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民族及殷王世系(六)外婚制与宗法制度

时间: 2006-10-23 16:40    来源:         点击:
六、外婚制与宗法制度祖甲改制,已经形成宗法制,确立了父系,建立了大宗小宗。这可能是从氏族社会中的家长制发展来的,是和父系外婚制分不开的。但是,当时是否完全外婚还值得研究。甲骨文有祖、父、子、孙四字,是父系的现象。同时,还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名词。《左传·定公四年》云分鲁公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这都是殷代的一些氏族,因而,殷代有王族、子族、多子族等区别,也应该是确切的。王族与子族是分开的。王有王族,子有子族,王与子不是同一族的,子族是尊贵的,所以后来春秋时代的人,多称某某子。父子如不同族,是值得研究的。根据《无逸》说,在祖甲以前,王子是不在家里养的,祖甲以后,才在家里养。所以他说“其在高宗时,旧劳于外,爰暨小人”,可见高宗还是参加劳动的。又说“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仍然是与其团体共同劳动。王、子不同族,是氏族制度还有相当大的部分存在,尚未向宗法制过渡时的情况。 当其宗法相当发达的时候,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可见周以前并不是如此,夏、殷都不是绝对外婚。《礼记·大传·正义》云,“殷人五世以后可以通婚”,故将殷法以问于周。又《丧服小记·正义》云:“殷无世系,六世而昏,故妇人有不知姓者,周则不然”。《太平御览》卷540引《礼外传》云:“夏殷五世之后则通婚姻,周公制礼,百世不通”。《魏书·高祖纪》太和七年诏“是以夏殷不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可见六朝人的认识还是如此。《公羊传·僖公二十五年》云“宋三世无大夫,三世内娶也。”这也就是殷代同姓婚之遗留。

殷有五世之庙,故五世之后可以通婚。《吕氏春秋·谕大》云:“《商书》曰五世之庙,可以观怪”。《礼记·曲礼》云:“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这都是部族的内婚,是婚级制的现象,是二半部族互为婚姻的现象。母系时代,父子不同族,后来虽然发展成父系,但是其婚级制仍然是存在的,所以父子仍然不同族。父子虽不同族,但因为是婚级制,所以祖孙同族,因之孙可以为王父尸。甲骨文云,“唯多生飨,唯多子飨”(《甲》380),多生是姊妹之子,多子是兄弟之子。这都是二半部族的现象。子本是幼童之称,后来变生为甥,而以子为己之子也不同族。《诗·麟之趾》把公子、公姓,公族三者完全并列起来,这就是二半部族的现象。《齐子仲姜镈》:“以保台身”,“保余兄弟”,“保余子姓”。此处所谓子姓,即指兄弟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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