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男子的“艳福”(2)

时间: 2012-06-13 16:15    来源:    2011-12-01 08:31:07     点击:
    明朝,与汉、唐一样,是中国历史上性观念较为开放的朝代,比宋、元时期宽松多了。但是,虽然明朝的帝王大多荒淫无度,但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仿元制”。     婢女可以和男主人发生性关系,这似乎成了中国古代家庭里的一条“潜规则”。实际上,男主人与婢女发生性关系并不是随便来的,同样受到限制,有的甚至因此被处分。《唐会要》记载,“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张黔牟带着婢女一起值班,受了处分,“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     与纳妾一样,也不是什么样男子都能蓄婢女的。明朝万历年间,鉴于普通人家蓄养奴婢现象出现较多,民风日下,左都御史吴时来申明律例六条,其中第一条是,“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潜规则”对普遍男子是行不通。     那么,不准纳妾、蓄婢,普通男子“包二奶”、嫖娼总可以吧?也不尽然。     在唐朝,“包二奶”有一个专有名词,叫“置别宅妇”。当“别宅妇”,在唐朝不算出嫁,所以“别宅妇”都属未婚女性,即便生了小孩,也不能改变身份。     唐玄宗时期,别宅妇曾一度被禁。《唐会要》(卷41)记载:“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人掖庭\’。”李适当皇帝时,翰林学士吴通玄娶宗室女为外妇(“别宅妇”),还作为一大罪状,被人告到李适面前。可见,有权有势的唐代男人“包二奶”,也是要小心谨慎的。自然,置“别宅妇”非一般男子所能为。     嫖娼大概是古代男子寻欢找刺激的一条捷径,但得有银子。可见,嫖娼也不是什么人都能消费。那么,达官贵人是不是就可以随心所欲呢?从史上看,有的朝代可以,有的则不可以。如唐朝,官员嫖娼并不犯过,但到了宋、元两朝就不行了,官员是不能狎妓的,妓女向官员提供性服务,要被罚款。     中国古代男子“艳福”到底有多深?看了上面的文字该明了了吧。说到底,“艳福”是留给极少数特权男子的,此外的人只是想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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