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照搬并进一步丰富了大明律,既禁止行政干部在任职地买房,也禁止军区干部在驻地买房。
明清两代的立法者大概想到了一处: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难查清,干脆就不让他们在任职地拥有房产。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默认你是贪污,就摘你的乌纱帽,打你的屁股。
现在的官员买房,低价购买或者名为低价实则免费的购买都是很常见的,更多的时候都是开发商主动把房子献出去。这种情形属于变相受贿,跟明清两代倒是有些相像。
对于官员变相受贿,政府当然是禁止的,可惜现在只治标不治本,虽然有政策规定“严查并纠正各级领导干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住房”,实际上不能完全管得住。
即使像明清那样极端的一刀切做法,也属于只治标不治本。很容易分析:
第一,政府不许在任职所在地买房,官员们还可以在其他地方买房。行贿受贿的花样多了去了,行贿者想给苏州的官员送礼,完全可以在上海买一套房子,只要足够豪华,领导照样笑纳。
第二,即使在任职地买了房,官员们也是可以隐瞒的。行贿的不会说,受贿的不会说,当下属的不敢说,老百姓说了也没有证据,这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唯独上级不知。
第三,即使低价买房的事情被上级知道了,官员们也可以不受处罚。只要多给上级一点儿好处,我吃肉您喝汤,或者我喝汤您吃肉,大家利益均沾,不信封不住上级的嘴。
所以我敢断言,明清两代,肯定有大批官员顺顺利利地在任职地找了老婆,买了房子,使得中央政策和法律条文都成为一张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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