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中央集权制度(2)
时间: 2006-09-20 15:52 来源: 点击:
御史台之下设殿中司和察院。殿中司由殿中侍御史统领,主管纠察朝廷百官。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宣政院——忽必烈即位后,以八思巴为国师,一二六九年,新字制成后,又加号“帝师”,“大宝法王”,统领全国佛教。(王磐:《行状》,见《佛祖历代通载》)朝廷立总制院,管领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内事务,仍以帝师统领。一二八八年十一月,改总制院为宣政院,用唐朝吐蕃使臣朝见的宣政殿殿名作为院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员,由朝廷命官任领。吐蕃有事,则设分院往治。宣政院官员军民通摄,僧俗并用,是元朝设立的一个特殊的机构。它既是管理全国佛教事务的机关,又直接统领吐蕃的政务和军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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