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法规(3)

时间: 2006-09-20 15:09    来源:         点击:
免奴婢为庶人令西汉末期,大批破产农民沦为奴婢,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光武帝利用奴婢要求人身自由的愿望,笼络人心,曾数次下诏免奴婢为庶人。建武二年(公元26)诏令规定,民有被卖为奴婢而愿归随父母的,听其自由;奴婢的主人如拘留不放,按掠卖人口律治罪。建武十一年(公元35)又三次下诏令规定:①奴婢主杀奴婢不得减罪;②奴婢主炙灼奴婢,按法律治罪,免被炙灼的奴婢为庶人;③废除奴婢射伤人处死刑的法律。上述诏令的颁布,对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科原意为依律断罪。法律条文中所列依律应科刑罚的部分,称为科条,后渐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汉王朝为了扩大某些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或改变原来规定的刑罚,常在一条法律条文下增加若干科条。如《后汉书·张敏传》载,汉代刑法中的“轻侮”罪的“科”文曾增至四、五百条。比即决事比,指经朝廷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断事成例或断案判例。秦时,审判官吏可以直接引用“廷行事”,即断案成例作为法律根据。可见汉比也是因袭秦制。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时定为典型案例的“死罪决事比”,有“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东汉时,编辑成篇的“比”,有《决事比》、《辞讼比》、《法比都目》、《廷尉决事》、《廷尉驳事》等。除上述律、令、科、比4种主要法律形式以外,汉代还广泛采用诸儒解释法律的章句或律说断案。《晋书·刑法志》载,东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历史
数据统计中!!


注:本站上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不代表浩学历史网的立场,也不代表浩学历史网的价值判断。

历史人物

更多>>

  • 和熹邓皇后

    和熹邓皇后 -------------------------------------------------...

  • 明宗

    历史 (1329.1-1329.8)在位,在位8月明宗,名和世,元武宗长子。...

  • 商纣

    商纣王(商纣)子寿 在位52年 商纣,姓子名辛,一名受,古音受,纣...

  • 李白

    李白 (701762年),汉族,字太白,号青莲居士,四川江油人,唐代...

  • (一) 舜帝,姓姚,传说目有双瞳而取名“重华”,号有虞氏,故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