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法律朝令夕改宽严随意(2)

时间: 2012-06-06 12:03    来源:         点击:
《大明律》和《大诰》四编中把封建法律的残酷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如《唐律》已经废除了古代五刑:墨、劓、非、宫、大辟等肉刑,代以笞、杖、徒、流、死。在这方面,明代法律是文明史上大倒退,它恢复了大辟、凌迟、枭首、刺字、阉割、枷号等酷刑,而且滥用死刑。《大诰》四编在《大明律》基础上更加扩大了这些酷刑的使用的范围。如《大明律》只有“谋反大逆”才治以“族诛之罪”(《唐律》只斩祖、父和十六岁以上的子孙,其他人不处死),而《大诰》四编所列的族诛的许多只是寻常过犯。如在起解官物时,“卖富差贫”,“滥设吏卒,役民如虎”等过犯的“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及有司官吏皆族诛”。《大诰》四编中还开创使用了新的肉刑,如断手、挑筋、剁指等。 还有许多酷刑虽然没有写上法典,却在刑讯过程中执行着、尤其是特务组织——锦衣卫酷刑花样最多。如剥皮楦草(鲁迅曾说明朝以剥皮始,以剥批终——明末农民领袖张献忠也好剥人皮)、刷洗(以铁刷刷犯人皮肤)、抽肠、锡蛇游等等,这些都是使人目不忍睹、耳不忍闻的,很难形诸笔墨。 朱元璋执行的律令比律令本身更可怕,因为写在纸上的律令是固定的,已经不会变更的了。可是朱元璋在执行这些律令时却没有一定之规。用解缙的话说就是:“盖令数改,则民疑,疑则不信;刑太繁,则民玩,玩则不齐。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大庖西室封事》见《解文公全集》)。说朝令夕改,并非是“律令”条款的改动,而是说朱元璋在执行过程中,一天一个样,宽严失当。 例如茹太素作刑部主事时上“万言书”言事,朱元璋叫人读了六千三百七十个字以后仍然没有看到有什么具体意见,便大发脾气,把太素打了一顿。第二天晚上叫人把太素文章读完了,觉得在他的奏章最后提的五条建议中有四条可行,又表扬他为忠臣(《建言格式序》见《全明文》)。虽然这次朱元璋做了检讨,可是茹太素终因太过刚直,最后还是被杀掉。朱元璋以不枉法著称,为了严肃法纪,他杀过拥兵在外大将胡大海的儿子,杀过自己的侄子、义子、女婿,可是他自己也曾枉法。 朱元璋在《大诰·论官生身之恩》中说:“且如福建御史于敏,初任卫知事,犯法遭刑,其妻击鼓以救,朕屈法以赦之,以全贞良之妇。”再任于敏为御史。“不逾年,复作非为,罪当徒役。其妻复救,仍准贞良,赦之。复论曰:良哉之妻,汝勿自弃。谕后,仍前御史。”后来,这个于敏再次犯法,被杀掉。按照道理说,于敏早就犯了死罪,可是朱元璋认为他的妻子是“良妻”,故屈法赦免。象这种忽轻忽重的做法不止这一次,有时简直拿法律开玩笑,使法律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完全以皇帝一人的意志为依归,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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