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掩盖的真实目的(2)

时间: 2011-08-12 11:53    来源:    2011-08-12 09:43:53 书摘     点击:
    为解决国家缺钱的问题,宋神宗广泛地与各路大臣谈话,谈下来,形成的观点有两派:一是认为国家缺钱原因是花的太多,少花点就不缺了。这一派以韩琦、富弼、司马光等元老重臣为代表,他们建议皇帝:抑制个人欲望,少修建宫室楼台,适当裁减冗员、冗兵,千万不要与外国打仗,国家开支就减少了,钱也就够花的了。那西夏国、辽国要是打过来怎么办呢?这派人的回答是:只要你内修德政、外睦邻邦,人家是不会打过来的,对这种不顾强邻日益挑衅、不负责任的建议,神宗皇帝当然不满意,也没法儿按这些人的说法办事。     另一派的意见就是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他们提出的办法就是想方设法地增加财政收入,不仅可以养住现在的官员与军队,还可以支持朝廷对敌国采取主动的军事措施。这种态度与神宗皇帝的需要一拍即合,所以,神宗皇帝才采取非常手段,越级提拔王安石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大业的。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与性质     针对朝廷面临“缺钱”的问题,司马光曾与王安石展开过辩论。司马光认为,朝廷缺钱是因为花钱太多,少花钱即可。如果继续保持这么大的开支,就势必通过向老百姓增加赋税的方式获得财富,简言之,必然搜刮民财,给老百姓增加负担。王安石回辩说,这些钱都是非花不可的,节约不下来。而且,增加朝廷收入,也可以不通过增加赋税的办法获得,并不会给民众添负担。司马光反唇相讥:天下财富就那么多,不从老百姓那里取,从何处取?王安石的变法还真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不增加赋税而增加国家收入,但司马光也没有完全说错,这些钱不是凭空掉下来的,仍然是从老百姓身上搜刮过来的,羊毛只能出在羊身上。     纵观王安石变法的各项措施,一言以蔽之,即以国家兴办垄断的商业、金融业企业等手段,为国家敛财。为进一步说明问题,我们需对其主要法令做出具体的分析。     1、均输法:变法前,各州县进贡给京城的货物需长途运输,运输到京城后有些货物因不符合市场需求反而需降价出售,让国家亏损。王安石推出“均输法”,规定主管此项事物的六路发运使可以按“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能就近采购的货物,就就近采购,以节省运费。而且可以按照各地市场不同的价钱,把在当地价格高的产品就地卖掉,变成钱后,再到价格低的地方买回这种产品。同时,还规定,如果地方进贡的是京城不需要的货物,可以折成钱,以现金的形式交纳。这事实上是把原来的运输机构变成了兼具商贸功能的国营企业,通过经营、销售各地的上贡货物赢利,为国家创收。     2、市易法:当时的京城和各大城市,原本就有大的批发商,经营商业批发业务,获利颇丰。王安石推行“市易法”,设立市易务,实际上就是由朝廷官办的商业企业经营主要的批发业务,据说,范围十分广泛,连干鲜果品都由市易务经营,这样,就等于把原来民间批发商人的利润转移到国家来了。     3、青苗法:原本在民间,就存在有一些借贷机构和个人,在开春青黄不接的时候,靠收放贷款(利息高的就被称为高利贷)牟利。王安石推出青苗法,就是由官府来承担此项业务,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放贷,秋收后再连本带利收回。实际上是将原来的民间放贷资本的收入,转为官营的放贷机构,变成政府收入。     4、保马法:政府军队所需要的军马,原来是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养的,但是投入大、浪费多。王安石推出“保马法”,将战马承包给普通百姓喂养,条件是政府可以适当免除养马百姓的赋税,并给予以少量的补贴,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支出,又有战马可用。     从上面四项法令来看,就是把原来民间资本经营的能赚钱的商业、贸易以及金融业转为官办的垄断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的利润为国家增加收入;同时,把国家经营得不好的养马业转为民办,减少国营企业的亏损,为国家减少支出。这一增一减,国家的收入就增长了,达到了富国的目的。     当然,王安石变法也没有完全做到不增加百姓的赋税,比如他推行的“募役法”(也称免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增加百姓赋税的办法。原来北宋官府里除了官员之外,还要一些从事杂务的衙役,这些人是由各家各户轮流派人充当的,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强、业务不稳定、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改由各家各户按一定比例交钱,由官府再拿这笔钱雇佣稳定的衙役,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当然也有一定的对特困户的减免措施),这一法令实际上是使官府所需衙役(包括衙前重役、散从、马夫、典吏等)职业化了,变成了领国家官粮的“行政事业单位成员”。而全体老百姓则需为这些人员多交纳一份“行政事业附加费”。如果说,前面四项法令还是通过官办企业的方式间接为国家敛财的话,那么“募役法”则是赤裸裸的以增加税赋的方式直接为国家敛财了。因为这项法令解决的不仅是官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稳定性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增加了国家收入。这笔帐很简单:原来每十户百姓,每年有两人去官府服役,这一年只是有两户人家受影响;变法后,这十户百姓年年都出钱,由官府再分雇两个别的人去服役,这十户人家从每五年轮一次有负担变成了年年有负担。而且,十户人家交上来的钱,也许是够雇佣五个人的,可官府只需要两个人,那多出来三个人的钱就变成国家增加的收入了。据统计,熙宁九年(1076年),收的免役钱为1041万,实际雇佣衙役支出只有648万,节余392万就成为国家多增收的钱了。另外,从熙宁六年发出的青苗钱利息来看,剥削率也够高的了,当年发了1103万青苗钱,收回的利息是292万,利息率约为26%,按现在的标准,利率也不低了。(有资料说当时的高利贷利率为100%到200%,我怀疑这种说法的准确性。)由此看来,司马光批评王安石敛财,增加百姓负担,是有道理的。
数据统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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