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六国的原因(2)

时间: 2010-01-03 11:50    来源:    光明网     点击:

秦律能不能有效地发挥它的作用,秦的耕战政策能不能贯彻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官吏能不能忠实地执行。秦简《为吏之道》列举了吏有“五善”、“五失”,《语书》更明确提出了“良吏”与“恶吏”的问题。所谓“良吏”,就是“明法律令”,有办事能力,廉洁忠实而“好佐上”,出于“公心”,能团结下属,正身守法,不喜争功的人。“恶吏”则与之相反,《语书》不但给他们勾画了一副弄虚作假、招摇撞骗的丑恶脸谱,而且提出严重警告,“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对其中作恶多端的人,还要“志千里使有籍书之”,即记录在案,通报全国各地,作为“恶吏”的典型。在秦律中保存了大量的有关官吏的任免、升迁和赏罚的条文,这些条文都贯串着一个基本精神,即以是否通晓和能否执行法律作为考核官吏的主要标准。秦律十分强调法治,并首先要求各级官吏必须知法、依法、执法,不得违法。例如《法律答问》专门有一条解释什么叫“犯令”、“废令”的问题:“律所谓者,令曰勿为而为之,是谓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谓法(废)令h(也)。”凡是犯令或废令的官吏都要依法惩办。《除吏律》还对那些阳奉阴违、拒不执行中央政权各项政策法令的官吏,严加惩办。《行书律》甚至规定凡是“命书”和急件,必须立即执行;不是急件,也要当天处理完毕,不得拖延,拖延者依法论处。

秦律非常重视各级官吏的选择和任用。例如《置吏律》规定:任用“吏尉”等官吏,如果任用了不该任用的人,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让其到职视事或加以派遣,就要依法论处。《除吏律》、《内史杂》更明确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禁止任用这些人为吏或担任禁苑的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巩固封建地主阶级政权有重大的意义。为了提高官府的行政效率,严防官吏违法乱纪,秦律还十分强调官吏的责任制和实行对官吏的考核制度。《效律》规定:官吏各有自己的职责,如果失职,就要受处分。《为吏之道》列举了当时县级政权机构的职责范围,它们不但要执行最高统治者所颁布的各种命令和诏书,征发赋税、徭役和兵役;而且要管理农田水利、官府手工业、仓库、苑囿等事,总共不下二三十项。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并且制订有专门的制度和法律。如果官吏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就要按法律治罪;已造成的损失,还要依情节轻重勒令其赔偿。对于欺骗上级、作奸犯科的官吏,更是严惩不贷。《法律答问》规定,官吏弄虚作假,其罪在罚盾以上,不仅要依法论处,而且要撤职永不叙用。另外,秦律对于官吏滥用权势、假公济私、伪造命令、盗用官印、私自挪用公款以及破坏耕战等等,也都分别列有惩治的条例。

总之,从秦律可以看出,封建国家力图通过法律的保证,使各级官吏成为地主阶级政权得心应手的工具。因为只有秦的各级官吏都能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地主阶级的国家机器才有可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荀况曾周游列国,以后入秦,秦丞相范睢问他:“入秦何所见?”他回答:“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荀子·强国》)认为秦国是当时列国中治理得最好的诸侯国,已接近“治之至也”的境界,并希望秦国再接再厉,以期“令行于天下”。果然不出荀况所料,秦始皇即位以后,只用了10年时间,就灭掉六国,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秦的统一战争也不是一帆风顺的,中间还有一个曲折的过程。秦简《编年记》记载了从秦昭王元年(前306)到秦始皇二十三年(前224)80多年间秦对三晋和齐、楚的一系列战争。可以看出,秦昭王三十八年以前,由于在穰侯魏冉远攻近交的错误政策指导下,虽然战争频繁,但秦的实际得益甚小。秦昭王三十九年以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采用了范睢的远交近攻的正确政策,把战争的目标集中到邻近的三晋,而于三晋之中又以韩为首攻的对象,所以没有几年,就先后攻占了魏的怀、邢丘和韩的少曲、高平、野王。这几次战役对削弱韩、魏,加强秦的势力,创造随时可以出击的态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秦昭王四十七年(公元前260年)著名的长平之战的胜利,歼灭了赵的有生力量,从此三晋再也无力和秦国对抗了。

公元前231年秦始皇亲政以后,继续推行远交近攻政策,预计进程是先灭韩,次灭赵、魏及楚、燕,最后灭齐。在统一战争期间,六国的封建割据势力越是临近末日,越是要作垂死的挣扎,统一与分裂的斗争达到了空前激烈的程度。《编年记》对这个情况也有一定的反映。如秦始皇十九年(前228)“南郡备敬(警)”,“廿年,韩王居□山”,“廿一年,韩王死”,这些都不见于史籍记载。按秦始皇十九年,为灭韩的第三年,刚刚打开统一战争的局面。南郡原是楚的故都郢所在地,秦昭王二十九年取郢以为南郡,南郡的北境紧靠故韩国的南境。《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一年新郑反。”新郑为韩都,故韩亦称新郑。这条记载和秦简《编年记》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记事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看出,韩国灭亡以后,韩国的贵族并不甘心失败,仍在企图复辟,并发动叛乱。而秦国也在时刻警备韩国贵族的复辟叛乱活动。“新郑反”和“韩王死”发生在同一年,不是偶然的,说明这次韩国贵族一旦发动叛乱,迅即遭到秦的镇压并陷于失败,而韩王也落了个身首异处的下场。

《编年记》又记:“廿三年,兴,攻荆,□□守阳□死。四月,昌文君死。”这条记载则又和秦镇压楚的反扑有关。《史记·秦始皇本记》载二十三年“楚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反秦于淮(一作“江”)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军,昌平君死,项燕遂自杀”。这两条记载为同一件事,昌平君应为秦简中昌文君之讹,简中另一个死者或即项燕。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之后也曾提到此事:“荆王献青阳(今长沙)以西,已而畔约,击我南郡,故发兵诛,得其王,遂定荆地。”这次以项燕、昌文君为首的楚国贵族公然在江南打出反秦的旗帜,但结果也不过一年,就遭到全军覆没的命运,昌文君死,项燕自杀。

以上记载,都说明秦的统一,到这时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再过两年,即公元前221年,秦灭齐,中国的历史终于出现一个大统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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