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法律朝令夕改宽严随意

时间: 2012-06-06 12:03    来源:         点击:
原文标题:揭开朱元璋重法治画皮:法律朝令夕改宽严随意
核心提示:象这种忽轻忽重的做法不止这一次,有时简直拿法律开玩笑,使法律的执行具有不确定性,完全以皇帝一人的意志为依归,极大地影响了执法效果。 style="text-align: center"> 本文节选自《朱元璋的建国术与治国术》 作者:王学泰  原载于《贵州文史天地》1999年05期 朱元璋恢复小农经济和加强宗法制度的本来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但是他给这种做法涂上一层温情脉脉的纱幕,仿佛明王朝特别关照“茕独无告”之人是与朱元璋本人“苦出身”密切相关的。然而,在法律的设置和运用严密与严酷上,朱元璋则赤裸裸表明他这样做是为了王朝的长治久安,是为了给他的继承人清除道路上的荆棘。朱曾对太子朱标直接了当地说,只有去掉荆杖上的芒刺,他才能顺利地继承皇位。正是为了朱氏家族的利益,为了使他经过千辛万苦争夺的江山永远传下去,朱元璋把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严刑峻法推到空前残酷的地步。也就是说,他采取了强控制的手段以求得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另外,还应该看到,农民、特别是小农,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往往需要他们所依附的共同体的“大家长”来自己说话,古代中国的农民自然而然地接受宗法共同体的控制和保护,这是封建专制主义出现和得以长时期延续的基础。我认为小农经济、宗法制度与专制主义是互相匹配的。因此,重建了小农经济和宗法制度的朱元璋在加强专制统治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严厉的律条与残酷的刑法 应该说封建社会大多是实行严刑峻法的,而朱元璋所推行的严刑峻法是颇不同于一般的。例如《大明律》已经比《唐律》严峻,特别在处理有可能危及到皇权稳定的行为时是十分严厉的。然而朱元璋觉得这还不够,他还在法外立刑,又亲自主持了《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一编(两者简称《大诰》四编)的制订。洪武三十年(1398),又撮取其中重要者附在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的《大明律》律文之后作为议罪定罪量刑的依据,以补《大明律》所不足。 应该看到《大诰》四编主要条款是针对贪官污吏的,但是其中也有不少是整饬老百姓的,有一些是整治那些“无籍之徒”“凶顽之民”的。如“松江逸民为害”“互知丁业”“辨验丁引”“验商引物”“再明游食”“耆宿”等条款都是,大约有二、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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