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岑仲勉《隋唐史》对陈寅恪隋唐史研究的批评

时间: 2014-06-21 11:47    来源:         点击:

试析岑仲勉《隋唐史》对陈寅恪隋唐史研究的批评
宋社洪


内容提要 《隋唐史》是岑仲勉在隋唐史研究方面的代表作,书中对陈寅恪隋唐史研究的观点多有批评主要集中在关陇集团、隋唐制度渊源和牛李党争等问题上。二者观点相异的原因,在于岑氏《隋唐史》陈氏“二稿”在编撰目的及体例上不同;二者立说的视野、侧重点亦相异。陈、岑二氏在隋唐史研究领的各自建树乃至局限,恰恰构成后来研究者的起点。
关键词 岑仲勉《隋唐史》;陈寅恪;关陇集团;隋唐制度渊源;牛李党争


陈寅恪、岑仲勉都是20世纪隋唐史研究领域的大家,但二人的学术观点不尽相同,甚至针锋相对。《隋唐史》是岑氏在隋唐史研究方面的代表作[1],书中对陈氏的观点多有批评。本文通过全面检索《隋唐史》,对二位前辈学者在相关问题上的不同见解进行了归类分析[2]。《隋唐史》所针对的,主要是《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和《元白诗笺证稿》[3],其中观点有异同者达77处之多,主要集中在关陇集团、隋唐制度渊源和牛李党争等问题上。



一、 关陇集团问题

陈氏《略论稿》和《述论稿》上篇“统治阶级氏族及其升降”提出了“关陇集团”的基本论点:宇文泰以少数鲜卑化之六镇民族割据关陇一隅,为与高齐、萧梁争霸,施行所谓“关中本位政策”;陈氏将“关中本位政策”下形成的政治集团称之为“关陇集团”,这一集团自西魏、北周经隋延续至唐初;“关陇集团”对“山东士族”采取压抑政策并垄断政权,但自则天朝开始破坏关陇集团,崇尚进士文词之科,锐意提拔“新兴阶级”,致使该集团解体崩溃[4]。岑氏在《隋唐史》中针对上述观点,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岑氏首先通过详细地统计唐太宗朝宰相的籍贯得出:太宗朝曾居相位者共25人,其中18人并非出自关中,而是广泛地来自江左、河东、河南、山东、江南等地,这些人已占去其时宰相总数的十分之七强,因此,认为唐太宗朝仍然保持着“关中本位政策”是不恰当的(p178)。“关陇集团”垄断政治的局面最早在隋文帝时已经开始动摇,唐初并未依旧实施“关中本位政策”的用人方针。这些意见不少研究者认为能够接受(1)。岑氏的方法和结论还为一些隋唐史研究者所继承或引申。至于陈氏认为武瞾蓄意破坏“关陇集团”,岑氏置疑说:“初唐已优待太原元从,太原不属西魏范围,如当时持此一政策,是从龙之辈已受排斥,其立说脱离现实甚明。抑武后父士武德元年官库部郎中,实握财政出纳权,且是‘恕死’者16人之一,岂武后亦打击其本家耶?”岑氏又通过统计得出:武后当朝期内曾任命宰相73人,确知为进士或明经出身者只各得11人(约占其时宰相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尚未见有偏向进士科之痕迹”。因此,“谓则天本家不在此集团之内,故蓄意破坏而代以新兴进士。……其立说脱离现实甚明。”(p178-179)岑氏通过统计结果得出的结论不无说服力。虽然武后的政策利于科举出身者济身于高级官僚集团,但其作用显然被陈氏所夸大,进士科成为高级官僚的主要来源,其局面的确立似应在贞元、元和之际(2)。

陈氏以为,武瞾破坏“关陇集团”后,“宰相不能不由翰林学士中选出,边镇大帅之职舍蕃将莫能胜任,而将相文武蕃汉进用之途,遂分歧不可复合”(3)209。岑氏指出,翰林学士“开元末始有此称”,直到德宗之后,“乃渐得势,上去武后已七八十年矣”;岑氏又举武后至肃宗朝科举文人而出将入相者的众多例证,指出“未见得边镇大帅‘非蕃将莫能胜任’”;进而举证天宝后以蕃族而位兼将相者十一人,反衬“太宗时蕃将虽不少,并无一人作过宰相。所谓将相蕃汉进用之途遂分歧不可复合者,殊无以解于上述之事实也”。总之,岑氏主张“唐代将相并无显然之分途”(p113、p522)。岑氏的质疑并非没有理据,HT如即便在唐初,文武分途已是十分明显[5]。但值得注意的是,陈氏是在通观整个唐代统治阶级升降变化的历程后得出上述结论的。中唐以后中央高级官吏大都出自进士文词之士;天宝年间,虽不见得“边镇大帅之职舍蕃将莫能胜任”,但西北、东北防边重镇节度使皆是蕃将,都是不争的事实。至于岑氏所举天宝后以蕃族而位兼将相者之11人[6],一方面恰好证明了天宝后节镇多蕃将的事实,另一方面,正如岑氏所说,大都是“方镇官已高,乃加宰相虚衔以宠之”之例(p112),并非通常意义上在朝辅助皇帝处理万机之宰相。

与蕃将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安史之乱的原因及乱后河北的藩镇问题。陈氏认为“安史之徒乃自成一系统最善战之民族”,安史叛乱的关键在将领之种族;安史败后,其部将及所统之民众依旧保持其势力,与中央政府相抗(3)180-208。岑氏首先指出安禄山并非如陈氏所说是月氏种人,且安禄山亦常败,善战与否不可简单就种族论之(p255);复采傅安华之说,以为重用蕃将是适应某种需要而发生之政策,其运用可以有利,亦可以有弊,并无主导某事件发生之力量,陈说不无片面之处(p256);又指出对抗唐室者只是方镇及其部将之首领(p264)。按岑氏所辨正不无道理:重用蕃将是玄宗朝边防形势所需,但并非蕃将就一定会叛乱;河北藩镇对抗唐室者也并非陈氏所说包括河北全民。

“李唐先世非赵郡李氏之‘破落户’,即是赵郡李氏之‘假冒牌’”(3)173,这是陈氏“关陇集团”说衍生出的一个结论。岑氏对此提出三点质疑:如果李唐出自赵郡,何以皇族反不及赵郡李氏之可贵?宇文泰入关距唐初不久,唐高祖或他人应有记忆,何以公私著述竟未透露真相?随宇文泰入关之北族到唐时大都恢复其河南郡望,何以李唐就坚持不改?以为“陈氏之说,殊未可信”,“李唐非原出赵郡”(p89-90)。但岑氏也未举出李唐出自的确据,只是在转述了缪凤林的胡汉混合说后,认为“此等问题,已觉不甚重要”(p89),看来更确切的结论有待于新史料的开发。陈氏又称李唐自太宗始“对于中原甲姓,压抑摧毁”(3)236,意图以此来说明“关陇集团”严厉压抑东汉魏晋以来炫耀门第和传统的“山东集团”并垄断了政权。岑氏质疑:“然陈氏又谓李唐为赵郡冒牌,果如其说,则太宗乃推抑其冒牌之族,于论难通,则不如缪凤林所辨:‘崇尚门地之习,初未因是而衰,唐宰相三百六十九人,崔氏十房独有二十三人,则压抑摧毁云云,似亦未可概论。’立论更为明达。”(p118)按《新唐书·宰相表》列高祖、太宗两朝宰相33人,崔姓唯崔仁师一人,据《旧唐书》卷74本传,崔仁师系出山东寒门无疑,则所谓“崔氏十房独有二十三人”,皆在唐太宗以后,唐初确有压抑“中原甲姓”(山东大士族)之事[7]。陈氏之说并非无据。

此外,陈寅恪称“唐代在关中本位政策即内重外轻之情形未变易以前,其政治革命惟有在中央发动者可以成功。”(3)176,211岑氏以炀帝为地方革命所推倒质疑陈氏之说(p83),其实陈氏已有解释称“与夫隋炀帝远游江左,所以卒丧邦家”(3)211,却不知岑氏为何忽略?唐得高丽而不能守,《述论稿》以为“实由吐蕃炽盛”(3)304。岑氏谓此非主要原因,并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在辽东路远,粮运艰阻;其二在突厥脱离,北边屡警;其三在东北两番(契丹、奚),渐多作梗(p127)。岑氏的分析大抵合乎当时实情。但陈氏对此已然洞悉,陈氏说:“唐承宇文氏‘关中本位政策’,其武力重心即府兵偏置于西北一隅,去东北方之高丽甚远”,“唐代之中国连结新罗,制服百济,藉以攻克高丽,而国力分于西北吐蕃之劲敌,终亦不能自有”(3)295。则陈氏立说的目的在于证明“外族盛衰之连环性及外患与内政之关系”,上述岑氏所说三方面的原因亦证明了此点。况且,中唐以前唐代武力重心在西北确是实情,且唐代边防形势西北、东北互动的情形也是客观存在的[8],故唐得高丽而不能守,“吐蕃炽盛”是主要原因之立说并不为过。



二、 隋唐制度渊源问题

陈氏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隋唐诸制度渊源有三:“一曰(北)魏、(北)齐,二曰梁、陈,三曰(西)魏、周。”(4)5-6而岑氏观点颇有异趣。陈氏《略论稿》“叙论”说:“在三源之中,此(西)魏、周之源远不如其它二源之重要。然后世史家以隋唐继承(西)魏、(北)周之遗业,遂不能辨析名实真伪,往往于李唐之法制误认为魏、周之遗物,如府兵制即其一例也。”(4)6他认为兵农合一的府兵制从北齐开始施行;隋文帝时已具备其基本条件;唐代府兵制前承齐、隋,而非西魏、北周(4)137-139。还认为这种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实行于设置军府的地域(4)306。岑氏则在《隋唐史》中说:“(唐代)府兵不是兵农合一”(p208),“唐代府兵之渊源,可以下一断论:即西魏、北齐同日方自鲜卑(北魏),历周、隋以传于唐,是也。”(p212)下面按时代分述之。

(一)西魏府兵。岑氏以为,东、西魏府兵制皆出自鲜卑,并非如陈氏所说东西对立。对《家传》所记“初置府兵,皆于六户中等以上家有三丁者选才力一人,免其身租庸调,郡守农隙教试阅”中“六户”一词的理解,陈氏谓“盖指九等之户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户而言”,以论证西魏之府兵最初为特殊阶级(4)132。岑氏通过考释《隋书》二四《食货志》,以为“《家传》之‘六户’,同于《隋书》之‘六坊’[9],……简言之,东西魏最初之兵源,均取六镇鲜卑为骨干,必限于中等以上家者犹诸北魏之取强宗子弟。三等九品乃输赋多寡之分级,与兵制完全无关”(p197-198)。至于西魏府兵之扩大,岑氏以为陈氏所说始自周武不当(p198)。显然,与陈氏不同,岑氏主张东、西魏府兵皆承北魏,两朝制度甚相类。

(二)北周府兵。《周书》卷5记保定元年三月“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通鉴》卷168胡注云:“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为八番,递上就役,十二丁兵者,分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复始。”陈氏以为:“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仅以‘境内民丁’释之,绝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为其时兵民全无区别,与后来不异,则疑有未妥也。”(4)137岑氏则说:“此是成丁平民每岁应征工作(即力役)之规制,与府兵无关,胡注大致不误,……陈氏讥胡注以‘民丁’释‘兵丁’,不知此时为兵民分治,则由于误将‘丁兵’一词析为二事。”(p200)故岑氏称此为“与府兵无关而陈氏误会以为改制者”(p199)。总而言之,岑氏以为“北周府兵除募华人扩充之外,其余制度,相信与西魏无异。”(p199)按北周“丁兵”指服力役的平民,有时也有征戍之役,但与府兵不同,已是研究唐代兵制者的共识[10]。

(三)隋府兵。《隋书》卷2高祖纪下称开皇十年诏曰:“……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陈氏以为:“与《北史》所载府兵初起之制兵士绝对无暇业农者,自有不同。此诏所言或是周武帝改革以后之情状,或目府兵役属者所垦,而非府兵自耕之田,或指边地屯垦之军而言,史文简略,不能详也。……所可论者,隋文帝使军人悉属州县,则已大反西魏初创府兵时‘自相督率,不编户贯’即兵民分立之制。……而开皇三年令文隋书所载有‘军’字者,以开皇十年前军兵不属州县,在形式上尚须与人民有别,故此令文中仍以军民并列,至北史、通典以及通鉴所载无‘军’字者,以其时兵民在事实上已无可别,故得略去‘军’字。”(4)138-139岑氏质疑称:“既曰史文不明,岂能即据以立兵民合一之断论?抑此二句不过谓每侍官占田若干及其家庭状况,都应依照平民一样,造籍造帐,并未包含侍官业农之意味,安见其与府兵初起时不同?……然此诏所要求者只其籍帐同于民,若夫指挥调度,仍一循北周之制,‘军府统领,宜依旧式’,已明白指出,无用犹疑。何况‘农’仅‘民’之一分子,纵让一步言之,‘兵民合一’讵能引申为‘兵农合一’之结论耶?开皇三年,‘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军人即军民之讳改,陈说同,明明‘军’与‘民’分举,陈氏竟解为‘境内兵民合一’,是陈说已内在矛盾。如果开皇三年军与民已无区别,又何需如陈氏所解释至十年而特令合一。”(p201)对于隋代府兵名目、阶等、隶属之更改,陈氏以为“隋代府兵制变革之趋向,在较周武帝更进一步之君主直辖化即禁卫军化”(4)138,岑驳之以“殊不知西魏初置,职主禁卫,北周因之,于唐亦然,隋处于承上启下之时期,无所容其‘化’也”(p202)。

(四)唐府兵。对于唐代府兵的来源,陈氏主军府地域内的普遍征兵说,他引《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载唐高宗龙朔三年七月制“卫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军,仍免庸调”,(陈氏误引为“每年放还,令出军”,岑氏已指出)称:“‘八等’之‘等’乃指户籍等第而言,然则此制与其初期仅籍六等以上豪户者不同,即此制已推广普及于设置军府地域内全部人民之确证也。”(3)306岑氏质疑称:“按‘六户’非六等以上户,已辨见前节;府兵之家既不免征徭,自然有户等之别,从何见得府兵制普及于军府地域内之全部人民?”岑氏主张唐代府兵在原则上为世兵的征兵制,认为唐代府兵接受自隋朝者、太原元从者皆是世兵,指定区域拣选征充者,“一经拣定,仍为世户”。并称:“换言之,州内住有此项世兵者便为军府州,凡军府州地域都可乡亲递补的条件,其立法颇与清世八旗兵相类。”(p209)对于唐代府兵的性质,正如前述,陈氏主兵农合一说,他又引《贞观政要》卷2载魏徵所说:“若次男以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以为从租赋一语推之,“则当日人民未充卫士时亦须担负租赋杂徭之义务,是一人之身兼充兵务农之二业也,岂非唐代府兵制兵农合一之明证乎?”(3)307岑氏反驳说:“按唐制贵族及士农工商阶级均可受田,惟自耕或否则非政府所过问,有受田之权利,自然有纳租赋之义务,故点府兵之家不见得定是农家,尤其纳租赋之家更不尽是农家。如谓未充府兵时须纳租赋便是兵农合一,论理上太说不过去。”(p209)对于唐代府兵的崩溃,陈氏以为由于吐蕃在唐西北边长期强盛,对其防卫,非从事农业的更番卫士所能胜任,故不能不有长期久戍的“长征健儿”,遂使府兵走向崩溃(3)306。岑氏则认为:“须知府兵之主要任务,在宿卫不在守边,统治者不可一日无宿卫以自固,故府兵去而骑立,骑废而禁军起,改变者只兵源及其组织,初非直接受吐蕃侵略之影响。”(p212)

上述可见,二者立论之异主要在于对现存有限史料的理解不同。自中唐以降,人们对府兵制度就已不甚了了。限于史料,历代史家在一些具体的字、词、句的理解上各执一词难有定论,陈、岑二氏的分歧亦复如是[11]。

陈氏据《新唐书》卷53《食货志》“……于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者献策广关辅之籴”,因而申说:“史言其在相位庸碌,不敢有所裁决,自是实录,但施行和籴于关中,史虽言其议发于彭果,然实因仙客主持之力,乃能施行。夫关中用和籴法,乃特创之大事也,以仙客之庸谨,乃敢主之者,其事其法必其平生所素习,且谂知其能收效者,否则未必敢主其议。由此推论,则以和籴政策为足食足兵之法,其渊源所在疑舍西北边隅莫属也。”(4)149-150遂提出唐代财政制度河西地方化一说(4)141。岑氏质疑:1,既曰牛仙客“不敢措手裁决”,从何而断其极力主持?而且此议发自彭果,“彭果与此政策之内容究有何联系”,自应先行推考,方能得其渊源,陈竟以“难以考知,故置不论”两语跳过。2,陈氏谓主持一种政策者必先尝试行有效,证诸旧日政治家举动,多不如是,相反者则往往由理论而见诸实行,着一“疑”字,知彼亦不敢坚信和籴法之必创自西北矣。3,陈氏又引《隋书》二四《食货志》以证其出自西北之主张,但《隋书·食货志》并未声明官办只限于西北。然后岑氏列举七证以破陈氏之说,称:“合各证观之,和籴之法,隋之前早行于北魏,实由常平、均输演变而来,……贞观在开元前百年,京师已设许多和籴专官,开元十六(年)又令所在和籴,足证其绝非‘河西地方化’。陈氏固屡引《会要》八八及九0两卷,独证圣元、开元十六(年)两条避不提及,此非由于偶然疏忽,实‘系统论’之成见误人不浅也。”在岑氏看来:前引《新唐书》卷53《食货志》所说“初有”指河西而言,即是说,河西原无和籴,后因边军需要,乃将中原和籴法推行于河西,以充当军食;“广”则示原来关辅已行此法,不过是时再加扩充。陈氏不会其意,竟以为中央制度变而河西地方化,正适得其反。岑氏又指出,陈氏立河西地方化之论,原因之一在于过信《明皇杂录》“自安远门西尽唐境万二千里,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的记载[12]。岑氏的结论是:和籴法确不始于开元间之河西,而是始自北魏迄于唐,由中央而及于河西(p363-367)。相比于陈氏经大量的假设和推论得出的结论,岑氏的结论似乎更有说服力。

与河西地方化问题相关的是隋唐皇帝频繁由陕幸洛之原因,陈氏把它作为河西地方化的背景来分析,以为除隋炀帝、武则天的幸洛是出于政治及娱乐等原因外,其他皇帝幸洛的主因是关中经济供给困难。岑氏亦承认有经济原因的存在,但以为高宗、玄宗的幸洛,多半出于享乐的原因。两者立论的侧重点不同。

关于均田制。一、陈氏主北魏充作授受的只是原有官地说(4)141,岑氏则以为均田只限国有土地说绝不可通,而是所有土地先收归国有再行均田(p323-325)。按这一问题事实上与对均田制性质的认定密切相关,国有论者往往与岑说同,私有论者则大多与陈说同[13]。二、唐代均田制之前承,岑氏作《魏、齐、周、隋男女授田标准亩数比较简表》后,称“略观上表,便知齐、隋之制,承袭后魏。北周授田,实际少于北齐唐制,女不给田(寡妻妾除外),比北周为近而更加缩减。陈氏《略论稿》强调唐制承北齐(见前府兵节),即此国政最重要之授田一项,已知其不然”。三、《魏书》卷110《食货志》所载太和九年诏称“课莳余种桑五十树”,陈氏断为“课莳,余种桑五十树”,岑氏对照《通志略》卷16的记载,断为“课莳余(果),种桑五十树”(p322)。又唐代定九等户的时间,岑氏称陈氏采《通典》六、《会要》八五说,误为武德九年,据《旧书》三及《通鉴》一九四应为贞观九年(p344)。大抵说来,岑氏在唐代均田制上亦破陈氏承北齐说,而主承北周。

此外,岑氏称勋官出自周、齐交战之际,周、隋一脉相承,然后在接叙武德初杂用隋制时,特用括号标出“此一显例可破陈氏唐制承北齐之说”(p528)。又,在论及唐长安(隋大兴城)之建制时,陈氏《略论稿》以为有资于西域艺术之流传(4)64-82。岑氏以为其立论不确切,指出:宇文恺本鲜卑族,与西域无关;阎毗家世不明;何稠乃“西城人”(陕西安康),非西域人,故“陈所谓隋代三大技术家宇文恺、阎毗(庆子)、何稠之家世,俱含西域血统者,实属厚诬。”(p33)

上述表明,岑氏对陈氏隋唐制度渊源说的多个具体层面,包括府兵、财政、均田、官制及京城建制等,都进行了详尽地辩驳或修正。其中府兵、均田、官制均破陈氏承北齐说而立承北周说;财政制度则破陈氏河西地方化之说而立中央制度及于河西说。



三、 牛李党争问题及其他

所谓牛李党争,照《旧唐书》卷176《李宗闵传》的说法,是唐朝后期以牛僧孺、李宗闵等为领袖的牛党与李德裕、郑覃等为领袖的李党之间的争斗,这场争斗始于宪宗元和三年(808)制策案,至宣宗大中三年(849)李德裕贬死崖州止。陈氏在《述论稿》中对牛李党争问题提出了一些对以后的研究影响很大的新观点:李党主张经学为正宗、薄进士为浮冶,大抵为“山东士族”旧家;而牛党大抵由进士出身、以浮华放浪著称,多为高、武以来的“新兴阶级”(3)232。但士族中也有旧习门风沦替殆尽者,他们在实质上已不能算是旧族,而与“新兴阶级”无异(3)238。李党中也有进士出身者,牛党中也有旧士族出身者,但这仅是少数特例,牛李党争的实质是两晋、北朝以来重门第家风的山东士族与则天之后由进士词科进用的新兴阶级的争斗(3)244-245。

《隋唐史》首先对《旧唐书·李宗闵传》中有关牛李党争的记载提出置疑。岑氏引《旧唐书》卷174《李德裕传》:“宗闵寻引牛僧孺同知政事,二憾相结,凡德裕之善者皆斥之于外。(大和)四年十月,以德裕检校兵部尚书、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至是恨(裴)度援德裕,罢度相位,出为兴元节度使,牛李权赫于天下。”以为“牛李”指前文之“二憾”无疑;又引《新唐书》卷174赞:“僧孺、宗闵以方正敢言进,既当国,反奋私昵党,排击所憎,是时权震天下,人指曰‘牛李’,非盗谓何?”以为“牛李”之“牛”原指牛僧孺,“李”原指李宗闵,“牛李”一词之初意,原用以指斥牛僧孺、李宗闵之结党营私。岑氏又引范摅《云溪友议》卷八、《玉泉子》、裴庭裕《东观奏记》上的记载及宋人孙甫《唐史论断》的说法,立“李德裕无党”说(p392-394)。岑氏对“牛李”一词原意的考察值得注意,但他的“李德裕无党”说也得到众多研究者的质疑[14]。

岑氏又对陈氏之说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并对陈氏立说的依据一一进行了辩驳(p395-409)。

1,陈氏据《旧唐书》卷119《崔祐甫传》:“常衮当国,……非以辞赋登科者莫得进用,……及祐甫代衮,……作相未逾年,凡除吏八百人”,以为祐甫代衮,用人不拘于进士,“是前日常衮之异同,即后来牛李之争执”(3)246。岑氏据唐代进士名额平均每年绝不过三十之数,假定任何时期可能在仕途之进士数目为六百,推论出唐代进士远远不能满足官员需要的结论,认为中唐后进士地位虽取得优势,但并不是说进士科可以把持整个仕途,任何人执政都不可能全用辞科或完全排斥非辞科[15],“常衮之偏差大约只是对于非辞科出身者不喜援引”,陈氏之推断错在过信《旧书》所记模糊之词。

2,陈氏以郑覃女孙所适为九品卫佐之崔皋为保持旧族门风。岑氏举李德裕为例,以为德裕乃淮南使相之公子,竟娶一个“不知其氏族所兴”及“不生朱门”之刘氏为妻[16],如依陈氏之说法,则德裕已门风沦替与“新兴阶级”同[17]。

3,陈氏称李珏、杨嗣复“即使俱非依托,但旧习、门风,沦替殆尽”,已与新兴阶级无异(3)238。岑氏质疑之:称沦替殆尽,有何证据?如依陈氏标准,李珏初举明经,还继承着北朝经术,未得为“家学衰落”,杨嗣复之父於陵,“居朝三十余年,……始终不失其正”,更不能说其“门风废替”。因而李珏、杨嗣复皆是旧族无疑。

4,陈氏据两《唐书·杜佑传》,谓杜佑以妾为妻,不守闺门礼法;又谓杜佑父杜希望以边将进用,并非士大夫之胜流门族,因此以杜牧之浮华放浪为家世风习而列其入新兴阶级(3)250。岑氏据《五总志》的记载,认定所谓以妾为妻,乃发自德宗的敕封,但杜佑仍未正妻号,故陈氏失检;又据《元和姓纂》,杜佑父杜希望曾为恒州刺史,代、鄯二州都督,并不能算是边将,希望之祖为荆、益二州长史,父为右司员外郎、丽正殿学士,正是胜流士族之所任。故杜牧不过是出自旧门而特以浪漫著称者,则浮薄之士,不一定出于新兴阶级。

5,陈氏以经术为两晋、北朝以来之旧学,进士文词为武后以后之新学,新旧之殊实由门族之异(3)241。岑氏以为诗体溯源于《诗经》,赋体极盛于两汉,初唐诗格仍上继齐梁,皆不可谓之“新学”。又据《唐会要》卷75开元廿五年敕“明经以贴诵为功,罕穷旨趣”,及《南部新书》乙唐文宗所云“只念经疏,何异鹦鹉能言”等记载,质言“流弊如此,安得称曰经术?更安得谓由门族之异而所习各殊”?而且,自中唐以后,进士多落在世家,如何能说两科各以一定之社会阶级为代表,如何能划分进士科为新兴阶级?故以进士、明经两科所习不同为区别新、旧族的标准是不可取的[18]。

6,关于新、旧族之定位,岑氏尚有三点批驳:(1)李唐皇室成员中既有牛党(李宗闵),又有李党(李回),陈氏解释为中唐以后,皇室远支政治社会地位已无大别于一般士族,故对新旧阶级的斗争处中立地位,既可为牛亦可为李(3)245。岑氏质疑:李回是太祖系,比李宗闵高祖系支派更远,何以李回又编入“李党”?(2)陈氏又以郑覃为例,以为山东旧族挺身而出,与新兴阶级作殊死斗争者必是其家族尚能保持旧有之门风家学者(3)245。岑氏举前述李珏、杨嗣复为例,以为李珏以明经举,杨嗣复之父在朝“始终不失其正”,反证陈氏所举郑覃之例只是特例而已,并不具有普遍性。(3)陈氏称“凡牛党或新兴阶级所自称之门阀多不可信”(3)247。岑氏以为“彼辈以旧族自居,时人信之,此是当年之现实”。

总之,在岑氏看来:陈氏以门第、礼法、经术、家风、科举来区分党派很难自圆其说;新兴阶级与旧族之间的界线过于模糊;陈氏“团团转”的论证方法太过牵强。因此,岑氏认为“新”、“旧”族的区别标准,“指其人所属之整个氏族而言,有远系可考者曰‘旧’,无远系可考者为‘新’,……不问本人之富贵、贫贱及行业如何”(p398)。岑氏确实界线分明,简捷明了。然而,把“新”、“旧”族简单地加以绝对地对立,“二者必居其一”、“非此即彼”,这种简单的二分法,相对于陈氏“新”、“旧”族之间在某种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后者似乎更具有辩证的色彩。一般而言,中古大族的“新”、“旧”是一个包含学术、门风、婚宦等多种因素在内的外延极其丰富的概念,岑氏以有无远系可考为标准不免过于单纯。

陈氏所论及的牛党和李党的人数(各为23人[19]和8人),岑氏一一考查了他们的门第、出身(仕宦手段),认为两党的大多数成员都是科举出身,旧族的李德裕也通过科举奖拔孤寒,新兴阶级的牛党也多有旧族出身者[20]。所以,岑氏认为:牛党与李德裕之争,并非“门第”与“科举”之争,只是同一士族阶级内结党营私者与较为持正者之间的相互斗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陈氏认为牛李党争的实质是“山东士族”与“新兴阶级”之争的看法,是建立在对两晋、北朝下至隋唐长期的政治、社会、文化史发展的考察之上的。陈说将作为李党骨干的山东士族与旧族等同,将“山东士族”与“新兴阶级”对立起来,岑氏却将这种对立单纯地看作是“科举与门第之争”。正因为这样,日本学者渡边孝认为“岑氏的批判也有简单化之嫌”[21],可谓持论公允。

就《述论稿》认为李党主张积极削藩、牛党则态度消极(3)255,岑氏提出:“陈氏以为牛党反对用兵,仍属皮毛之论;杜牧献策平泽路,杜悰再收维州,白敏中出征党项,都是最好之反证。”(p409)岑氏之反证俱有确据,且李党内部亦非均主张用兵,因此,在削藩问题上,所谓李党积极论和牛党消极论,只能是概而论之[22]。与牛李两党对待藩镇的态度问题密切相关的是牛李党争的开始期限问题。陈氏认为:“唐代外廷士大夫之牛李党争即起于宪宗元和之世”,“吉甫为人固有可议之处,而牛李诋斥太甚,吉甫亦报复过酷,此所以酿成士大夫党派竞争数十年不止也”(3)252,260。陈氏显然承前述《旧唐书·李宗闵传》的说法。在岑氏看来,无论《旧唐书·李宗闵传》之始于宪宗元和三年(808),还是《通鉴》长庆元年(821)的说法,都存在问题。因为元和三年制策案中,牛(僧孺)李(宗闵)所“诋斥”者并非李吉甫,而是宦官[23](p414);若定于长庆元年,则须下至咸通初元(860)才够四十之数,其时李德裕已贬死崖州十余年(p394)。看来党争起始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除上述外,岑氏尚有一些批评意见散见于《隋唐史》中,兹略述如次。

关于古文运动之始,陈氏以为“由于萧颖士、李华、独孤及之倡导与梁肃之发扬”,“乃安史变乱之刺激反应也”(5)455。岑氏质疑之:此说非特无视唐人之公论及子昂、二张(张说、张九龄)、富(嘉谟)吴(少微)、李邕等之成绩,亦极忽视历史之时间性;萧、李、独孤致力古文,皆在天宝末以前,天宝末颖士已驰名国外,故陈氏说其产生于安史变乱之刺激,乃任意牵合。岑氏认为“唐文起八代之衰,断推子昂为第一”(p173)。按对陈子昂在唐文改革中地位的卓见,是岑氏唐史研究的重要创造发明之一。

刘禹锡《子刘子自传》述永贞内禅事云:“时太上(顺宗)久寝疾,宰臣用事者都不得召对,而宫掖事秘,建桓立顺,功归贵臣。”陈氏由此以为刘禹锡所言禁中事与韩愈所说同(3)254。岑氏以为刘禹锡是用隐晦的方式在为王叔文辩护,非如韩愈对叔文采诋毁之态度,故谓陈氏“犹未窥《子刘子自传》之真意”(p315)。不过陈氏之意旨在说明韩愈《顺宗实录》所记载之永贞内禅事可信,从而进一步为其唐代皇位继承不稳定及外朝党争实受内廷阉寺党派影响之论立据。

《白氏长庆集》卷40《(元和三年)与回鹘可汗书》云:“省表,其马数共六千五百匹;据所到印纳马都二万匹,都计马价绢五十万匹。……今数且方圆支二十五万匹。……”对此记载,陈氏提出三项疑问,并推测“回鹘每以多马贱价倾售,唐室则减其马数而依定值付价”,进而得出“唐回马价问题,彼此俱以贪诈行之”的结论[24]。岑氏以为:陈氏之疑,在于未注重“方圆支”三字实是“先圆支”之讹,方圆支者犹谓先行筹给一笔数目,即二万匹全数收买,惟马价未立时付清,如此,则陈氏之疑可释,陈氏之结论应有所修正(p296-297)。其意以为回纥有倾售之嫌,唐朝无欺诈之实。按“方圆支”是唐后期极为普遍的支出方式,可解释成转折给用,即在支用时有一定的灵活性(6)1204-1206。如此,则最终唐政府确实是依定值付马价,陈氏之结论虽据推测,相信是近理的。



四、余论

岑、陈二氏都前承乾嘉学风,注重实证。陈氏还深受西欧实证史学集大成者兰克学派的影响[7],岑氏更是以考据名家,二者在研究方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为何《隋唐史》对陈氏观点有如此多的批评?

岑氏在《隋唐史》的《编撰简言》中称其编撰目的,“即在向‘专门化’之途径转进,每一问题,恒胪列众说,可解决者加以断论,未可解决者暂行存疑”。岑氏之“专门化”,其义有三:一曰专题研究;二曰专深研究;三曰独创性研究,即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创新与补缺。此为近代西方社会科学方法,实亦乾嘉考证学派传统[25]。因此,《隋唐史》因事立题,目的是对隋唐史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便读者对相关问题能有比较深刻全面的了解。陈氏《略论稿·叙论》述其内容及体例:“兹综合旧籍所载及新出遗文之有关隋唐两朝制度者,分析其因子,推论其源流”,“其体例……,约略参酌隋唐史志及《通典》、《唐会要》诸书,而稍为增省分合,庶几不致尽易旧籍之规模,亦可表见新知之创获”,可知陈氏此书体例仿照古代典章制度通史,目的在于通论隋唐制度的渊源流变。陈氏《述论稿·自序》称其写作,“仅欲令初学之读《通鉴》者得此参考,或可有所启发,原不敢谓有唐一代政治史之纲要,悉在此三篇中也”,则陈氏此书前承《通鉴》,本意在于通论有唐一代政治史。可知岑氏《隋唐史》和陈氏“二稿”在编撰目的及体例上选择了不同的方向,读者只要翻看《隋唐史》及陈氏“二稿”目录便可对此了然于胸。大体而言,陈在通,岑在专,《隋唐史》虽属一代通史,实为若干专题之集,“二稿”虽属专题论著,则实为南北朝隋唐长时段制度、政治、文化、社会之通史。

上述不同遂使二者立说的视野、立足点及侧重点亦相异。有如在不同的高度看风景,位置低者看得真切,视野难免受限;位置高者,视野宽阔,细部或失真切。二者各有利弊,却难言孰优孰劣。岑氏《隋唐史》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对隋唐史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辨析和探讨,对陈氏在一些历史事件、现象、人物、制度等方面的观点和结论,一一排比文献记载之异同,条分缕析、去伪存真地进行辩驳。岑氏的分析往往依据可靠,立论坚实,其辨析更是精辟入微。他的创造性发明,如关于陈子昂在唐文改革中地位的卓见、推倒《通鉴》对李德裕的不实之词等,都值得后来者仔细研读、吸收[26]。陈氏“二稿”则重点在探讨隋唐历史发展演变的规律,他也对具体历史事件、现象、人物、制度进行考实,但意图往往不在考实本身,而在于考察各种历史事件、现象之间的联系。因此,具体到每一个历史事件、现象、人物、制度时,陈氏往往措意不多,难免偶有失检之处,遂为岑氏所批驳。然而,陈氏对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通识,使他能从较长的历史过程着眼,通过考察典章制度、学术文化的渊源流变,究明六朝隋唐历史文化的发展脉络及演变趋势[27]。

此外,陈氏以门阀士族集团的兴衰分化过程作为考察六朝隋唐统治阶级升降的一条主线,其论述的大部分观点都是围绕着门阀士族这条主线,从种族及文化二问题入手来分析的,这既有他的优点又有他的缺陷,正如严耕望先生所云:“(陈先生)治学长处在于提出一个深具启发性的见解,但往往过分强调这个见解,有时为了强调新见解而走偏锋,自是他的短处。”(8)619与陈氏不同,通观岑氏《隋唐史》,我们很难找到一条贯穿全文的主线,也难以明确其具体的理论取向。这样做的优点是:岑氏在探讨具体问题时往往较少受旧说的束缚,也不会囿于主线、理论的主观限制,故多能从客观立论;缺点是:缺少主线的贯穿、理论的指导,就在理解贯通六朝隋唐长时段、大跨度问题时容易犯简单化的错误,如以有无远系可考作为区别中古社会“新”、“旧”族的标准;把牛李党争的本质理解为单纯的“门第”与“科举”之争等。当然,岑氏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上所采用的方法,如对牛李两党成员的门第和出身加以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唐太宗朝宰相籍贯加以分析统计的方法等,后来被证明是非常有效的,也被之后的批评陈氏观点者所继承和引申。因此,后来的隋唐史研究者往往以陈、岑两家的说法为起点,展开连续的讨论,一些涉及隋唐历史发展的大是大非问题,如关陇集团的存续问题、牛李党争问题等等,莫不如是。可知陈、岑二氏在隋唐史研究领域的各自建树,以及他们研究的各自局限性,恰恰构成了新的学术生长点。



注释:

[1]本文所用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的《隋唐史》,以下引用时除特殊情况,均直接在文中出页码,不再另注。

[2]迄今为止,对岑、陈二贤隋唐史研究的不同见解进行比较研究的专文,仅见傅乐成《中国史论集》所收《陈寅恪岑仲勉对唐代政治史不同见解之比较研究》一文(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然而也仅限于从关陇集团问题的几个方面立论。

[3]本文所用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外二种)》,乃《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和《元白诗笺证稿》三书合订本,以下引用时仍出以原书省略名,页码则据合订本。

[4]《略论稿》,第92页;《述论稿》,第176-177页。又关于“关陇集团”概念的概括参考了雷艳红:《陈寅恪“关陇集团”说评析》,《厦门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5]参阅黄永年《关陇集团到唐初是否继续存在》,载《文史探微》,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9-182页。

[6]这11人是:李光弼、李正己、李宝臣、李抱玉、李光颜、李克用、王思礼、王镕、仆固怀恩、乌重胤、浑瑊。

[7]参阅布目潮沨:《唐初的贵族》(夏日新译),收于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50-653页。且关中、关东的对立颇有渊源,详见牟发松师《旧齐士人与周隋政权》,刊《文史》2003年第1辑。

[8]吕思勉:《隋唐五代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新版下册第1211),吕氏几乎全文引用了唐长孺先生关于唐代边防形势西北、东北互动的观点。又笔者通过统计《旧唐书·玄宗本纪》关于玄宗朝与西北、东北少数族政权的交往记录,亦得出了与唐先生相同的结论,详见拙文《李林甫专权与盛唐转衰关系再探讨》(《文史哲》2004年第6期)第三部分《李林甫之引用蕃将》的分析。

[9]岑氏《府兵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页)认为“六坊之人就是六镇南迁之人,‘六户’就是六坊之户”。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8-41页)则以为岑氏此说缺乏史实根据,并基本同意陈氏的说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38-41页)。

[10]参阅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4-205页。最近的研究如[日]佐川英治:《北魏的兵制与社会——从“兵民分离”到“军民分籍”》,《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四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1]史学界关于府兵制的讨论,可参见胡戟等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府兵制”条目下的介绍评析(孙继民撰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125页。

[12]为强调陈氏过信之误,岑氏又指出:“安远是‘开远’之讹,陈氏谓本名‘安远’,实未详考故书”。详见《隋唐史》p367。

[13]史学界关于均田制的讨论,可参见前揭《二十世纪唐研究》“均田制”条目下的介绍评析(卢向前撰稿),第311-318页。

[14]参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页; [英]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1990年版第665-666页;卞孝萱:《“牛李党争”正名》,《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3期。

[15]又参《隋唐史》(页405)对《述论稿》(页243)“宣宗朝政事事与武宗朝相反,进士科之好恶崇抑乃其一端”的批驳。

[16]陈氏以刘氏为李德裕之妾,岑氏以为陈误,刘氏是李德裕之妻而非妾无误。详见《隋唐史》p397。

[17]又参《隋唐史》(页644)对《笺证稿》(页424)所说唐代以婚、宦为评量人品高下的标准之批驳。

[18]参阅《隋唐史》,第182-185、400、608页。

[19]对于陈氏把白居易、萧亻免二人列入牛党,岑氏特别提出质疑,以为二人皆不能称牛党。参《隋唐史》第401-403页。

[20]岑氏对牛李两党成员的门第和出身加以比较的研究方法,为反对陈氏观点者所继承。如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665页);胡如雷《唐代牛李党争研究》(《历史研究》1979年第6期);李浩《从士族郡望看牛李党争的分野》(《历史研究》1999年第4期)等,余不俱列。

[21] [日]渡边孝:《牛李党争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秦欣节译),《中国史研究动态》1997年第5期第20页。

[22]上揭渡边孝:《牛李党争研究的现状与展望》,第26页。

[23]唐长孺:《唐修宪穆敬文四朝实录与牛李党争》,收于氏著《山居存稿》,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6页;傅璇琮:《李德裕年谱》(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69-75页)皆持此说。

[24]按陈氏之疑问详见《笺证稿》,第562-563页。

[25]参阅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所胪列清人之治学方法。朱维铮校注本《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9页。

[26]详参姜伯勤为河北教育版《隋唐史》所写的前言。

[27]参牟发松《内藤湖南和陈寅恪的“六朝隋唐论”试析》第三节《陈寅恪的‘六朝隋唐论’》,载《史学理论研究》2002年第3期。本节有关陈寅恪氏历史观的论述,借益于牟师该文颇多,谨致谢忱。



参考文献:

(1)雷艳红.陈寅恪“关陇集团”说评析[J].厦门大学学报, 2002(1):75.

(2)吴宗国.科举制与唐代高级官吏的选拔[J].北京大学学报, 1982(1):63.

(3)唐代政治史述论稿[A].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外二种)[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2.

(4)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外二种) [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

(5)元白诗笺略稿[A].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外二种) [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2.

(6)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7)张广智.傅斯年、陈寅恪与兰克史学[J].安徽史学, 2004(2):13-21.

(8)严耕望.访谈录二:忘情于“不古不今之学”——访严耕望教授谈中国中古史研究[A].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C].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 1991.

(作者简介:宋社洪(1971-),男,湖南汝城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隋唐史。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062)





原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总第1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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