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都没犯“偶语罪”

时间: 2011-08-18 11:35    来源:《文史天地》2005年5期    娄可树     点击:

  何满子有一篇文章《朱元璋惩“偶语”》。(见《五杂侃》)文中说:“朱元璋不但以文章罪人,也实行秦始皇的‘偶语者弃市’的苛政”。他先举一个例子:朱皇帝微行京都,听见一位老妇人“密呼”他为“老头子”,于是就龙颜大怒,“即令籍没民家甚众”,罪名是犯了“偶语罪”。为了提高读者对偶语罪的识别能力,何先生又举了两个例子,虽与朱元璋无关,但却都罪涉“偶语”。一个是清代名臣纪晓岚大热天赤膊办公,乾隆爷忽然驾到,纪来不及穿官服,就钻到桌底躲藏。过一会儿,他估计皇上可能走了,就问部下:“老头子走了么?”另一个是民国军阀韩复榘阅兵,某军士不堪毒日暴晒,轻轻骂一声“混蛋!”何先生认为纪晓岚和那个士兵都是犯了“偶语罪”。可我觉得,性质不能这么定。   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偶语”,偶,古通“耦”。“耦”者,两个人在一起翻地也。所以“偶语”也作“耦语”,必须是两个人在一块对谈才行。而何先生列举的案例,老妇人只是密呼朱元璋为“老头子”,都是一个人在那里说话,没有其他人搭腔,分明都是独语,怎能说是偶语呢?   再说什么叫“偶语罪”。《史记·秦始皇本纪》:“有敢偶语诗书,弃市。”《汉书·高祖纪》:“(秦)诽谤者族,耦语者弃市。”注云:“应劭曰:‘秦法禁民聚语。耦,对也”,可见,“偶语罪”,只不过是秦朝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定的一种含有特定内涵的罪名:它必须是两人以上在一起对谈或聚语,而且谈论内容必须是儒家的经典诗书,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偶语罪”才能成立。倘若是一个人在那里自言自语,私下嘟囔,是构不成偶语罪的。这是秦朝的事。待到刘邦建立政权后,“偶语罪”即被取消,尔后的统治者也没听说有谁恢复过它。何先生所举的案例,一个在明,一个在清,一个在民国,说话人即便是犯了什么大罪,也只能分别以大明律、大清律和民国刑律的有关条款定罪,绝不会再有“偶语罪”这个罪名。何况明、清、民国这三个王朝,对待儒家经典五经四书的态度,已迥异于焚书坑儒的秦始皇,他们都把孔孟之道捧上了天,臣民百姓如果聚语诗书,只能受到褒奖,不会被指为犯罪的。何先生用早已废除的秦律来乱套明太祖、乾隆帝和韩军阀时代的司法行为,说他们“也实行秦始皇的‘偶语者弃市’的苛政”,这种指控显然是无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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