理等问题。并从理论上探讨了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限度和商品经济经营管理方式的历史特征。参据诸种史料包括史籍、石刻题记、出土文书研究唐商品经济问题是其特色之一。张泽咸《唐代工商业》一书亦分上、下两编,上编《手工业》,全面论述唐代手工业各门类的基本状况和手工业工匠及其身份等问题,凡探讨之手工业部门多达十四类;下编《商业》,论述了国内商业、边境互市贸易、对外贸易等三大方面,国内商业分别考察了城市的发展、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商贸基本状况、商业组织、货币与物价、和市官市与和籴常平、专卖和商税、资本积累和借贷资本;边境互市贸易分民族政策、重要交通路线、唐与周边诸族国互市概况、互市贸易法规等问题进行讨论;对外贸易部分则围绕对外开放政策、重要海陆交通路线、贡使与外贸等论题予以分析。其特色在于搜集史料甚为详赡,就每一论题均能够上溯其源于汉魏,下探其流于赵宋,揭示其演变之轨迹,对每一问题的探究均甚为详备。可视为迄今为止唐代工商业研究领域最具代表性的论著。

概观性地论述唐代商业贸易的论文几不胜枚举。从学术史的观点来判断,较为重要、较有影响且概观性与专论性兼具的代表性论文主要有全汉舁《中古自然经济》(《史语所集刊》10,1941;同著《中国经济史论丛》,香港新亚研究所1972)、池田温《敦煌的流通经济》(《讲座·敦煌》3,《敦煌的社会》,大东出版社1980)、郑学檬《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厦大学报》1980-4)等。全汉异的论文由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段考察了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自然经济与商品货币经济诸问题。就唐代部分而言,较为深入地论述了此期的实物货币、实物工资及敦煌写本中所见的实物货币与实物工资,对唐安史乱后自然经济的衰落与货币经济的兴起、货币租税的征收与雇佣劳动的萌芽问题进行了考察。作者论题所言虽为“自然经济”,但实际包含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基本问题,并揭示了两者兴衰的大致的时段与演变趋向。这一论文与作者《唐代物价的变动》(《史语所集刊》11,1944)、《唐宋时代扬州经济景况的繁荣与衰落》(《史语所集刊》11,1944)等篇章代表了40年代中国学界研究唐商业货币经济所达到的水平,至今仍不失其学术价值。池田温上揭文论述了三方面的问题:(1) 货币的变迁,包括汉代的货币经济、西域金银钱的流通、唐代的货币流通、吐蕃占领(敦煌)以降货币的衰退;(2)商业流通的承担者;(3)外来商人等。围绕汉唐间以及吐蕃占领期间敦煌商业流通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该文对汉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敦煌流通经济诸问题的分析细致入微,而又以其对汉唐间流通问题的总体把握,对敦煌货币的变迁、商业流通的承担者包括敦煌居民、行客、敦煌的外来商人(商胡)等逐一进行精当的解说,在微观分析与宏观考察上取得了很大成功。其意义不仅在于探明了敦煌流通经济的实态,同时对于了解整个唐代的商业流通经济也颇具启发性。此可与作者所撰《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史学杂志》771、2,1968)等文一并参读。郑学檬上揭文围绕唐代商品生产的发展、唐代商人和商帮、商人资本进行了较系统的考察。论文分析了唐代商品交换发展的诸般现象和发展的限度,结合商人、商帮问题阐述了唐代贩运贸易的特征,对商人资本的积聚和流向详加阐释和概括。指出唐五代商业的繁荣是以商品生产的发展为基础的,但商业发展的局限性也不容忽视。作者在《五代十国商品经济的初步考察》(《唐史研究会论文集》,陕西人民1983)和所著《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和唐宋江南经济研究》(岳麓书社1996)一书之相关篇章也对唐五代商品经济包括商业流通诸问题提出总括性或具体性的意见,并可参见。其他学人有关唐商业贸易诸课题概观性和专论性的成果,将在以下诸节各专论部分予以述列。

二 城市与市镇

(一)城市综合研究

古代城市的研究是一综合性很强的课题。需要由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去探讨。20世纪初叶以来,史学界围绕隋唐五代时期城市的整体研究、城市的构造以及城市的群体、单体研究等方面取得了相对丰厚的成果。从整体上对此期城市较早进行考察的有陶希圣《五代的都市与商业》(《食货》1-10,1935.4)、鞠清远《唐代的都市概况》(天津《益世报》食货副刊15,1937.3.16)、吴云端《唐代的都市制度》(《中央日报》1946.9.7)、《隋唐时代都市与商业的盛衰》(《中央日报》l946.10.5,1946.10.12)、《五代的商业与都市》(《中央日报》1948.3.10)等。满颖之《唐代大都市发展之地理因素》(《志林》4,1943.1)、严耕望《唐代国内交通与都市》(《大陆杂志》8-4,1954)、《隋代人文地理》、《唐代人文地理》、《五代十国人文地理》(并收于《中国历史地理》上、下,中国文化大学出版社1983新1版,原刊于1954)、束世潋《隋唐宋时代城市的发展》 (《历史教学问题》1959-3)、史念海《隋唐时期的交通与都会》(《唐史论丛》6,陕西人民1995)、《隋唐时期运河和长江水上交通及其沿岸的都会》(《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4)等从地理或交通、商业的角度探讨了隋唐城市的概貌。郭正忠《唐宋城市类型与新兴经济城市——镇市》(《天津社会科学》1986-2)、林立平《试述唐宋之际城市分布重心的南移》(《暨南学报》1989-2)、张泽咸《唐代城市构成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 1992-2)、《唐代工商业》(中国社科1995)下编《商业一·国内商业》则相继讨论了唐代或唐宋时期城市的分布、类型与居民结构以及变化等问题。其中,张泽咸的研究颇值重视。张氏论著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唐代城市的构成及城市发展的特点等进行了深入研究。作者追寻了唐以前城市的面貌,从总体上概括出唐代城市发展的特点。认为隋唐时代除长安、洛阳仍占据优势地位外,同时也出现了一个拥有不同规模等级的城市体制。作者将分布于各地的经济性城市区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从生产的发展和交通的特点详加论列;讨论了城市内部的特色和城市范围的扩大以及城市布局的变化,就城市居民的构成与“坊郭户”的出现等问题提出了新鲜的意见,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关于此期城市群体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已有的论述可资参考者有伊原弘《唐宋时代浙西都市的变迁——宋平江图解读作业》(《中央大学文学部纪要》24, 1979.3)、谢元鲁《论“扬一益二”》(《唐史论丛》3,陕西人民1987)、潘京京《隋唐运河沿岸城市的发展》(《云南师大学报》1988-2)、李孝聪《论唐代后期华北三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形成》(《北大学报》1992-2)等人的作品。

相对而言,有关此期城市的构造与城市单体研究的成果较为集中,其中又以长安、洛阳、扬州、成都等城市的研究为多。关于长安城的规划、布局及相关史迹诸问题,早在二三十年代瞿兑之《以日本平安京证唐代西京之规制》(《史学年报》1929-1)、石田斡之助《长安之春》1、2(《东亚》3-5、3-6, 1930;又同著《长安之春》,创元社l941;《增订长安之春》,平凡社1967)、足立喜六《长安史迹考》(中译本[杨炼译],商务1953)等已有所论考。随着长安、洛阳城市遗址发掘工作的推进,相关研究更逐步深入。阎文儒《唐西京考》(新中国出版社[西安]1948)、《隋唐东都城的建筑及其形制》(《北大学报》1956—4)、宿白《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考古》1978-6)、《隋唐城址的类型》([日文演讲稿]《橿原考古学研究所纪要· 考古学论考》10,1984;同收于《纪念北京大学考古专业三十周年论文集[1952—1982]》,文物1990,题为《隋唐城址类型初探[提纲]》)、史念海《唐代长安外郭城街道及里坊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1)、辛德勇《隋唐两京丛考》(三秦1991)、马正林《丰镐—长安—西安》(陕西人民1978)、宋肃《唐代长安之研究》(台北大立出版社1983)、张永禄《唐都长安》(西北大学1987)等人的研究或论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宿白所论根据考古发掘对隋唐城址进行分类,提出隋唐城市的“五种类型说”(参阅妹尾达彦《都市的生活与文化》一文的揭示,《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史的基本问题》所收,汲古书院1997),并探讨了长安、洛阳城的布局问题,奠定了中古城市布局研究的基础。辛德勇之作在清人徐松《唐两京城坊考》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考古发现及实地考察研究了长安、洛阳两京的城坊宫阙建置等问题,多有新见。此外,平冈武夫《唐代的长安城》(《东洋史研究》11-4, 1952)、《唐长安城的遗迹调查与夏承焘氏的曲江池考》(《东方学报》29,1959)、《唐代的长安与洛阳》[资料篇·地图篇](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56)、福山敏男《唐代长安城的东南部——吕大防长安图碑的复原》(《古代学》2-4,1953)、佐藤武敏《长安》(东京近藤出版社 1971)、《长安——古代中国与日本》(京都朋友书店1974)、冈崎敬《隋大兴城·唐长安城与隋唐东都洛阳城》(《佛教艺术》51,1963)、杨宽《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古籍1993)等对隋唐时期长安或洛阳城坊、宫阙的考订、复原或城市结构、制度的考察等成果亦颇值关注。余不备举(参见马德志《唐代长安与洛阳》,《考古》1982—6;高敏《<唐两京城坊考>东都部分质疑》,《中华文史论丛》1980-3;同撰《唐代东都坊数蠡测——读<唐两京城坊考>及<元河南志>札记》,《中国古代史论丛》1982-2,福建;町田章《隋唐都城论》,《东亚世界日本古代史讲座》5,1981;武伯纶《唐代长安东南隅》上、中、下,《文博》1984-2、3;辛德勇《唐长安宫城南门名称考实》,《陕西师大学报》 1986-1;《唐长安都亭驿考辨——兼述今本<长安志>道化坊阙文》,《唐史论丛》1,1988陕西;胡戟、河洛《唐代长安太平坊》,《西北历史资料》1982—1;常腾蛟等《唐长安里坊建筑遗址的地理位置》,《考古与文物》1992-5;赵超《唐代洛阳城坊补考》,《考古》1987-9。按此类成果甚多,不备举。以上所列,仅备参考而已)。

有关唐代扬州、成都等城市诸问题的研究,全汉昇《唐宋时代扬州经济景况的繁荣与衰落》(《史语所集刊》11,1944.9,收于同著《中国经济史论丛》,新亚研究所1976)、严耕望《唐五代时期的成都》(《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联经出版公司1991)、王文才《成都城坊考》(巴蜀1986)、朱江《海上丝绸之路的著名港口——扬州》(海洋1986)、李廷先《唐代扬州史考》(江苏古籍1992)等所取得的成果较为突出;砺波护研究唐代苏州之文《唐代的苏州》(梅原郁编《中国近世的都市与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4)、尹钧科关于唐太原城的探讨《唐北都太原城初探》(《中国古都研究》5、6,北京古籍1993)及佐藤武敏关于唐杭州饮水问题的考察《唐宋时代都市饮水的问题——以杭州为中心》(《中国水利史研究》7,1975)等亦用力甚多。

值得指出的是,日本唐代史研究会编《中国城市历史的研究》(刀水书房1988)、《中国都市与农村》(汲古书院1988)所收中村治兵卫《唐代的一城[一州]二县制》、布目潮、讽《关于唐代长安的王府与王宅》、妹尾达彦《唐代长安近郊的官人别墅》、清木场东《首都长安粮食供应中的陆运》、爱宕元《唐代太原城的规模与构造》、气贺泽保规《唐代幽州的地域与社会》、池田温《吐鲁番敦煌文书所见地方城市的住居》、上山大峻《吐蕃的写经事业与敦煌》、菊池英夫《作为边境城市的“燕云十六州”研究序说》(以上并收于前揭《中国城市历史的研究》);石见清裕《单于都护府与上城子遗迹》、中村裕一《<大业杂记 >与<元河南志>——隋的东都资料》、爱宕元《唐代的蒲州河中府城与河阳三城——与浮梁和中潬城相结合的城郭》、中村治兵卫《宋代黄河南岸的都市滑州与商人组合“行”》、菊池英夫《关于中国都市·聚落史研究的动向与“城乡[都鄙]关系”之我见》等论文(收于前揭《中国的都市与农村》)。诸氏有关唐代长安及地方城市的论文,涉及范围广泛而具体,与长安有关的论考细致入微,对地方城市乃至边城的探讨也较深入,或在资料的搜集、解说上下了功夫。尤可重视的是爱宕元关于隋唐都市构造及相关问题的复原、研究业绩。爱宕元的系列研究除《唐代太原城的规模与构造》、《唐代的蒲州河中府城与河阳三城 ——与浮梁和中洋城相结合的城郭》收于上揭二书外,另撰有《唐代的扬州城及其郊区》(《中国近世的都市与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4)、《唐代州县城的规模与构造》(《第一届国际唐代学术会议论文集》,台湾学生书局1988)、《唐代关内道的城郭规模与构造——以畿内的边境化及其相关问题为中心》(谷川道雄编《中国边境社会的历史研究》,昭和63年度科学研究费资助金综合研究A研究成果报告书1989)、《中国的城郭都市——从殷周到明清》 (中公新书1991)、《唐末五代城郭的扩大化——以华中、华南的情形为例》(《东洋史研究》51-1,1992)等专论。爱宕元研究的内容和特色主要体现在:探明了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唐代地方城市的城郭构造等问题。作者在对扬州、太原、蒲州河中府、河阳三城等个别城市的构造予以复原的同时,进而分析了唐代西北部、中部、南部诸城市城郭规模扩大的状况,内容涉及两百多个州县城,在史料的占有上下了很大功夫,分析亦极为细密。例如,对州县城的规模与建筑结构,充分注意到内外城、城高、城阔、城壕、城门等问题,认真考订了州县城的筑城、改造、扩张的年代,特别是对唐后期“藩镇体制”下州县牙城的建筑考述甚明;揭示了城壁扩张的州县城的地域分布,特别是唐末五代中部、南部的城市和唐后半期的关内道等城市。作者在研究唐州县城壁的改修、扩大、增强及新城建筑诸动向的同时,始终把握此诸般变化的地域特征,与唐后半期的军事冲突和城市外部压力的强化以及治安状况的恶化等问题连带考虑,从而突破了城市史研究领域不少学人静态或孤立考察城市建筑或构造问题的局限。爱宕元氏有关唐代城市城郭构造诸问题的研究成果应视为20世纪唐代城市史研究的新进展。当然,作者的研究未及充分吸收和关照新近的考古材料,在分析唐后半期若干城市城壁变化与新城改筑的诸般因素时,过于强调外部的缘由,而对城市本身的经济状况、人口增长等因素关注不够,同时似亦缺乏对唐宋时代城市城郭构造的比较。因此也存在若干待修正或补充之处。

史念海主编《汉唐长安与黄土高原》(陕西师大《中国历史地理论丛》增刊1998)是一项中日合作研究的成果,收录论文近20篇,其中相关综合研究和专论有史念海《黄土高原的演变及其对汉唐长安城的影响》、李健超《汉唐长安城地下水的污染与黄土地带国都的生态环境嬗变》、李心纯《汉唐长安的岁时习俗与黄土高原的生态环境》、朱士光《汉唐长安城的兴衰对黄土高原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变迁的影响》、妹尾达彦《唐代长安城与关中平原的生态环境变迁》、曹尔琴《唐长安与黄土原的利用》、耿占军《唐代长安城园林的分布及其功效》等,分别从历史地理的角度讨论了唐长安城的相关问题。该论集将生态环境与都市变迁联系起来加以探究,颇具新意。

城市与郊区及城乡关系亦是此期城市史综合研究的课题之一。武伯纶《唐长安郊区的研究》(《文史》3,1963)、《唐万年、长安县乡里考》(《考古学报》 1963-2)、克拉克《唐宋时期的泉州——城乡关系专例研究》(中译文[姚丹等译],《海交史研究》1989-2)、大泽正昭《唐代的蔬菜生产与经营》 (《东洋史研究》42-4,1984)及爱宕元《唐代的扬州城及其郊区》(见上揭《中国近世都市与文化》)、《唐代两京乡里村考》(《东洋史研究》40- 3,1981)等并有论及。其中,武伯纶的研究颇具特色。作者在上揭论文中考述了唐长安、万年两县的乡里制问题,并对当时长安郊区各行业民众生活状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作者将唐长安城郊“庄园”划分为五种类型,叙述了郊区农业、烧炭业、砖瓦业、果树菜圃业、渔猎业和店铺经营状况,并考述了与民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问题。郊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城市的坊市里巷等共同构成城市经济生活的基本单位。武伯纶的上述考察为唐代城市的综合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点。不过,作者在文中所用“庄园”的概念较为含糊,对长安郊区与长安城内的商品交换问题着墨甚少,在资料的搜集方面亦不尽周全。此可与大泽正昭《唐代的蔬菜生产与经营》(见上揭)一并参看。

综观20世纪隋唐五代城市的综合研究,成果是突出的。但也存在若干突出的问题。其一,研究的对象或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长安、洛阳、扬州等少数大都市,而于其他大量的地方城市关注不够,或仅限于初步的描述状态;其二,历史学与考古学、历史地理学、建筑学等学科的脱节现象未及真正克服;其三,城乡或“都鄙”关系的研究成果相对薄弱等等。这些将是此期城市综合研究需要关注或加强的课题之一。

(二)坊市制及市场管理诸问题研究

唐代前期城市规制沿旧有传统,行“坊”、“市”分立之制。交易区域与交易时间并有严格规定。与此同时,这种规制也在逐渐松弛。有关唐市制及其管理的资料散见《唐六典》卷20、卷30、《唐会要》卷86、《唐律疏议》卷26《杂律》等。对唐代市制进行研究的有加藤繁《宋代都市的发展》(《桑原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1931)、《唐宋时代的市》(《福田德三博士追忆论文集》,1933,并收于《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中译本[吴杰译]第1卷,商务 1959)、陶希圣《唐代管理“市”的法令》(《食货》4—8,1936)、佐藤武敏《唐代的市制与行》(《东洋史研究》25-3,1966)、《长安 ——古代中国与日本》(京都朋友书店1974)、日野开三郎《唐代城邑坊市的角落》(《东洋学报》47—3,1964)、《唐代邸店的研究》及其《续编》 (著者自版,1968、1970)、室永芳三《唐都长安城的坊制与治安机构》上、下(《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2、4集,1974、1975)、曹尔琴《唐代长安城的里坊》(《人文杂志》1981-2)、《唐长安的东市和西市》(《唐史论丛》1,陕西人民1988)、张永禄《唐代长安城坊里管理制度》(《人文杂志》1981-3)、砺波护《唐宋时代的苏州》(《中国近代的都市与文化》,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86)、武复兴《唐长安的市场和商业》(《西北大学学报》1985-2)、武建国《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研究》(《思想战线》1988-3)、史念海《唐代长安外郭城街道及里坊的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1)等。其中,加藤繁的贡献尤巨。作者透过唐宋文献相关记述,敏锐地观察到坊市制的变化。揭示出唐代两京各州县所沿前代旧规,坊与市严格区分,商业区限定在市内,并规定严格的交易时间。至唐末,原有的制度随着商业的发展而有所松弛,而到了宋代,坊市制最终走向了崩溃。作者认为坊市制的破坏、交易区扩大、夜市的出现等一系列变化与城市人口的增加、交通商业的繁盛、财富的增大等相关联。作者对唐宋时期市的特征、坊市制逐渐崩溃的过程详加论列,并对唐宋时期的城濠、子罗城问题、宋代都城等城市区划之“厢”、与城市居民娱乐、消费生活相关联的“戏场”、“瓦子”、酒楼等并有精到的解说。加藤氏的研究可视为唐宋城市发展史的划时代成果。尤其是对坊市制及其变化所获得的一系列结论至今仍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当然,加藤氏讨论的重点主要是京师,对其他城市坊市制及其崩溃的状况未能过多论及,复由于资料的限制,对唐代坊市制变化历程的探索亦较简略,并有若干理解上的失当。但却为后人的进一步探讨指出了方向。上述诸学人的论考正是在加藤氏已有揭示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一并参看。

(三)城市商业经济与居民生活

城市商业经济与居民生活是城市史研究的重要课题。最早涉及唐宋时期城市经济与居民生活的是加藤繁(《车坊》,1925;《柜坊考》,1922;《唐宋时代的仓库》,1925;《宋代都市的发展》,1931;《居停和停塌》,1938,并收于《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中译本[吴杰译]第1卷,商务1959),加藤氏的多篇论文论及唐宋时代城市的金融机构、邸店、仓库、停塌、车坊等城市商业机构、设施等,并涉及到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娱乐、消费行业及其场所等。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燕京学报》专号之二,1933.10)、石田斡之助《长安之春》(创元社1941)、全汉昇《唐宋时代扬州经济景况的繁荣与衰落》(《史语所集刊》第11本,1944)、那波利贞《唐代社会文化史研究》(创元社1974)、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的研究》及其《续编》(著者自版,1968、1970)、张泽咸《唐代城市构成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1—2)、《唐代工商业》下编(中国社科1995)、妹尾达彦《唐代长安的街西》、《唐长安的热闹场所》、《唐代长安店铺选择地点与街西的致富潭》、《中国都市的景观》分见《史说》25,1984;《史流》27、30, 1986、1989;《布目潮讽博士古稀纪念论集·东亚的法与社会》,汲古书院1990;《史境》22,1991)、《唐长安城的官人居住地》(《东洋史研究》55—2,1996)、《唐代长安·洛阳城的都市社会构造研究》(日文部省科学研究费一般研究[C]研究成果报告书,1995)、《都市的生活与文化》(《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史的基本问题》,汲古书院1997)、林立平《中唐后城市生活的“世俗化”趋向》(《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1991)、《唐宋之际城市旅店业初探》(《暨南学报》1993-2)、李廷先《唐代扬州史考》(江苏古籍1992)、黄煌《唐代的城市居民生活与城市经济》(《华东师大学报》199.2-3)、龚胜生《唐长安城薪炭供销的初步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3)等亦先后程度不同地论及这一课题。其中日野开三郎和妹尾达彦的研究最值得重视。日野氏的研究在于以城市的邸店为中心,全面分析唐代的商业经济。其中在邸店的职能和经营业务的理解上修正加藤繁之说,认为邸店远不限于商店的意义,其基本职能主要在于为远途客商提供宿泊、饮食、仓库等三大业务。同时对城市的金融业、商业和居民生活也多所涉及。妹尾氏的研究成果广泛利用文学资料和当代社会史、都市聚落史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唐长安城内的具体构造和城市居民生活等问题,体现出城市史研究的新趋向。

(四)集市、草市、市镇研究

乡村集市历代皆有,草市始见于东晋南朝,至唐宋时代获得普遍发展,一部分演变为工商业市镇。与此相关联的还有店、步的演变。店、步、乡村集市、草市、市镇的资料散见于《旧唐书》、《樊川文集》、《元氏长庆集》、《通鉴》、《唐会要》、《五代会要》及相关地志、诗歌、笔记等。加藤繁最早对唐宋时期的草市、市镇、定期市集进行研究(《关于唐宋的草市》,《史学杂志》37—1,1926;《唐宋时代的草市及其发展》,《市村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1933;《唐宋时代的市》,《福田井三博士追忆论文集》1933,并收于《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中译本[吴杰译]第1卷,商务1959)。曾我部静雄《唐宋以前的草市》(《东亚经济研究》16-4,1932;又《社会经济史学》24-1,1958)、日野开三郎《唐宋时代都市的发达与镇》(《史学杂志》49- 7,1938)、《唐代堰埭草市的发达》(《东方学》33,1967)、《唐代邸店的研究》及其《续编》(著者自版,1968、1970)、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店、市、步的发展》(收于同著《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社1965)、鞠清远《唐宋时代四川的蚕市》(《食货》36,1936.2)、何格恩《唐代岭南的墟市》(《食货》5-2,1937.1)等分别就唐以前的草市、唐代的堰埭草市、镇市、市、步、店、四川蚕市、岭南墟市等进行了考察。郑学檬《五代十国商品经济的初步考察》(《唐史研究会论文集》,陕西人民1983)、郭正忠《唐宋城市类型与新型经济都市——镇市》(《天津社会科学》 1986-2)、《关于唐宋镇市“城墙”问题的考察——读<支那经济史考证>辨误》(《齐鲁学刊》1986-4)、谢重光《唐代的庙市》 (《文史知识》1988-4)、牟发松《唐代草市略论——以长江中游地区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4)、初德维《简述唐代的集市贸易及其管理》(《青海师大学报》1993-1)等也论及了唐代的地方市场、镇市、草市、庙市及集市贸易问题。上述成果中最可重视的乃是加藤繁、日野开三郎、周藤吉之的论考。

加藤繁关于上述论题的研究成果为拓荒之作。其重要贡献在于:(1)首次注意到唐宋文献中的草市问题并展开相对全面的考察。由唐人王建《汴路即事》诗中“草市迎江货,津桥税海商”之语引发出关涉唐宋商品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条分缕析,解释了草市的含义、草市的起源、草市的特征以及草市向镇市的演变问题,对草市,特别是镇市的性质、经济结构及其形成的意义做出了重要的揭示。作者指出:草市是市镇的先驱;它是非官置的,它的起源“有的起源于农村,有的起源于馆驿,有的起源于关隘,有的起源于旅馆为中心的小部落,有的起源于桥畔渡头人烟汇聚之区”,而发展为镇或市的地方,必经过一个叫做草市或应当叫做草市的发展阶段。作者还指出,草市在唐宋时代的发展过程与坊市制的崩溃是一致的,标志着此期商业发展的“新局面”。他认为,至宋代镇市的大量出现,“一方面应该参照都市内部的变化发展,一方面应该结合当时国内和平的持续、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增加、农产品的增殖、手工业的发展、交通商业的发展、外国贸易的发展等加一以考虑。”这些揭示都甚具启发性。(2)深入地考察了唐宋时期“定期市”的问题。参据诸种文献,论证了岭南的墟市、蜀中的痃市、荆吴一带的亥市、北方的庙市等定期市的特点及邻近居民在这些定期市买、卖物品的特征,指出“定期市是乡村经济和都市经济互相联系的机构”这一重要特征。作者还比较了市与镇的差异, “镇”从北朝至隋唐五代内容的发展变化,从宋代镇的征税情况、数额判断此期镇的性质变化等,给后人以重要启发。作者对“草市”的起源及其含义亦着力考究,征引《水经注》、《南齐书》、《太平寰宇记》、《通鉴》、《景定建康志》等文献,判断草市最初的含义似乎是草料的市,因草料市通常在州县治所之外,后逐渐将城外的市井统谓之草市。同时又提出两种可能的解释:“粗率”之市,这是相对于州县治所之商业区整齐划一而言;相对于城内受市制约束的商业区,而不受 “市”制度约束的城外自发形成的小商业区谓之“草市”。作者所下结论十分谨慎,体现出良好的学风。总之,加藤氏对于此期草市、市镇、定期市诸问题的研究贡献卓著,其成果乃为研究该论题的必读之作。

日野开三郎、周藤吉之的研究是在加藤繁已有论考的基础上进行的。日野氏搜集大量唐宋人笔记小说和唐人诗篇中的相关资料,就加藤繁未及考证的堰埭草市和未及展开讨论的乡村集市、镇市的商业流通诸问题展开了全面的论列。周藤吉之虽所论重点为宋代,但对唐代之市、草市亦多所论及,并揭示出宋代不少市镇是自唐草市发展而来。该文充分利用相关史籍特别是方志、笔记资料,对店的发展与草市的关系、店的分布及其发展、步(埠)向市、草市的发展,市及步的分布与发展,店的经济关系、市及步的经济关系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说。揭示出店、市、步在南北方不同地域内发展的具体情况,其发展的原因,经济结构、商业联系,步、市、店课税的数额、特点等。并可视为该论题研究的名篇。

草市、市镇的兴起或形成自有其经济的背景,但与具体的交通状况、地理条件亦颇相关联,有时又包含有政治的因素。因此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内所形成的草市或市镇也应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追寻共同的缘由时,对相关具体条件或背景的分析是必要的。就此意义而言,对草市、市镇问题的个案考察应为今后的方向之一。在乡村集市问题上,史学界虽曾做过一些工作(除上揭相关论文外,另参崔瑞德《唐代市场制度》,《亚洲研究》12, 1966。其中涉及农村市场、地方集市等),但相对而言是较为薄弱的。乡村集市的意义何在?它的发展前景如何?它与草市、市镇又有什么样的关联?都值得进一步探讨。郑学檬曾提出“地方小市场”的概念。这一意见颇值倾听。

三 行会、牙人、商人与市籍研究

(一)行会

“行”作为市内依类相聚的行列早已存在,而作为工商业者的一个同业组织“行”或“行会”始见于唐。唐代诸行分类具见《房山石经题记》、龙门石刻题记、吐鲁番所出《唐交河郡物价表》及《太平广记》有关诸条,长安、洛阳之行具见《旧唐书》、《长安志》及《河南志》等。

最早关注唐宋时代之“行”并进行开拓性深入研究的是加藤繁(《论唐宋时代的商业组织“行”并及清代的会馆》,原载《史学》14-1,1935,收于同著《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中译本[吴杰译]第1卷,商务1959)。作者在此前还曾发表《唐宋时代的商人组织——行》(收于《白鸟[库吉]博士还历纪念东洋史论丛》,岩波书店1925。中译文[方岳译],《新生命》2-11,1929)。李冰若《唐宋时代“行”的观察》(《暨大文学院集刊》2,1931)、全汉昇《中国行会制度史》(新生命书局1934)、鞠清远《唐代经济史》第5章四《行会工业与雇佣工匠》(上海商务1936)、那波利贞《唐代行人考》 (《东亚人文学报》3-4,1944)、《唐代的行人》(《东洋史研究》8-5、8-6,1944)、王永兴《专制主义在唐代行会制度上的表现》(《光明日报》1956.2.16)、曾毅公《北京房山石刻中所保存的重要史料》(《文物》1959-9)、佐藤武敏《唐代行会的新资料》(《中国史研究》 1963-2)、《唐代的市制与行——以长安为中心》(《东洋史研究》25-3,1966)、黄宝实《中国历代行人考》、《中国历代行人考[续]》(台湾中华书局1969、1970)、姜伯勤《敦煌文书中的唐五代“行人”》(《中国史研究》1979-2)、《敦煌的“画行”与画院》(《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石窟艺术编(下)》,甘肃人民1983)、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2章(三联1979)、日野开三郎《唐宋时代商人组合 “行”的再探讨》(《产业经济研究》21-1,21-2,21-3,214,22-1,22-2,1980.6—1981.9,收于《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7,三一书房1983)、傅筑夫《中国工商业者的“行”及其特点》(收于同著《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三联l980;同撰《唐代都市商业的历史性变化与“行”的产生》,《唐史论丛》1,陕西人民l988)、石田勇作《关于“行人转帖”的二三个问题》(《上智史学》26,1980)、张弓《唐五代时期的牙人》(《魏晋隋唐史论集》1,中国社科1981)、杨德泉《唐宋行会制度之研究》(《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1982)、池田温《口马行考》 (《久佐间重男教授退休纪念中国史陶瓷史论集》,燎原书店1983)、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大1983)、朱淑瑶《略论唐代行会的形成——兼谈唐代行会与欧洲中世纪行会的区别》(《广西师院学报》1983-2)、魏承恩《中国行会源于唐代“行社”说》(《华东师大学报》1989-6)等也对唐代的行有所涉及或专论。

加藤繁关于“行”的开创性研究成果的杰出贡献在于:(1)探讨了“行”的起源和“行”在唐宋时代以至明清时期的发展历程。弄清了行作为市内“行列”或同业商店街区的含义与作为工商业者同业组织的区别。作者通过对隋以前和唐宋时代有关行的记载的比较考察,指出自先秦、秦汉至隋,行或行列,指的均为同业商店的街区,这一含义在唐宋时代仍然存在,但一个很大的变化是,在行内开设店铺的同业商店形成了一种组织,也称为“行”。这种同业组织始于唐,但“行”的真正形成乃在唐末以后坊市制崩溃的时期。(2)初步探明了“行”的组织和“行”的职能。关于行的组织,有行头或行首、行老,属于这种同业组织的商人叫行人、行商或行户等。作为行的职能大体有三个方面:接受官府的要求,筹办所需的物品,或粜货官府或官吏的物品。所谓“行役”制度,起源于唐末五代,到北宋获得进一步发展;同行之行人共同祭祀神佛;维护共同利益,垄断某一行业。加藤氏在研究中还试图对“行”这种同业组织产生的原因和“行”作为维护同业者共同利益的职能的形成进行探析,认为“从唐代中叶以后到北宋中叶以后市制崩溃的时代,同时也是商业组织的行发展的时代”。此外,对唐宋文献中记载的所谓一百行、一百二十行等进行了辨析,认为这仅仅是表示同业商业的街区的种类以及数量的繁多而已。至于文中对唐宋以后行与会馆的探讨,不具论。总之,加藤氏对唐宋时代“行”的诸问题的探讨是深刻的,在资料上,几乎将传世之唐代文献有关行的史料网罗无遗。尽管作者对某些史料的理解尚存在疑点,对行的发展阶段的判断以及行的职能的概括不尽完备,也未能揭示唐宋时期的行会与明清时期的会馆以及欧洲中世纪后期行会组织的异同,但作者作为该领域拓荒者的业绩仍然是巨大的,内中的不少结论至今仍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继加藤繁之后研究唐代行会问题的成果甚多,已具上述。值得重视的有日野开三郎的系列研究,他将唐宋时期作为商人组织的“行”之特质,划分为律令租庸调制时期、藩镇两税法时期、宋代等三个不同时期进行探讨,对于理解此期行的发展演变及其职能问题颇具启发性。胡如雷将唐宋时期的行会与欧洲中世纪的行会进行了比较,在肯定唐宋时期的行会也具有某些与工商业者利益相联系的经济职能的同时,揭示出东西方行会在性质和职能上的重大区别,认为唐宋时期的行会“不是工商业者保护自身利益的组织,而是封建政权对工商业者进行统治和征敛的工具”。中国直到明清时期“才真正形成了类似西方行会的工商业组织”。杨德泉对唐宋行会问题的研究较为全面,分别探讨了唐宋行会形成的历史条件、行会的大量出现及其组织活动、唐宋时代行会的性质、特点及其历史作用等问题。所取得的某些结论也值得倾听。此外,姜伯勤、池田温、朱雷等运用敦煌文献及相关考古资料对唐代之行或行人的考释很具特色,在不少方面深化了对唐代行的组织、行的职能和行的特质的认识。

对此期同业组织“行”的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不仅在于理论层面的把握和分析,更在于对文献记载和出土资料的综合运用、缜密分析,同时也有待新资料的进一步发掘和利用。

(二)牙人

唐代之牙人或牙郎源于前代的驵侩。并为商品交易之中介人。有关唐五代牙人的资料散见于诸种文献。小林高四郎对之最早进行考订(《唐宋牙人考》,《史学》8-1,1929.3;《唐宋牙人考补正》,《史学》8-3,1929.11)。傅安华《唐代都市中的邸店与牙人》(《华北日报·史学周刊》47,1935.8.8)、日野开三郎《唐代的金融业者“柜坊”的形成》(《久留米大学商学部创立二十五周年纪念论文集》1976.3,收于《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5,三一书房1982。另参同著《唐代邸店的研究》及其《续编》)也有所述及。张弓对此问题的研究最为详尽。张弓撰《唐五代时期的牙人》(《魏晋隋唐史论集》1,中国社科1981)分别就此期的互市牙郎、京市牙人,马牙、女侩、庄宅牙人,商人兼牙及牙行、官牙人等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考察。充分考虑到牙人和牙业问题的复杂性,对各类牙人的身份、职能及不同牙业的特点、专业牙人出现的背景,牙、商互兼,牙人的社会地位、牙人的分化、牙行与官牙的产生及其作用等作出通盘性的论列和剖析,将前人仅仅关注的都市牙人或在邸店、金融及相关商品交易中活动的牙人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同时,作者论证牙行出现的背景和牙行自身性格的矛盾性问题,所取得的结论极具说服力,颇有助于对唐五代包括牙行在内的行会性质和职能的理解。

(三)商人与市籍

商人分行商与坐贾,是一十分复杂的群体。傅安华较早涉及唐代商人问题(《唐代官僚地主的商人化》,《食货》1-6,1935)。但所言甚简,仅粗略叙述唐官僚地主商人化的若干途径。60年代以来,史学界较多关注于商人阶层及其社会地位的变化问题。崔瑞德《晚唐时期的商人、贸易和政府》(《小亚细亚》1964-1;《剑桥中国史》第3卷《导论》,剑桥大学出版社)、郑学檬《关于唐代商人和商业资本的若干问题》(《厦大学报》1980-4)、张邻《论唐代中期以后商贾势力的膨胀》(《学术月刊》1985-1)、《唐代封建政府对商贾的政策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1)、曹尔琴《唐长安的商人与商业》(《唐史论丛》2,陕西人民1987)、理绥《试论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限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4)、张剑光《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意义》(《上海师大学报》1989-2)、林立平《唐宋时期商人社会地位的演变》(《历史研究》1989-1)、薛平拴《唐代的中小商人与商品经济》(《晋阳学刊》1992-2)、王灵善《论唐代商人的政治地位》(《山西大学学报》1992-4)、张泽咸《唐代城市构成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91-2)、《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11章(中州古籍 1996)等相继发表或详或略的意见。其中郑学檬、张泽咸所论颇具启发性。

而与商人地位身份相关联的是“市籍”问题。姜伯勤独辟蹊径,参据《文苑英华》所录数道唐人判文及诸种文献,论证了唐代市籍制的终结问题(《从判文看唐代市籍制的终结》,《历史研究》 1990-3)。作者在日野开三郎《唐宋时期商人组合“行”的再探讨二》(《产业经济研究》21-2,1980)等已有论考基础上系统而深刻地阐述了市籍登录与市人、市籍与名田、市籍与远役、市籍与贡举、市籍与服色等唐代市籍制问题,指出唐市籍制既承袭了汉代市籍制的浓厚传统,但同时又与汉市籍制不可同日而语,呈现出一种松懈和衰落的趋势。他分析了唐市籍制衰落的多种因素,认为这首先与8世纪末唐户籍编制格局的变动有关;其次,京城神策军及地方藩镇对市人的影占促进了市籍制的崩解;而造成市籍制终结的决定性因素是唐代市制的衰败与终结。作者认为“市籍制是与市、坊的隔离和封闭性市场体制及市令、市署对这一封闭体制的严密控制分不开的。市籍制正是中国郡县城市发展中特定时期极端闭锁的市场体制的伴生现象”,因此“市制终结之日也就是市籍制终结之时”。从此 “以坊市对立为特征,而官僚与市籍市人聚居的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郡县城市,让位于一种新型的称为‘城郭户’的居民聚居的、附有城厢工商区的新型封建城市。”作者进一步指出:在市籍制终结之后的中国封建城市并未产生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市民等级,“市籍制终结后的中国商人,尽管多少摆脱了因市籍制带来的身份上的羞辱,但都表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商人力图同时兼为地主,尽量挤进庶民地主的行列;另一点则与欧洲市民以城市共同体为单位争取权力的情形相反,中国商人常希冀以个人际遇为契机,依托于或结襟于封建的政治权力,表现为宋以后各种形式的官、商勾结。”作者透过市籍制问题的深入研究,所获得的有关商人身份的变化及其未来趋向的结论,不仅极有助于对唐代商人及其社会地位的理解,同时对市籍制终结后中国古代商人的特质以及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后半期城市问题的认识也很有启发性。姜伯勤的这项研究可视为中国唐史学界关于唐代市籍、商人问题研究的代表性成果。

四 货币与物价

(一)隋唐五代货币与货币流通概观

货币在商业经济中居于极为重要的位置。隋唐五代货币史资料相对集中于《隋书·食货志》、《通典》卷9《食货九·钱币下》、两《唐书·食货志》、《唐会要》卷 89《泉货》、《五代会要》卷27《泉货》、《册府元龟》卷501《钱币门》等书,一些诏敕和时人有关钱币的议论亦散见于诸书,另有不少考古发现的实物材料,均为研究此期货币问题的重要依据。

有关此期货币问题研究的论著数量甚多,属于通论性的成果主要有田中忠夫《唐代货币史论》(《国民经济杂志》31-5,1921;32-3,1921)、金井之忠《唐代的钱货问题》(《文化》4-3,1937)、加藤繁《唐代绢帛之货币的用途》(傅安华译,《食货》1-2,1934.12)、桑原骘藏《唐宋时代的铜钱》(《历史与地理》13-1,1924.1)、戴振辉《五代货币制度》(《食货》2-1,1935.6)、黄君默《唐朝的货币》(《食货》4- 11,1936.11)、刘樊《五代的钱币》(《食货》4-2,1936.6)、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0章(国立蓝田师范学院历史系油印本,1943;三联1959)、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l8章第4、5节《钱币》(上、下)、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1958)、傅筑夫《货币经济的衰落与实物货币的代兴》(同著《中国经济史论丛》,三联1980)、萧清《中国货币史》(人民l984)等学者论著。其中,加藤繁(详见下文)、李剑农的研究尤值得重视。

李剑农的研究见于所撰《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4章、第10章,论魏晋至唐货币问题甚详。其中关于唐代“交换媒介之货币”一节,具有重要启发意义。李剑农首先将唐代货币使用情态与魏晋南北朝进行比较,指出其异同:“相同者,则绢帛乃居货币之重要地位;其不同者,则钱制已告统一。银之生产与流通渐广,有加入通货之势。”在此总体把握下,依次讨论唐代货币之历史特征。概略如下:(1)关于绢帛之货币地位。作者分析了唐律之计赃罪罚皆以绢帛的诸般规定,精当地指出:“法律上计赃罚,既皆以绢帛,必其社会公私授受计价,皆用绢帛。”遂于公、私经济使用绢帛事例逐一剖析。在公经济方面,租税收入,庸调皆用绢帛,即至两税法施行后,以钱计算之税,仍有折为绢帛之事实;公家支出:官吏之俸禄,一为禄米,一为月俸,月俸本以钱计,但有时亦半给绢帛匹段;军费亦多用绢帛支给;皇帝赏赐用绢帛匹段之事实更为习见;在私人经济方面,以绢为偿付粟值、购物,以绢为旅资、充贿赂,以绢为悬赏品者均于史有征。故可以证实绢帛作为货币行用在唐代仍占重要位置。(2)关于唐代之钱制。作者指出:“唐代使用绢帛,视为货币,虽颇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然钱制已告统一,非若南北朝之混乱。自隋末五铢钱最终一次之贬值后,至唐而‘开元通宝’钱起而代之。”他认为:“开元通宝”钱制之成立,在中国钱币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一,“货币之形式上意义,至此始形成”;其二,“使中国权量之单位名称,由是渐发生一重大之变化”。作者还注意到开元通宝钱施行后还曾经历的二度变制(即高宗乾封元年因盗铸轻薄之开元钱,屡禁不止,乃改造新钱“乾封泉宝”及肃宗乾元元年第五琦请铸之“乾元重宝”),认为皆为期短促,旋即复旧,“开元通宝”乃为有唐一代统一之货币。(3)关于唐代铜钱与绢帛势力之消长。作者认为,唐代绢帛作为流通手段虽始终未能废止,但以绢帛与铜钱相较,在实际的商业领域内.“商人之授受间,铜钱势力恒在绢帛之上”。作者分析了唐开元至元和间朝廷所下“钱物兼用”之制敕,揭示出以下三个事实:其一,市肆交易,商人不愿收受绢帛,此表明绢帛之势力日趋衰落;其二,钱之需要日增,常呈“钱荒”之象,故政府屡以制敕救济之;其三,钱币需要量增大,交换活动范围扩大,绢帛匹段,细分则损其价值,不足以应付频繁交换之需要。这些均间接地反映了商业向上之趋势。(4)关于金银之货币地位。作者考察了唐代金银之产地、产量以及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相比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进而分析唐代金银之使用状况。认为金银钱并非通用之货币,乃属宫廷贵族间之宝玩珍赏品。唐代之金银惟在特殊地区作为货币流通,但至唐末五代时期,公私蓄银者益著,官府供军乃以内库银两及绢布,“故至唐代后期,银虽未被认为法币,实已进入通货之伍。”李剑农于同书唐“商业资本”节还论述了唐代的“钱荒”、“钱重物轻”、“飞钱”等问题,虽有些内容未及展开讨论,但基本涉及到唐货币问题各主要方面,有不少的真知灼见至今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一些货币史著作或专题论文曾直接或间接地引用、汲取了该书的观点。

萧清的研究属一综括性成果。在所著《中国货币史》一书第5章《隋唐时期的货币与货币流通》中,依次讨论了隋代的五铢钱及其流通、唐“开元通宝”钱制度的创立及其意义、唐前期的私铸与恶钱流通问题、安史乱间的铸币膨胀、唐代中期货币经济的发展、钱荒的出现及其影响、唐末五代的货币流通、唐代绢帛的流通与衰落、唐末五代贵金属白银正式进入流通的趋势、云南地区的贝币流通等问题。对前人的成果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若干意见,颇值参看。

(二)唐代金银问题

关于唐代金银的研究,除前揭李剑农论著(前揭《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0章)予以提及外,加藤繁《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中国联合银行调查室译,中国联合准备银行1944)、日野开三郎《唐代岭南金银的流通》(同著《唐代邸店的研究续编》第8章,著者自版,1970;又收于《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 5,三一书房1982)并有专门研究(另可参见宫崎市定《唐宋时代金银的研究疑义二则》,《东洋史研究》18-2,1959)。其中最可重视的乃为加藤繁氏《唐宋时代金银之研究》。加藤氏此书除“绪言”、“结论”外,分唐宋金银货币的用途、唐宋时代金银之种类及其形制、唐宋时代之金银器饰、金银价格、金银产地及其输出与输入、唐宋时代之金银铺、隋以前元以后的金银等章,全面而深入地考订、探讨了唐宋时代乃至整个古代中国的金银问题。其中关于唐代金银的用途一章尤为重要。作者详细列述、论证唐代在私经济、公经济方面金银货币的用途,在私经济方面:金银用于贿赂、为请托的赠遗、为表示友好的赠遗、布施、谢礼、悬赏、赌博、代替钱币以便运输远方、路费、物价的支付、物价的代表、赁费、蓄藏及其他事项;在公经济方面,则用于赋税、上供、进献、一般国费、军费、赏赐等。作者进一步分析了唐代各地金银使用的程度、唐代使用金与银所占的比重、唐代金银是否已成为货币以及在流通中绢帛与金银的比重等。认为唐代金银使用的地域已遍布南北,但主要是在重心地区的都市,较盛者首推长安,其次为岭南,再次为以扬州为中心的江淮一带。除岭南为产银之地外,其他地区金银的普遍使用与城市商业经济的繁盛有关;在金与银所使用的比重上,银远过金;但在唐代,金银作为货币的用途仅以官府与上层阶级为主体,并未普及于社会各层面,岭南地区一般买卖皆用银乃属特例;作为唐代的货币流通,最广的是铜钱,其次为绢帛,银与金又次之。而至宋代,金银作为货币的用途在公私经济方面均体现得十分突出,并在全社会各层面行用。加藤氏关于唐宋时代金银的其他方面的考订也甚深刻,对相关资料的搜集、解说也极具功力。可视为唐代金银及整个货币史研究的经典之作。日野开三郎以后所撰《唐代岭南金银的流通》等正是在加藤繁已有论考的基础上进行的。

随着吐鲁番考古资料的陆续发现和刊布,高昌王国至唐代吐鲁番一带行用银钱的问题引起学界关注,夏鼐《中国最近发现的波斯萨珊朝银币》(《考古学报》1957 -2)、冈崎敬《萨珊波斯银币及其东传》(《东南亚研究》14,1965)、《东西交涉考古学序说——丝绸之路与白银之路》(《东西交涉考古学》,平凡社 1973)、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1994)、郭媛《试论隋唐之际吐鲁番地区的银钱》(《中国史研究》1990-4)、林友华《从四世纪到七世纪中高昌货币形式初探》(《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卢向前《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演变述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1992)、韩国磐《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补缺》(《唐代的历史与社会》,武大1997)、片山章雄《关于高昌吉利钱》(《西域研究》1995-1)等并有或详或略的研究。其中,郭媛指出:6、7世纪吐鲁番一带银钱已具有货币的各种职能,在交换经济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波斯银币的东传及胡商特别是粟特商人的活动导致吐鲁番一带使用银钱。林友华认为高昌广泛使用的银币不是外来而是自铸,这种自铸钱初步命名为“高昌吉利”钱。卢向前的研究则根据新出部分吐鲁番文书,将高昌至唐代西州四百年间货币关系的发展演变划分为丝织品(367—560)本位、银钱(560-680)本位、铜钱 (680-763)本位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又分若干时期,探讨这种货币关系演变的原因。对该地区四百年间货币问题的考察下了较大功夫,但因作者所依主要为当时已刊之吐鲁番文书,部分文书资料未及得见和利用,故有所疏漏,一些结论也颇值修订或补充(见前揭韩国磐《高昌西州四百年货币关系补缺》)。

(三)便换与飞钱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钱货类记宪宗元和间“飞钱”事有云:

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搜索诸坊,十人为保。

其下又云:

自京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浸轻。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

又《唐会要》卷87 《转运盐铁总叙》元和七年条下录王播奏言:“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关于“飞钱”、“便换”的资料还散见于《唐会要》卷89 《泉货》、《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门》、卷504《邦计部·关市门》及《因话录》卷6等。史学界对之多有关注。宫崎道三郎较早论述这一问题 (《唐代的茶商与飞钱》,《东洋学艺杂志》1、2,1902,复收于《宫崎先生法制史论集》,岩波书店1929),除此之外,鞠清远前揭《唐代经济史》第 5章二《柜坊飞钱与便换之出现》、日野开三郎《论便钱的词义及唐宋时代票证制度的发达》(《九州帝国大学十周年纪念论文集》,岩波书店1937.11)、《唐代便换考》1、2、3(《史渊》22、23、25,1939至1941刊行,并重收于同著《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5,三一书房1982)、李剑农前揭《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0章、胡如雷《唐代的飞钱》(《光明日报》1956.6.7,复收于同著《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科 1996)、吕思勉前揭《隋唐五代史》第18章、幸彻《唐宋时代南北经济交通及南下兑票类》(《九州大学教养部历史学地理学年报》11,1987)、《唐宋时南北商业流通和证券类》(川胜守编《东亚生产和流通的历史社会学研究》,中国书店l993)、侯家驹《唐代飞钱考》(《幼狮学志》19-3, 1987)、李家寿《关于唐代飞钱的性质问题》(《财经研究》1994-3)、戴裔煊《宋代钞盐制度研究》(中华1981)、吴丽娱《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帛制的发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4)等对此均有研究。其中以日野开三郎的研究最为详尽。

日野氏早在1937年即发表《论便钱的词义及唐宋时代票证制度的发达》一文,此后又于《史渊》杂志连续发表《唐代便换考》系列论文。对唐代便换(飞钱)进行了全面考察。其概略如下:(1)关于“便换”的经营机构。作者以元和七年禁令为界将其划分为户部、盐铁、度支三司独营时期和自由经营时期。所谓“自由经营”时期乃在元和六年二月以前,便换之经营机构为诸道进奏院、诸使,富家;(2)关于“便换”的利用者。作者认为主要是以南方茶商为主的商贾;(3)关于 “便换”盛行的区域。作者认为江淮两浙最为盛行,蜀中次之,北方因临近京师反而甚少,这在前后两期均是如此;(4)关于“便换”盛行的时代。作者认为是自代宗末德宗初年前后至宪宗元和六年约三十年左右的所谓“自由发展期”;(5)关于“便换”的手续费。作者区分为三种情况:京师开出汇票,于地方州府支付;地方州府开出汇票,于京师支付;地方州府开出汇票,于其他州府支付。并因前后两期而有所不同;(6)考证了用于“便换”的汇票名称;(7)揭示唐代“便换”发展的原因。作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其一,唐代货币经济的发展促使远距离问钱货输送量的增大,从而也促使便换的发达。其二,在中晚唐藩镇割据的历史背景下,钱货运送携带的不便和困难,这些不便和困难既有运费之高、所需时日之长,又有盗掠的危险以及中央政权对现钱运送“出境”的限制等,因此也就导致了便换的发展;(8)关于“便换”的发展过程。作者分民间和进奏院及诸使诸军的不同情况考察了便换的发展过程,认为便换的经营方法来自民间寄附铺(柜坊)的“存物取钱”,由“存物取钱”的票据之制演变而成为便换之法。进而推测进奏院、诸军诸使的便换以及“保管支钱”业务乃是模仿民间寄附铺的做法而来;(9)关于唐代的“便换”政策。依次讨论了唐“便换”政策推移的顺序(由不干预到一切禁止;由一切禁止到只允许三司经营)、通货政策与便换(禁止私人蓄钱,阻止便换的自由发展)、财政政策与便换、便换政策贯彻的程度及其影响等等。

日野氏有关唐代“便换(飞钱)”的研究可以说是通盘性的,在资料上下了很大功夫,探明了“便换(飞钱)”发展的过程、盛行的时期、区域、唐王朝的便换政策、便换业务的内容以及便换发展的原因等问题,至今仍不失其学术价值。但由于资料的限制,有些推断还需进一步证实,同时对便换产生和发展的原因的分析及对便换影响的估计也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胡如雷《唐代的飞钱》(《光明日报》1956.6.7,复收于同著《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科1996)一文认为过去史学界将“飞钱(便换)”的出现归诸晚唐商业的繁荣“是不正确的”,“飞钱”的出现“与其说是商业繁荣的结果,勿宁说是由于商业受到阻碍而造成的。”这种估计与日野氏关于便换(飞钱)出现与发展原因的判断有很大差异。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将是唐史学界进一步探讨的课题之一。

(四)唐五代时期的几种特殊货币

唐五代时期,进入流通领域的货币除法定的铜钱和具有一定货币职能的绢帛乃至金银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货币,如铁钱、铅钱、纸钞以及若干民族政权所行用的钱币。此类钱币考古发现及学界论考甚多,择其要者,如日野开三郎《楚马殷的通货政策与五代时期的金融业者》(《东洋学报》54-2、3,1971.9、 1972.4)、刘敬扬《试谈广西桂林新发现铅开元钱》(《中国钱币》1985-2)、林梅村《于阗汉文钱币考》(《中国钱币》1989-3)、《从突骑施钱看唐代汉文化的西传》(《文物》1993-5)、刘晓东《渤海国货币经济初探》(《历史研究》1991-2)、蔡卫东《无锡出土铁开元钱初探》(《中国钱币》1992-3)、杨富学《回鹘文书所见高昌回鹘王国的纸钞与金属币》(《中国钱币》1993-4)等论考。其中,林梅村《从突骑施钱看唐代汉文化的西传》一文颇值重视。该文认为突骑施钱第一类铭文nbw可能是汉语开元的讹译,突骑施钱是仿开元钱,其采用唐货币形式,与汉文化西传碎叶关系密切。这一判断及其观察问题的视角在此类特殊货币的研究中亦属少见。随着考古资料的陆续发现,有关上述特殊货币及其流通问题的研究将是一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领域。

(五)唐代物价问题研究

唐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物价资料十分零碎,且传世之文献资料所记极为笼统,为探讨此类问题带来极大困难。但不少学人辛勤爬梳史料,为此问题的探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又由于敦煌石室及吐鲁番古墓葬中所出唐物价簿残卷及口马行时沽簿资料,极大地推动该论题的进展。自40年代以来,研究唐代物价及其变动、物价管理、物价簿的学者有全汉昇《唐代物价的变动》(《史语所集刊》11,1944)、宫蔚兰《唐代的米价》(《中央日报》1948.1.28)、钱剑夫《中国物价发展史》(上海名山书局1949.1)、冯汉镛《补唐代物价的变动》(《进步日报》1951.11.10)、日野开三郎《两税法与物价》1、2、3 (《东洋史学》12、13、14,1955)、吕思勉上揭《隋唐五代史》第17章第1节《物价工资资产》、卞孝萱《唐诗中的酒价》(《学术论坛》1958 -1)、仁井田陞《吐鲁番发现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西域文化研究》第3《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法藏馆1960)、胡如雷《论唐代农产品与手工业品的比价及其变动》(《光明日报》1963.12.3)、《<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中的物价史料》(《平准学刊》2,并收于同著《隋唐五代社会经济史论稿》,中国社科1996。又同著《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10章亦关涉唐物价问题,可一并参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原题《中国古代物价的考察——以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为中心》1、2,《史学杂志》77-1、2,1968;中译本,韩舁译,收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4,中华1992)、小西高弘《唐代的价格与折纳问题》(《福冈大学经济学论丛》15-4,1971)、梁仲勋《唐代物价与物价管理》(《西北大学学报》1988-3)、傅筑夫《由唐代的物价波动看唐王朝的兴衰》(《唐史论丛》3,陕西人民1987)、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沽>考》(《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大1983)、王仲荦《唐西陲物价考》(《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5,1990)、郑炳林《晚唐五代敦煌贸易市场的物价》(《敦煌研究》1997—3)、郑宜秀整理的王仲荦通论古代物价的遗著《金泥玉屑丛考》(中华1998)等。其中全汉昇、池田温的研究最具代表性。

全汉昇《唐代物价的变动》一文广泛搜集传世文献资料,分析考察了有唐一代粟米绢帛的价格及其变动情况,并绘制出白开元十三年(725)至开成三年(838) 百余年间的绢价变动图,揭示出唐代物价有唐初、武周前后、安史乱后、唐末四次上涨期和太宗高宗、开元天宝及两税法实施后的三次下落期,分析了各期物价上涨与下落的具体原因及其影响。全汉昇的研究是细密的,对传世文献资料的搜集也大体详备,同时注意到国家赋税制度的变化、生产的发展与衰落、货币流通量的大小等对物价变动的影响。可视为唐代物价研究的名篇。但是,由于作者未能进一步揭示农产品(粟米)与手工业品(绢帛)的比价问题,农产品价格的季节差、地区差、唐王朝的物价政策包括“估法”等对物价的影响以及未能对若干笼统记述的物价资料详加甄别,因而有待进一步探讨或补充之处还甚多。

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堪称20世纪唐史学界研究中古时期物价问题的经典性著述。作者在这篇长文中首先从古文书学的角度考察了大谷文书中的唐物价表,判明此属唐天宝二年秋交河郡市估案,对文书进行了全面的复原和释录。在仁井田陞等学者已有论考的基础上围绕唐交河郡物价表就唐代乃至此前此后时代的物价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讨论。本文的内容和贡献在于:(1)考察了市估的机构和市估的性质。证明唐代的市估是根据时价制定的公定市价,是官府交易和定赃的依据,并不制约一般的私人交易。指出了市估忠实反映时价的各种原因,揭示出“三等估”所表现的并非是物品质量的优劣而是交易价格的高下。(2)从交河郡市估案的记载考察了当时流通经济的现状,指出货币经济向全国性物质交流和农牧业渗透的现象,判明交河郡物价在相当程度上同唐中央的物价是对应的。进而指出交河郡市估案属于盛唐的价格体系,它和制订律令所依据的价格标准基本一致,在时间上处于8世纪后期显著出现物价腾贵趋势的前一阶段。(3)比较研究了汉唐物价及价格体系的异同,在指出历史连续性的同时,也揭示出两者之间在经济政策包括物价政策和国家机构的差异。(4)比较考察了唐代、北宋、南宋绢帛价格及其变动,参据谷、金、银三种价格的变化,指出中古物价水准划时代的变动在8世纪中叶,其背景乃在于社会经济体制的显著变化。(5)指出了本课题日后研究的思路。

池田氏的上述论考充分体现了“微中见大”的研究特色。通过交河郡市估案的复原、考订,对整个唐代的物价及其变动、物价政策、货币经济、汉唐至唐宋间物价的变化等问题均提出一系列重要见解,其中对市估与时价、交河郡物价与两京(长安、洛阳)物价、公式令所定物价与市估案所登物价、汉唐物价、唐宋物价的比较考察多有发覆,体现出深厚的学养和广阔的历史眼光。尽管其中某些结论可商,某些问题未及讨论,但无损于该文在20世纪唐物价研究学术史上的位置。

(六)唐代估法及相关问题研究

“估法”乃古代官府有关货物价格的法令规定。它与物价、货币、赋税问题密切相关。陈寅恪《元白诗签证稿》(文学古籍刊行社1955)第5章《新乐府·卖炭翁》曾对唐“估法”有一解释:“‘省估’者,乃官方高抬之虚价,‘实估’者,乃民间现行之实价,即韩愈《顺宗实录》所谓‘本估’。唐代实际交易,往往使用丝织品。宫廷购物,依虚估或即依‘省估’,取纱绫支付炭价,其为病民之虐政,不言可知也”。王永兴《中晚唐的估法和钱币问题》(《社会科学》5-2, 1949)、刘淑珍《中晚唐之估法》(《史学集刊》1950-6)较早论及中晚唐估法问题,相继讨论了估法之含义、中晚唐估法与钱币、税法收支及进奉、物价的关系,为唐估法研究提供了较系统的思路。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1986)第4章第3、4两节、赵和平《中晚唐钱重物轻问题和估法》(《北京师院学报》1984-4)、卢向前《唐前期估法研究》(《敦煌吐鲁番学研究论文集》,汉语大辞典出版社1990)、李锦绣《唐代后期的虚钱、实钱问题》 (《北大学报》1989-2)等亦对之有所研究。其中,赵和平《中晚唐钱重物轻与估法》一文对中晚唐时期钱重物轻现象与估法问题进行了认真考察,在陈寅恪已有揭示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省估与时估、虚估与实估的差异及两者在当时财政经济生活中交互行用的情况,认为钱重物轻和估法问题出现的原因乃在于“法弊” 与“时弊”。卢向前《唐前期估法研究》考察了时估的制订、估法的作用及其产生的原因。认为估法对民间交易有约束作用,是官方买卖的价格依据,收付他物的折算依据和平赃定罪的法律依据;估法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唐代以铜钱为价值尺度而以铜钱、布帛为流通手段的矛盾的解决办法。

因唐代估法问题错综复杂,牵涉面广,因而虽有上述学人的专论,但见仁见智,仍有相当的探讨余地。

(七)其他

与隋唐五代货币、物价问题相关联的研究成果还有一些值得重视。其中如日野开三郎关于唐代的闭籴与禁钱、与唐代金融业相关的波斯商人与波斯钱、回纥商人与回纥钱、五代时期藩镇的举丝绢与北宋的预买绢、五代后唐的回图钱(并收于《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5,三一书房1982。关于《五代后唐的回图钱》一文,见《东洋史学》8,1953)、曾我部静雄关于开元通宝钱的解读 (《开元通宝钱的钱文的读法》,《社会经济史学》33-2,1967.5)、宫泽知之关于唐代的短陌与货币经济的特质(《唐宋时代的短陌和货币经济的特质》,《史林》71-2,1988)以及李埏论唐代的“钱帛兼行”(《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云南大学学术论文集》1,1962)、王永兴论唐前期的货币职能(《试论唐代前期的货币职能》,《中华学术论文集》,中华1980)、穗积文雄关于隋、唐的货币思想(《晋魏及隋的货币思想》,《东亚人文学报》3—1,1943.3;《唐代的货币思想——新、旧<唐书>所载的货币思想》,《东亚经济论丛》3—1,1943.2)以及王仲殊《论汉唐时代铜钱在边境及国外的流传:从开元通宝的出土看琉球及中国在历史上的关系》(《考古》1998-12)、斯加夫《吐鲁番发现的萨珊银币和阿拉伯-萨珊银币——它们与国际贸易和地方经济的关系》(《敦煌吐鲁番研究》4,北大1999)等也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五 官私借贷与高利贷

(一)官府与民间借贷及高利贷概观

隋唐五代时期官府与民间借贷频繁,高利贷资本亦较活跃。较早关注此期官私借贷问题者为加藤繁(《唐代不动产的“质”》,《东洋学报》12-1,1922.3;《柜坊考》,《东洋学报》12-4,1922.12,后于l938年3月《小林教授还历纪念史学论丛》所刊《居停和停塌》一文亦与唐代借贷相关。并收于《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东洋文库论丛1952;中译本《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卷,吴杰译,商务 1959)、仁井田陞《唐宋时代债权的担保》(《史学杂志》42-10,1931;《西域出土的债权法史文书研究》,《史学杂志》44-7,1933)、傅安华《唐代农村的交换与借贷》(《大公报·史地周刊》21,1935.2.7)、杨联陞《唐代高利贷及债务人的家族连带责任》(《食货》 15,1935.2)、刘兴唐《唐代之高利贷事业》(《食货》1-10,1935.4)、陶希圣《唐代官私贷借与利息限制法》(《社会科学》2-1, 1936)等。其中,仁井田隍氏早在1931年至1933年即发表《唐宋时代债权的担保》、《西域出土的债权法史文书研究》等文,尔后在撰著《唐宋法律文书研究》(东方文化学院1937;1983年东京大学出版社再版)一书中,复广泛参据敦煌吐鲁番所出借贷类文书,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对唐宋时代的借贷问题、借贷文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和论考。该书第4、5、6章分消费借贷文书、使用借贷文书、赁借贷文书等类别逐一论列,在资料和研究课题上做出了重要的劳绩,可视为20世纪初叶至40年代该研究领域的最高水平。然而,仁井田隍氏将民问借贷称之为“消费借贷”,似不尽妥帖。该氏在以后的论著中复将相关经济交往关系文书分为消费借贷、赁借贷、雇佣、请负(即役力偿付)等,在“消费借贷”类,又分豆麦绢褐借贷文书、不动产质文书、动产质文书、人质文书(同撰《吐鲁番出土唐交易法关系文书》,《西域文化研究》第3《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法藏馆1960)等,这种划分似有重复错杂、标准不一之嫌。事实上,该氏所列三种“质文书”是从质举的角度,按不同典押品划分的。而豆麦等借贷又是从所贷物种上划分的。另列的“请负”实际上也是一种借贷,只是偿付方式不同。“赁借贷”则属“租赁”一类,原付的赁价已由赁租物产生的使用价值抵当,不需要再偿付,所以它与借贷有别,如此等等。吾人在充分肯定仁井田陞氏杰出贡献的同时,对其所论不尽周全之处亦应重视。当然,这种划分出借物品的方法或借贷契的分类可以有不同角度,例如与仁井田隍氏上揭论稿大致同时,玉井是博发表《支那西陲出土的契》(原刊《京城帝大文学会论纂》5,复收于同著《支那社会经济史研究》,岩波书店1941),即将出土契券区分为借钱契、借绢契、借粮契、借地契以及雇驼契等。这种划分对具体借契的考释是有益的,但问题在于仅依出借物品的不同予以分类仍难判别借贷契券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实质。

40 年代以来,又有不少学者相继关注这一课题,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0章四《商业资本》(国立蓝田师范学院历史系油印本,1943;三联 1959)、曾我部静雄《孟子所说放债和日本及唐朝的出举》(《日本历史》87,1955)、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7章第4节《官私赈贷》(上海中华书局1957;上海古籍1959及同社1984新1版)、张荫才《吐鲁番阿斯塔那左憧熹墓出土的几件唐代文书》(《文物》1973-10)、堀敏一《唐宋间的消费借贷文书》(《铃木俊先生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东京山川出版社1975)、小口彦太《吐鲁番发现唐代借贷文书——据<文物> 1973年第10期所载文书》(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10-1,1975.6)、胡如雷《中国封建社会形态研究》第4编第14章《高利贷资本》(三联 1979)、陈国灿有关唐代借贷、借契的系列研究论文(具见本节第三部分)、卢开万《唐前期西州地区高利贷盘剥下均田百姓的分化》(《敦煌学辑刊》 1984-2)、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2、1986-1)、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第3章,上海人民1988)、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1987)、谢重光《晋唐寺院的商业和借贷业》(《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1)等相关论著均围绕此期的官私借贷、高利贷或借贷文书、寺院借贷问题进行了或详或略的探讨(其他相关专论,见本节以下各目)。这些探讨或论述和其他有关该领域的专论一道,不断将此课题的研究引向深入。

(二)隋唐公廨本钱与捉钱户研究

隋唐时期均有公廨钱制度。散见《隋书·食货志》、同书《苏孝慈传》、《唐会要》卷91至卷93《内外官料钱》(上、下)、《诸司诸色本钱》(上、下)等处。唐之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或以税钱充本,以高户主之,称之“捉钱户”,此制前后多有变化,且时有置废。史学界早自20世纪30年代已有论及,其中如鞠清远《唐代经济史》(第5章三《高利贷之发展》,上海商务1936)、陶希圣《唐代官私贷借与利息限制法》(《社会科学》2-1, 1936.10)、恍然《唐代官民借贷考略》(《清华周刊》43-7、43-8,1935)等。40年代以来,有关此论题的研究进一步展开。田中整治《唐代的捉钱》(《东洋史研究》6-6,1942.2)、李剑农前揭《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第10章四《商业资本》、横山裕男《唐代的捉钱户》(《东洋史研究》17-2,1958.9)、李春润《唐代的捉钱制》(《中南民院学报》1982-4)、李锦绣《唐前期公廨本钱的管理制度》(《文献》1991- 4)、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4章第3节,中华1993)、罗彤华《唐代官本放贷初探——州县公廨本钱之研究》(《第4届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成功大学1999)等分别就唐代的捉钱、捉钱户、公廨本钱的利率、公廨本钱的管理以及“本钱”的性质等进行了探讨。其中,陈仲安、王素的研究很值得重视。作者分别简要地考察了隋及唐前期公廨钱的来源、用途及其性质。指出:(1)隋唐公廨钱制度乃是经过魏晋南北朝数百年的酝酿而形成的。公廨钱制度的形成,较公廨田和职田为早。隋代置公廨钱的目的是让公廨“回易生利,以给公用”。所谓“回易生利”,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出举生利”,此为高利贷;其二,“诸处兴生”,乃指经营质库;其三,“在市回易”,指市场贸易。作者认为,高利贷生意为南朝所有,质库生意为北朝所有,贸易生意南北朝均有,因此隋公廨钱制度系兼南北而成。作者还认为,隋置公廨钱“以给公用”,主要是给百僚个人私用,也包括官府公用的方面,只不过后者所占比例不大而已。这两方面的用途是沿南北朝地方官府公费的使用办法而来。(2)唐代公廨钱的使用与过去不尽相同。公廨钱的生利分二步进行:第一步是官府运用手段,以高利贷的形式将公廨钱全部贷给有偿还能力的捉钱令史,只管按月收息,不管具体经营;第二步,捉钱令史得到官府允许,以公廨钱为资本进行各种再营利活动,包括贸易、质库、高利贷等。这种安排,可以使官府回避争利之名,让捉钱令史承担侵渔之责。作者由此指出,过去史学界认为“设本取息的公廨本钱,是一种官府经营的高利贷资本”的意见应重新审视。这种观点,“只适用于前述第一步”,而“真正值得深入研究的,恐怕应是第二步,即捉钱令史如何用公廨钱进行营利活动”。陈仲安、王素虽然就此问题未及展开讨论,但却指出了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同时对隋唐公廨钱的来源、时代差异也提出了颇值倾听的意见。

值得指出的是,敦煌博物院藏第58号地志文书中保存有唐关内道、河东道、淮南道、岭南道诸州县之公廨本钱资料。向达《西征小记》将此定名为地志,并揭示其内所记“州及县之公廨本钱”,并考订此为天宝初年写本(《国学季刊》7-1,1950.7,收于同著《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1957)。在此揭示下,薛英群《略谈敦煌地志中的公廨本钱》(《兰大学报》1980-2)、吴震《敦煌石室所出唐天宝初年郡县公廨本钱簿(《中国文物》1980-1;同撰《敦煌石室写本唐天宝初年郡县公廨本钱簿校注并跋》,《文史》13、14辑,1982)、马世长《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钱》(《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中华1982)、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第3章第1节,上海人民1988)、同撰《唐天宝初年地志残卷考释》(《敦煌石室地志残卷考释》,上海古籍1993)等分别对之进行考释或研究。其中,吴震、马世长对公廨本钱制度、公廨本钱之增添变化的考订分析用力甚多,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该课题的研究。

(三)唐代民间借贷研究

关于唐代的民间借贷,如前所说,早期以仁井田陞的研究相对周详(《唐宋法律文书研究》,东方文化学院1937,东京大学1983再版;《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西域文化研究》第3《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下)》,法藏馆1960)。仁井田陞氏按照他的理解不仅将借贷的类别详加区别,同时充分利用当时所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力图考察民间借贷的实态。60年代以来,堀敏一《唐宋间的消费借贷文书》(《铃木俊先生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东京山川出版社 1975)、小口彦太《吐鲁番发现唐代借贷文书——据<文物>1973年第10期所载文书》(早稻田大学《比较法学》10-1, 1975.6)、卢开万《唐前期西州地区高利贷盘剥下均田百姓的分化》(《敦煌学辑刊》1984-2)、唐耕耦《唐五代时期的高利贷——敦煌吐鲁番出土借贷文书初探》(《敦煌学辑刊》1985-2、1986-1)、石田勇作《吐鲁番出土举钱契杂考》(《骏台史学》78,1990)等也分别结合敦煌吐鲁番文书探讨了此期民间借贷、高利贷、出举钱契等问题。而陈国灿的系列研究,则将唐五代民间借贷课题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陈国灿自1982年至1984年,相继发表有关唐民间借贷、借契的论文多篇:(1)《敦煌所出诸借契年代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4,1982;《敦煌学辑刊》1984-1重录);(2)《对未刊敦煌借契的考察》(《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5,1983);(3)《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大1983);(4)《唐代的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大 1983)等。陈国灿上述系列研究的贡献在于:

(1) 就敦煌所出借贷契约(包括借契文稿)具体的书写年代进行了考订,为史学界进一步利用这批文书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条件。敦煌出借贷契约或契稿,《敦煌资料》第1辑收录49件(《敦煌资料》1辑,中华1961),绝大多数是以干支纪年,或仅标以地支,为文书的断代带来很大困难。日本学者玉井是博、那波利贞、仁井田陞、藤枝晃、堀敏一、池田温等曾对此做过一些工作,但仍有相当部分借契的具体年代有待判定。此外,伯希和、斯坦因文书中另有10多件借契未为《敦煌资料》第1辑所收,其书写年代及契文有关问题悬而未决。陈国灿围绕此两部分借契的年代分别予以详细考订,对与契文内容相关的若干史实进行认真地考察和解说。这些基础性的工作对敦煌借贷问题、契约关系的研究甚有裨益。

(2) 利用敦煌借贷契券,探明了唐代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及历史特征:①关于唐代民间借贷的几种类型。作者参据借贷契约揭示出唐民间借贷的类型为:生息举取;质押借贷;物、力偿付借贷;无息借贷。②关于生息借贷中的剥削率。作者区别举钱与举物利息剥削率的差异,发现敦煌、西州等地大都依“乡法生利”或“乡原生利”,利率远过官法所定。月息以10%者居多,年利率为120%,甚至有高达200%以上者;举粮大多是春借秋还,半年为期者取利50%,年利亦为 100%,也有高达200%者;贷绢之年利率在120%至150%。作者认为,唐代民间的粮食出举,年利通常是“倍称之息”,而钱、绢的出举,年利又往往高于“倍称之息”。因此不论哪种生息借贷,都具有高利贷的性质。③关于物、力偿付借贷中的剥削。作者认为: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借贷,借贷者举钱后以物折酬,或举物以后,以力役折酬。在借契上虽无利息的规定,但实际上在折酬偿付中,隐藏着严重的剥削,即“以借贷形式出现的雇佣剥削”,它避开了生息的形式,而债权人却可直接获取到借贷者支付劳力产生出的更大价值。④关于“质押借贷”及其剥削。作者分析了以物质举的相关事例,指出唐民间质押举贷的利息大都超过官府规定,并不比一般的生息举贷为轻。特别是在质押借贷中,有一种以人身作抵押的典身借贷,以人身作抵押品,供债权人长期无偿地役使,类同奴婢,是一种残酷的借贷形式。而且在唐代带有一定的普遍性。⑤关于民间借贷与土地的关系。作者通过对左憧意一组文书及相关资料的分析,探明民问高利贷者还往往通过土地的借贷、赁租等手段,获得他人园田的所有权。⑥关于便贷契与举取契的区别。作者结合出土文书与唐代律令,指出两者严格意义上区分在于一个是限外生利,一个是限内生利。而唐代后期已看不到这种区别,在敦煌借贷文书中,凡借绢,不论计利与否,多称为“贷”,凡借粮,则不论生息与否,多称之为“便”,而“举取”一词已很少见到,这反映了古代借贷契券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演化。⑦关于债务者与债权者的关系。作者分析了众多债务人与债权者的类别或身份以及借贷关系的复杂性、强制性。指出借贷者多为当地的贫苦农民,而债权人则大多是富室、地主或寺院的职掌以及节镇的将校。借贷契虽通常写有“两和立契”或“两共对面平章”等言辞,而事实上借贷者与债主间并不平等,借贷者及其家庭成员,对债主都承担着偿债的义务,债权人对负债者及其家庭具有经济上的支配权力,从而使得广大的下层贫民“形成一种依附于高利贷者的经济关系”,这是唐代小农破产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并见陈国灿《唐代之民间借贷——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代借贷契券初探》,《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大1983)。

陈国灿的上述研究虽然主要围绕吐鲁番敦煌等地所出唐借贷契券而展开,但对理解整个唐代的民间借贷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不仅提供并解读了大量有关唐代民间借贷关系的贵重的第一手资料,而且就唐代民间借贷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不少新鲜的意见。

就广义而言,寺观借贷问题亦属民间借贷的范围。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研究》(中华1987)、谢重光《晋唐寺院的商业和借贷业》(《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1)、沙知《跋天宝十三载便麦契》(《纪念陈寅恪先生百年诞辰学术论文集》,江西教育1994)等学者的研究成果亦颇值重视,不具列。

(四)唐质库、柜坊研究

“质库”为唐宋时代一种质押借贷的机构,类于后世之当铺。南朝时已具相当规模,多由佛寺经营。唐代质库亦多见记述,但因史籍记载简略,其性质、经营过程及营利状况不甚明白。加藤繁曾较早注意到这一问题(《柜坊考》,《东洋学报》12-4,1922.12,收于同著《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卷,东洋文库1952;中译本第1卷,吴杰译,商务1959),但未及详考。仁井田陞曾据大谷文书3202—3205号、3209—3212号和3214—3216号的格式、内容,判定这几件文书是“当票(帖子)”,并判断为公元8世纪前后之物(见《吐鲁番出土的唐代交易法文书》,《西域文化研究》第3《敦煌吐鲁番经济社会资料 (下)》,法藏馆1960)。日野开三郎论唐代柜坊,认为柜坊兼营质库,并对质库与邸店、寺院的质库经营进行了探讨(《关于宋代长生库的发达》,《佐贺龙谷学会纪要》4;《唐代的金融业“柜坊”的形成》,《久留米大学商学部创立二十五周年纪念论文集》,1976;《唐代邸店的研究》,著者自版1968;《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5,三一书房1982)。陈国灿结合吐鲁番阿斯塔那206号墓所出13段帐历的考察,对唐质库制度提出新的认识。

陈国灿《从吐鲁番出土的“质库帐”看唐代的质库制度》(《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大1983)一文,根据阿斯塔那206号墓出十三段帐历的格式、内容详加分析,发现皆与典物取钱有关,结合史籍记载有关质举或质典的事例,判定此为质库中的质典帐历。作者进一步考订出此帐历“当是唐代长安新昌坊内或邻近一带某质库的帐历”,只是由于它已被勾销当作废纸,捻成绢衣舞乐俑的臂膀内衬,被运送到西州,在张雄妻麴氏死时附葬人墓才得以保存下来。其时间为公元662年至 689年之间,“属唐高宗朝后期长安城的质库帐。”作者在上述考订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唐代质库经营的过程及其制度的特征,并就“质钱帖子”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大谷文书中的几件被仁井田陞视为“当票(帖子)”的木刻刷印品并非唐代之物,作者举出五条疑问,判明所谓“当票(帖子)”或“质票”的年代属清咸丰末年至同治间。复从历史的因袭关系和相关佐证中推论唐代质库中亦应有“质钱帖子”。作者还认为:质库制度在唐代的兴盛发展,与唐代商品经济比较活跃密切相关,但同时也显示了它的剥削性质。因此“质库便由过去寺院经营的状态,一变而成为富人们追逐利息的行业,成为一种有息的抵押借贷。利率也由此有所提高。”作者指出:从质库帐里反映出,到质库进行质典的人有染匠、钗师、坊民、村妇、幼女等,大多是劳动群众或城市贫民,他们送到质库进行质举的物品大多是绢帛衣物、布衫巾履,或是日用物饰等生活用品,这些普通民众大多是为生活所迫不得已才跨进质库的大门。所以唐质库制度是作为封建剥削制度的一种补充物而出现的。

陈国灿关于唐质库制度的研究,不仅探明了质库的经营程序及其制度的特点,提供了质押借贷的具体资料,而且揭示出质库的性质及在当时兴盛、发展的缘由。同时在方法论上也给人以重要的启发。但也存在若干疑问。比如质库的经营者,是否均由寺院而“成为富人”?事实上至宋代仍有寺院经营质库的事例。作者认为唐代质库 “成为一种有息的抵押借贷”,此又关涉唐以前质库的经营状况和经营目的。这些将是有待进一步回答的问题。

唐代还有一种与质库同时存在的商业机构“柜坊”。加藤繁早在20年代已予以考订(《柜坊考》,《东洋学报》12-4,1922.12,收于同著《中国经济史考证(上)》,东洋文库1952;中译本第1卷,吴杰译,商务1959)。曾我部静雄随后曾发表不同意见(《柜房与禁房及牢房》,《文化》5-1, 1938)。日野开三郎在综合两氏意见基础上予以申言或补充。日野氏自1957年至1976年先后发表《柜·附窖——唐宋用语解》(《东洋史学》18, 1957.12)、《唐代的寄附铺与柜坊——唐都长安的金融业者》(《东洋史学》23,1961.3)、《唐代的金融业者“柜坊”的形成》(《久留米大学商学部创立二十五周年纪念论文集》,1976.3)等论文,后在所著《唐代邸店的研究》及其《续编》(著者自版1968、1970)中陈述了相似的看法。但大体遵用加藤繁氏的旧说。其意见大略如下:(1)柜坊为中晚唐时期长安及其他大都市以收取保管费、存放金银之类财物为业的金融商业机构。柜坊可以用“支票”调换现钱,受人委托,出卖贵重物品;利用柜坊的主要是商人。他们除依靠柜坊,谋求钱物的安全外,也试图避免搬运大量铜钱的烦劳;(2)柜坊的产生,主要是适应商业的发展和商人社会的需要;(3)僦柜与柜坊问题:所谓“僦柜”即是在柜坊中出保管费、存入钱货和金银;(4)寄附铺和柜坊:两者异名同称,从营业的性质而言称为“寄附铺”;从其所用的主要器具而言,称之为“柜坊”;(5)柜坊与帖:柜坊可以接受存放金钱者所开的支票,支付指定的钱数,即所谓 “持帖支钱”,“帖”即相当于后世银行的支票;(6)柜坊作为金融业机构的名称和职能在唐代逐渐消失,而寄附铺之名在宋代继续存在;(7)柜坊的形成是中国银行业的开端。

总的而言,关于柜坊或寄附铺的研究自加藤繁以来进展不大。这一课题的推进尚有待于新资料的挖掘。

(五)其他

唐代与商业租赁相关的还有仓库业、旅店业等,加藤繁《唐宋时代的仓库》(《史学》4—2,1925.5)、《居停和停塌》(《小林教授还历纪念史学论丛》,1938.3。并收于上揭同著《中国经济史考证》上册,中译本,第1卷)、日野开三郎(前揭)《唐代邸店的研究》及其《续编》、林立平《唐宋之际城市租赁业初探》(《中国史研究》1988—3)等并有研究,可以参见。

六 度量衡

(一)隋唐五代度量衡概观

度量衡制与商品货币及物价问题密切相关。隋唐五代度量衡资料散见于《隋书·律历志》、《唐律疏议》、《大唐六典》、《通典》、《唐会要》、《旧唐书》之《食货》、《职官》两志、《五代会要》诸书,所记既甚简略,又互有歧疑。自赵宋以降,已有不少学者参据传世史籍及诸种古器物对汉唐等不同时期的度量衡予以简要的比较考订。其中以清末吴大潋《权衡度量实验考》(上虞罗氏刊本,1915.4,内题撰成于光绪甲午1894)一书成就最高。20世纪初叶以来,学术界关于中国历代(包括唐代)度量衡制的考订成果为数不少。除了唐尺及亩里制的专题考证外(见下目),属于通论性的成果主要有吴承洛《中国度量衡史》(商务 1937)、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社科1993)等。吴承洛书将先秦至清末之中国度量衡史划分为五个时期,视三国两晋南北朝及隋代与唐宋元明分别为第三、第四个时期,本书第7、8两章述隋唐五代度量衡之沿革、设施等大体清晰,所制各相关表格亦用力甚勤,具有较高参考价值。但于隋唐尺度的论述多袭王国维说。郭正忠书论述汉晋至唐宋时期的权衡器物、计量单位、计量制度、度量衡的管理、器制量值等,与隋唐五代相关者如《隋唐五代时期的权衡器物》、《隋唐宋元时期的斤制与特殊衡名》、《隋唐宋元权衡中的精细计量制度》、《出土钱物与唐斤两的轻重》、《隋唐宋元之际的尺度与亩数》、《隋唐时期的容量器制》等章节,论述较为全面、系统。可视为此期权衡度量诸问题研究的总结性成果。

其他有关唐权衡度量的论著还有一些,颇值一读。参丘光明编著《中国古代度量衡》(天津教育1991)、《中国历代度量衡考》(科学l992)、同撰《唐代权衡制度考》(《文物》1991-9)、朱捷元《唐代金银品、银铤与衡量制度的关系问题》(《文博》1986-2)、吴慧《中国度量衡史的几个问题》(《北京师院学报》1992-3)、徐庆全《高昌、西州时期量制考》(《河北学刊》1992-5)、张亚萍等撰《唐五代敦煌的计量单位与价格换算》(《敦煌学辑刊》1996-2)等。

(二)唐尺与唐亩里制研究

有关唐尺的考订和研究,首推王国维《日本奈良正仓院藏六唐尺摹本跋》,1922 年撰,《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八册《观堂集林》19所收)、《记现存历代尺度》(1926,同上揭《观堂集林》)等数篇跋论专文(王国维另撰《宋巨鹿故城所出三木尺拓本跋》、《宋三司使布帛尺摹本跋》、《王复斋钟鼎款识中晋前尺跋》等,并收于《观堂集林》19。所论与唐尺亦相关联)、藤田元春《尺度综考》 (刀江书院1929)、足立喜六《长安史迹考》(中译本,杨炼译,商务1953)、杨宽《中国历代尺度考》(长沙商务1938.6;商务1955.6重印)、万国鼎《唐尺考》(《农史研究集刊》1,科学1959.9)、曾武秀《中国历代尺度概述》(《历史研究》1964-3)、王冠倬《从一行测量北极高看唐代大小尺》(《文物》1964-6)、胡戟《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80-4)等,也对唐尺有所考订或论述。

王国维在吴大澂等前代学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广为搜求海内外所藏中国历代古尺实物、拓本、摹本,结合史籍,详加比较,对历代尺度及其增长率作了全面的考订与分析,其中对六唐尺的研究尤为精湛。王氏对唐尺研究的特色体现在:

(1) 考订出日本奈良正仓院藏六唐尺即镂牙尺:红牙尺(甲、乙)、绿牙尺(甲、乙)、白牙尺(甲、乙)为唐开元以前之物;以唐开元钱实测唐牙尺之长度,合公尺 31厘米,此为唐大尺或日用尺之长度(王国维《日本奈良正仓院藏六唐尺摹本跋》,1922,《海宁王静安先生遗书》八册《观堂集林》19所收),指出唐黍尺即北周铁尺,唐大尺即隋开皇官尺,牙尺中最长的合于唐大尺的标准长度,开元钱尺则因寸寸积累而稍长;(2)探讨了唐尺与前代尺度之渊源、比例关系,始倡唐之尺制全出周隋之说,并广征博引论证之;(3)对唐尺长度与唐以后历代尺度的比例及增长情况进行了缜密的比较研究,考证出宋公私尺度,仍用唐制;(4) 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揭示出汉晋至唐宋明清历代尺度之由短而长演变增益的原因。作者发现,唐以前之东晋北魏间尺度增长率甚速,而隋唐特别是唐以后增长率则较微缓。这一原因何在?王氏认为隋唐以前尺度之骤增,和权衡量之增率一样,源于官府的租调制度以及征收租调的贪官污吏。由于东晋至北魏行施“以绢布为调” 的租调制,以及“官吏惧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代有增益”,以“增匹”、“增尺”而“虐民”,导致尺度增长之骤剧;隋唐行租庸制,虽绢布之征,轻简不多,但像北魏东魏时那样的“增匹”、“增尺”之弊较少见,故唐尺承周隋尺之旧制,增益甚微。宋尺沿唐制,虽有所增益,却为数较小。而“自金元以后不课绢布,故八百年来尺度犹仍唐宋之旧”(王国维《记现存历代尺度》1926,同上揭《观堂集林》19所收)。王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能将尺度的变化与赋税制度的变化及吏治问题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具有相当的启发性。

值得指出的是,王国维所撰上述尺度史跋论专文时,所知的古尺实物、拓本、摹本仅17 种,但以其渊博的学识、敏锐的洞察力和相对科学的研究方法,将唐尺乃至中国历代尺度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所获得的不少论断至今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由于资料的或者时代的限制,王氏在古尺度史的研究上也有一些疏失之处,如将唐大尺与宋代通行南方地区民间的特殊尺“浙尺”、“淮尺”的关系未及详细辨别,将唐大尺与宋三司布帛尺的长度推算也略有疏误(参阅吴泽《王国维唐尺研究成就综论——王国维在古器物和古史研究上成就总结之一》,《史学史研究》 1982-1)等等。不过这并不妨碍王氏在中国古代尺度史研究上的突出位置。

王国维之后的中外学人研究唐尺,复取得不少成果,但于唐大尺之长度众说纷纭。藤田元春实测正仓院藏唐尺及仿唐尺中二十六件之长度,最短者为29.421 厘米;一般长29.543厘米至29.997厘米,较长的30.0088厘米;特长的达到31.209厘米,二十六件平均长29.75厘米(《尺度综考》,刀江书院1929);足立喜六谓唐大尺与日本曲尺同,长30.3厘米(《长安史迹考》,中译本,杨炼译,商务l953);杨宽断为29.4799厘米(《中国历代尺度考》,长沙商务1938;商务1955重印);万国鼎定唐大尺在29.49—29.59厘米之间(《唐尺考》,《农史研究集刊》1,科学1959.9);曾武秀断为29.6厘米(《中国历代尺度概述》(《历史研究》1964-3);胡戟曾就国内现存唐尺30件择要予以统计,发现其短者仅 28厘米,长者逾31厘米,在比较诸家之说的基础上,推定唐大尺长度近29.5厘米(《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80-4)。

关于唐代亩里制的研究,足立喜六《长安史迹考》(上揭)、陈梦家《亩制与里制》(《考古》1966-1)、胡戟《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上揭)、黄盛璋《历代度量衡里亩制度的演变和数值换算》(《历史教学》1983-1、2、3)、华林甫《唐亩考》(《农业考古》1991-3)、杨际平《唐代尺步、亩制、亩产小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 2)并有论及。由于亩里制与尺度的测定深相关联,因此诸家所言有所差异。其中胡戟上揭文《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较为明晰。作者业已推定唐尺为29.5厘米,故以此测算唐田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录武德七年令)之“亩”合6000平方尺或60平方丈,略合今0.783市亩;至于唐代之里,本有大里、小里之别。大里三百六十步,小里以六尺为步,“尺”亦为小尺(24.5784厘米),胡戟推算的结果为:大里一里为531米,当今1.06华里;小里一里为442.5米,当今0.88华里。这里存在的问题仍然在于唐尺长度的判断。总之,20世纪学术界关于唐尺与唐代亩里制的研究,成果是突出的,但分歧亦甚大。这一课题的新进展将有待于新的考古文物资料的发现。

七 边贸及对外贸易

(一)唐与周边诸族的互市贸易及绢马交易

“互市”作为中原政权与周边部族进行商业贸易往来的重要形式早已有之。隋唐时期互市贸易的资料以及互市管理法规散见于《隋书》卷67《裴矩传》、卷28《百官志》;《大唐六典》卷3、卷22;《白氏六帖事类集》卷24引《关市令》及两《唐书》、《通鉴》等。绢马交易除见于诸史籍之外,还散见于唐代诗文。

史学界有关这一课题的研究已取得相当成果。陈寅恪在1944 年刊布的《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已注意到唐与回纥的马价绢问题(见《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下篇《外族盛衰之连环性及外患与内政之关系》,《史语所专刊》 1944;三联1956重印;又上海古籍1982新1版。另参同著《元白诗签证稿》卷5《新乐府·阴山道》,文学古籍社1955)。吕思勉也曾就隋唐时期的边境互市贸易搜集了丰厚的资料(前揭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8章第3节《商业》),岑仲勉也对唐与回纥之马价绢、互市问题有所述论(岑仲勉《隋唐史》第33节《唐之马政》,高等教育1957,中华1982新1版)。松田寿男早年即撰有绢马交易的札记《绢马交易研究札记》(《历史学研究》6-2, 1936,中译本[辛德勇译]收于《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9,中华1993),根本诚《新乐府所见唐与回鹘的关系》(《内陆亚洲史论集》1,大安出版社1964)、张弓《唐五代时期的牙人》(《魏晋隋唐史论集》1,中国社科1981)、马俊民《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唐代马价绢新探》(《中国史研究》1984—1。另参马俊民、王世平合著《唐代马政》,西北大学1995)、马国荣《回纥汗国与唐朝的马绢贸易》(《新疆历史研究》1985-1)、冻国栋《唐代民族贸易与管理杂考》(《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九、十期合刊,武大学报编辑部1988)、章群《唐代之马匹贸易——兼论唐与回纥马价绢的性质》(《晚唐社会与文化》,台湾学生书局1990)、张泽咸《唐朝与边境诸族的互市贸易》(《中国史研究》1992-4)、同著《唐代工商业》下编(中国社科1995)等分别围绕唐与回纥间的绢马交易、互市牙郎、边地民族贸易与管理、互市贸易与管理法规等进行考订和研究。其中张泽咸的研究很值得重视。

张泽咸在《唐朝与边境诸族的互市贸易》一文及所著《唐代工商业》下编一书中就唐代的互市贸易及其管理法规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为详细的研究。其研究的内容及特色体现在:(1) 系统而深入地讨论了唐与周边诸族互市贸易的过程、具体内容及其特征和效果。所论述的互市对象有唐与突厥互市、与回纥互市、与西域互市、与吐谷浑互市、与吐蕃互市、与羌及党项羌互市、与南诏互市、与奚及契丹互市、与渤海互市等。其中不少内容是前人未能道及者;(2)全面探讨了隋唐至五代时期互市贸易的法规,对互市法规和边境贸易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揭示出互市的意义和实质,认为:“封建中央政权与边境诸族(国)的互市通常是官市,具有重要经济意义是不言自明的,但这种互市,具有浓厚政治色彩,是被用来作为调整民族间关系的有利工具。”“它和各民族人民彼此之间互通有无的自由贸易是存在重大差异的。”张泽咸的上述研究解决了此期互市贸易的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作者对传世文献资料的勾稽下了很大功夫,并很注意将研究的论题上溯自汉晋南北朝,下推至赵宋,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考察其由来、发展、演变的脉络。当然,作者在研究中未能充分关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互市贸易的资料,亦未及将唐与诸族互市贸易及管理办法的特征进行比较,寻求其异同等等,这将是今后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

与本论题相关联的成果还有土肥义和《敦煌发现唐回鹘间交易关系汉文文书断简考》(《栗原益男先生古稀纪念论集·中国古代的法与社会》,汲古书院1988)、李德龙《敦煌遗书S.8444号研究》(《中央民族大学报》1994—3)等人的论考,可一并参看。

(二)陆上丝路贸易

有关隋唐时期丝路贸易的研究论著甚多,几不胜枚举。较重要者如池田温《敦煌的流通经济》(《敦煌讲座三·敦煌的社会》,大东出版社1980)、姜伯勤《敦煌吐鲁番与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东西交涉》5卷1、2、3号,井草出版社1986)、《敦煌与波斯》(《敦煌研究》1990-3)、《敦煌吐鲁番文书与香药之路》(《季羡林教授八十华诞纪念论文集(下)》,江西人民1991)等论文及所著《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文物1994)一书,刘铭恕《丝绸掇琐》(《敦煌学辑刊》1984-2)、雷学华《唐代中原与西域问的商业贸易关系》(《中南民院学报》1986-3)、程喜霖《唐代过所与胡汉商人贸易》 (《西域研究》1995-1)、蒋致洁《丝绸之路贸易若干问题新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4)、齐陈骏、冯培红《晚唐五代宋初归义军对外商业贸易》(《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兰大1997)也曾对丝路与胡汉商人贸易、中原与西域商业贸易、归义军时代的商业贸易等进行过讨论。而姜伯勤上述专著的研究最可重视。该书分别研究了“拜占庭通往敦煌吐鲁番之路”、“波斯通往敦煌吐鲁番的‘白银之路’”、“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路上的突厥人”、“敦煌吐鲁番通往印度的香药之路与法宝之路”、“敦煌吐鲁番与丝路上的粟特人”,充分占有传世文献与考古文物资料,相互参证,从金融和国际贸易的角度来观察丝绸之路,探讨了与“东西贸易承担者”粟特人有关的丝路实况,包括拜占庭与波斯在丝路贸易上的利益冲突,粟特人与草原民族西突厥人、铁勒人、突骑施人在丝路上的相互依傍,对白银之路及香药之路也多有阐发,将该课题的研究推进到一个崭新的阶段,可视为20世纪唐史学界研究丝路商业贸易史以及东西交通史的一部力作。

除了姜伯勤和上述学者的论考外,李明伟《丝绸之路贸易史研究》(甘肃人民1991)、陈炎《汉唐时缅甸在西南丝道中的地位》(《东方研究》1980-1)、蓝勇《南方丝绸之路》(重庆大学1992)等相关本课题的作品也可参阅(另参洛阳地方史志编委会《洛阳——丝绸之路的起点》,中州古籍1992)。

(三)海外贸易、贸易港与市舶机构

20 世纪初叶以来,学术界研究、考订唐代海外贸易、贸易港及市舶机构的成果亦甚多。最早关涉此论题的是石桥五郎《唐宋时代的中国沿海贸易及贸易港》1、2、3 (《史学杂志》12-8、12-9、12-11,1901),早期的研究者如中村久四郎《唐代的广东》(《史学杂志》28—3、4、5、6,1927)、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中译本[杨炼译],商务1935)、韩振华《唐代南海贸易志》(《福建文化》2-3,1942;同撰《伊本柯达贝氏所记载唐代第三贸易港之Dianfou》,《福建文化》3-1,1947)、岑仲勉《自波斯湾头至东非中部的唐人航线》(《东方杂志》14—18,1915)、《唐代最南大商港比景》(《东方杂志》40-20,1944。另所撰《隋唐史》第58节《市虚及商务》,高等教育1957)等对此论题有着不可忽视的贡献。其中桑原氏的研究影响甚大,所撰《唐宋贸易港研究》长期以来被视为名作。该书是作者有关海路贸易、贸易港和市舶管理机构的论文结集,共由四篇论文组成。其中《市舶司与市舶》是对藤田丰八《宋代的市舶司和市舶条例》(《东洋学报》7-2,1917)的商榷文章;《波斯湾之东洋贸易港》,对《新唐书》所记夏腊城、提罗卢和国、中国南部无钉船等提出新解;《广府问题及其陷落年代》,参据回教徒之记载,纠正《新唐书·僖宗本纪》载广州于乾符六年陷于黄巢的记载,认为广府陷落应在乾符五年;《伊本所记中国贸易港》,认为唐代与大食之海上通商曾极盛一时,记录当时回教徒航行于中国贸易港之事迹,最早而确实者当推 9世纪中叶阿拉伯地理学者伊本所撰之《道程及郡国志》,所记当时中国四贸易港应为交州(龙编)、广州、扬州、泉州。其中对扬州的考订尤详。桑原氏在该书中的某些论断当然不甚妥帖,如对市舶和市舶使的见解,可修正或补充之处甚多等等,但多数考订至今仍不失其参考价值。

50 年代以来,仍有不少学者关注这一论题,乌廷玉《唐宋时期的国际贸易》(《历史教学》1957-2)、和田久德《唐代市舶使的创置》(《和田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讲谈社1960)、日野开三郎《新罗末年三国鼎立和对大陆海上交通贸易》(《朝鲜学报》16、17、18、19、20,1960至 1961)、《国际交流中所见的满鲜织物》(《朝鲜学报》48、63、82,1968、1972、1977,并收于《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9, 1984)、同撰《唐代岭南金银的流通》(收于同著《唐代邸店的研究续编》,自版1970,亦关涉唐广州的南海贸易;上述《日野论集》第10卷述五代时期的海外贸易甚详。可以参见)、孙葆《唐宋元海上商业政策》(正中书局1970)、筑山治三郎《唐代岭南的政治与南海贸易》(《京都产业大学论集》Ⅰ, 1972)、佐佐木银弥《中世末期唐丝输入的考察》(《中央大学文学部纪要》84,1977)、吴泰《试论汉唐时期海外贸易的几个问题》(《海交史研究》 1981-4)、李东华《唐末泉州的兴起及其背景》(《台大历史学系学报》1982.12)、林萌《关于唐五代市舶机构问题的探讨》(《海交史研究》 1982-4)、王冠倬《唐代市舶司建地初探》(《海交史研究》1982-4)、池田温《前近代东亚纸的国际流通》(《东方学会创立四十周年纪念东方学论集》1987)、王杰《唐岭南市舶使人选补正》(《中国史研究》1993-4)、朱江《唐代扬州市舶司的机构及其职能》(《海交史研究》1988-1)、黄约瑟《“大唐商人”李延孝与九世纪中日关系》(《历史研究》1993-4)、韩振华《五代福建对外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3)、三上次男《晚唐五代时期的陶瓷贸易》(中译文[杨琮译],《文博》1988-2)、李庆新《论唐代广州的对外贸易》(《中国史研究》1992-4)、韩国磐《南北朝隋唐与百济新罗的往来》(《历史研究》1994-2)、樊文礼《登州与唐代的海上交通》(《海交史研究》1994-2)、张泽咸《唐代工商业》 (中国社科1995)下编三《对外贸易》等均从不同角度对此论题予以探讨,涉及范围甚广,对唐代海外贸易的国家或地区、重要港口、输入输出的商品、市舶机构、海上商业政策等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尤其是对此期海外贸易中具体商品流通的考察,重要港口及其邻近地区经济结构、经济发展与海外贸易的关联、海外贸易中某些商人或商业组织的活动、市舶司、市舶使等问题的考察很具新意。其中,日野开三郎、池田温、黄约瑟、张泽咸等人的研究颇具代表性。兹不具论。

由于关涉此期海外贸易、贸易港、市舶机构的传世史籍资料有限,故进一步扩大史料来源包括各类行记、僧传、诗文,充分利用考古文物资料,进行具体研究或个案考察将是该课题的方向之一。

(四)“胡商”及其商业活动研究

对于唐代商业领域内为数甚多的来自中亚等地被称之为“商胡”、“兴胡”的商人以及来自新罗等国的商贾在唐土兴生求利,从事各类商业、金融业的状况,和与此相关联的唐王朝对于这些异域商人的管理办法等,史学界也曾予以关注和探讨。桑原骘藏《隋唐时代西域归化人考》(原载《内藤博士还历纪念支那学论丛》1926;中译文[何健民译],《武汉大学文史哲季刊》2— 4,1936)、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原载《燕京学报》专号之二,1933,收于同著论集《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三联1957)较早涉及这一论题。陶希圣《唐代处理商客及蕃客遗产的法令》(《食货》4—9,1936)、鞠清远《唐代经济史》第4章二《国际贸易都市》(上海商务l936)、叶德禄《唐代胡商与珠宝》(《辅仁学志》15-1,1947)、内藤隽辅《朝鲜人在唐朝的活动》(《冈山史学》1955-1)、日野开三郎《唐代的波斯钱》 (《石田博士颂寿纪念东洋史论丛》,1965)、《唐代的回纥钱》(《东方学》30,1965.7。并收于同著《日野开三郎东洋史学论集》5,三一书房 1982)、谢华平《唐代留华外国人生活考述》(台湾商务l978)、宋岘《唐代扬州的大食商人》(《中华文史论丛》19871)、赖存礼《唐代“住唐” 阿拉伯、波斯商人的待遇和生活》(《史学月刊》1988-2)、甘正猛《唐宋时代大食蕃客姓名试释》(《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1989-1)、范邦瑾《唐代蕃坊考略》(《历史研究》1990-4)、田廷柱《唐代外国人来华留居述略》(《社会科学战线》1993-1)、卞锡麟《试论九世纪唐朝新罗坊的性质》 (《国际唐代论文集》2,1993)、刘希为《唐代新罗侨民在华活动的考述》(《中国史研究》1993-3)、牛致功《圆仁目睹之新罗人——读<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札记》(《唐文化研究论文集》,上海人民1994)等均对此有或详或略的讨论。其中,日野开三郎关于波斯商人等与唐代邸店业、商品流通的关系,范邦瑾对唐代蕃坊的考述等都较深入。

八 雇佣劳动问题研究

唐代雇佣劳动的资料散见于诸种文献,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数十件雇佣契券。傅安华(《唐代的雇佣劳动》,《华北日报·史学周刊》48,1935.8.15)、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第7章《雇佣文书》,东方文化学院1937;《斯坦因、伯希和两氏将来敦煌法律史料数种》,《东方学报》9,1939;又同撰《中国的农奴、雇佣人的法的身份的形成与变质——论主仆之分》,收于同著《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大学1962)较早涉及这一问题。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1959)、菊池英夫《关于唐宋时期所谓“雇佣劳动”的研究情况》(《东洋学报》43-3,1960)、黄清连《唐代的雇佣劳动》(《史语所集刊》49-3,1978)、程喜霖《试析吐鲁番出土的高昌唐代雇佣契券的性质》(《中国古代史论丛》3,福建人民1982)、《唐代过所文书中所见的作人与雇主》(《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二编》,武大1990)、杜文玉《论唐代雇佣劳动》(《渭南师专学报》1986-1)、陈良文《唐代地主庄园中雇佣劳动者的几个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4)、林立平《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1989)、唐刚卯《封建法律中同居法适用范围的扩大——略论唐宋时期“随身”、“大力”、“佃客”、 “雇工人”的法律地位》(《中国史研究》1989-4)、冻国栋《唐代农业领域内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经营管理试探——兼论唐代的农业雇佣问题》(《河南师大学报》1989-4)、魏明孔《试论唐代官府工匠的身份变化》(《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4)、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8章《乡村雇佣》,第 9章《工匠和手工业者》,中州古籍1996)等都曾予以探讨。仁井田陞氏的研究主要侧重于私人雇佣,运用当时所见数件敦煌雇佣契,讨论了雇佣文书的形式和内容、唐末五代以至明清雇佣劳动者法律身份的形成与转变,基本上将雇佣关系理解为“主仆关系”。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一文,首次系统、深入地研究了魏晋至唐七百年问官府手工业工匠身份的演变,对魏晋时期的“百工”、北朝的“伎作户”、番役制度、由番役到纳资代役、和雇与和市等并有精辟的论证和解说。其中,对唐代“和雇”的内容、特点及其意义作出了重要的阐述。认为唐代和雇制的普遍推广是历史的进步,意味着手工业者对官府作场封建隶属性的削弱。同时指出,唐代的“和雇”带有强制性,官府作场仍然在“和雇”的掩饰下占有手工业者,甚至名为和雇而实际上还是征役,国家直接占有劳动力权力的削弱在唐代中叶只是一个开端。菊池英夫的论文着重于探讨前人研究雇佣劳动的课题和方法论。指出日中学人研究唐代雇佣关系存在角度的差异:日本学者是通过农业生产关系中的雇佣现象,追寻奴隶制形态的残迹;中国学者则以手工业生产关系为例,探求作为封建制解体之曙光的雇佣劳动关系。黄清连《唐代的雇佣劳动》一文分别讨论了唐代的政府雇佣、唐代的私人雇佣,并对唐代的雇佣关系进行了分析。其中论政府雇佣,新意有限;就唐代私人雇佣,分农业耕作、手工业、其他 (佣力负运、佣仆、雇书手、乳母等)进行讨论。认为唐代私人雇佣已发展出几个进步现象:流动性和固定性的佣作者纷纷出现;日佣人或月佣人按日或按月计酬;雇佣劳动逐步“商品化”,出现了“佣作坊”;工资的给付方式,有时采“计件”或“包工”制等。关于唐代雇佣关系的分析,作者主要依据10件敦煌吐鲁番所出高昌至唐代的雇佣契券,讨论了雇佣契约的订立和内容、工资的给付、佣作者的身份等。认为唐代雇佣劳动比前代更趋普遍的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渐次转变及工商业的渐次发达;唐代雇佣劳动出现日佣、月佣等短期佣作者,显示雇佣劳动需要的增加;佣作坊的出现,更代表劳力的商品化;佣作者的身份仍为自由民,他们透过契约而支领一定数额的佣资,在契约期满后,非但可以转移为人执事,也可自由迁徙、定居。黄清连的研究提出了若干可以倾听的意见,但对唐雇佣关系所作出的结论却相对含糊。同时对佣作者身份的判断略有以偏概全之嫌,似未及详审当时雇佣问题的复杂性。程喜霖围绕吐鲁番所出高昌唐代雇佣契券性质的分析及对唐过所文书中所见作人与雇工身份的考察很值得注意。作者围绕吐鲁番所出二十六件高昌至唐前期雇佣契券,详细分析了这些雇契的内容及其性质。依次讨论了雇契中的雇主身份、雇价、受雇人的身份,对雇契所反映的雇佣关系的性质做出了判断。(1)雇主的身份主要是地主、牧主、官吏和商人;(2)雇价。作者折算出唐西州钱与物的比价,根据上烽契中的佣值并结合唐官府雇工匠所规定的法定雇价,发现“唐代无论内地或西州是以雇价低为其特征的”,雇主对受雇人的剥削是非常严重的;(3)受雇人的身份有三种类型:编户中的自耕农破产沦为雇工;有少量土地的半自耕农需要兼作短工来补充家庭经济;浮客流庸。作者对此三类受雇人的身份予以具体考察后指出:受雇人与雇主在经济上不平等,而且国家对受雇人具有超经济强制;对受雇人规定了苛刻的条款,一旦签约,受雇人丧失了自由,依附于雇主,在法律上不平等;短工虽较为自由,但多半是半自耕农或佃佣双兼者,没有摆脱封建国家的控制;(4)雇佣契券的性质。作者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从理论和史实上作出“高昌与唐前期雇佣契券是封建性质”的结论。作者对过所文书中所见作人与雇主的考察中也获得了与此相类的认识。当然,作者的考察主要是围绕出土文书进行的,若能进一步挖掘传世之文献资料,对此问题的认识将会更加深入。

与此论题相关联的还有所谓“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亦即对此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雇佣关系的性质如何判断的问题。上举若干学者的研究事实上对此已有所触及。

1956 年,孔经纬发表《中国封建社会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新史学通讯》1956—3)一文提出唐代中叶以后,已出现“最初资本主义萌芽形式”的看法。这一意见受到文君的批评(文君《唐代的雇佣——评孔经纬先生关于唐代已有资本主义萌芽的意见》,《光明日报》1957.3.28),但文君的文章本身对唐代雇佣劳动及其所反映的雇佣关系并未过多讨论。上述黄清连论文也注意到这一争论,不同意仁井田陞将唐宋时期雇主与佣作人的关系理解为“主仆之分”的主仆关系,主张佣作者的身份都是自由民,但对“自由民”如何理解,唐代雇佣关系的社会属性究竟是什么却未予交待。傅筑夫《唐宋时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陕西师大学报》,1979-1)一文继孔经纬之后再次提出唐代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所据的基本材料为《太平广记》卷37《阳平谪仙》条记张守硅茶园召采茶人力事及《集异记》载长安通化门长店一造车作坊雇人“集车”事,以此证明唐代农业、手工业部门雇佣性质的变化,并推论“唐代既然有了相当发达的国内外商业,并积累了大量的商业资本”,则商业资本就“必然要逐渐向产业渗透,开始向产业资本转化。”认为“尽管唐代还是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时代,但是已经在这个经济结构的胚胎内孕育着资本主义因素的最初萌芽。”林立平等撰文对此提出批评(林立平《试论唐代的私人雇佣关系》,《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1989)。

研究包括唐代在内的中国封建社会的雇佣关系,判断其是否具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问题,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学术界已有的探讨和论争为今后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条件和启示。

(原收于《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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