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晏盐法改革与商人的分化
唐后期私盐贩的兴起是刘晏盐法改革的一个直接结果。唐代宗时,刘晏为了解决濒于崩溃的财政危机,改革传统的官制官运官销的盐铁专卖制度,推行政府与商人合作的官制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度。这次改革实际上是一次产权重新划分和财富的重新分配。唐政府通过重新分配食盐的产权,分割食盐的经销权给商人,实现了与商人在盐铁专卖制度下的合作。唐政府仍然掌控了盐铁等重要经济资源的最终支配权,商人只有紧紧依赖政府才能获得经销食盐的权利,分享食盐的高额垄断利润。这种不完整的产权直接造就了商人对官僚政治依附性特征的形成。
刘晏盐法改革为商人提供了分享财富的机会,但其制度本身却暗含着财富分配不平等因素。能够合法分享这次产权重新划分和财富重新分配的只有那些家资丰厚的富户大贾,他们以家资入籍成为盐商,“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白居易集》卷第63《策林二》)父子相承为官府粜盐,获取厚利,成为与政府合作的体制内的商人。那些没有家资入籍的中小商人和贫苦农民自然被挡在大门之外,成为体制外商人。因此,刘晏盐法的另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商人阶层的分化和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到唐后期,由于政府管理失控,盐商凭借着政治、经济上的特权,操纵利权,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刘晏盐法改革潜在的不平等基因,进入体制内的盐商凭借自身拥有的政治、经济资源优势,成为唐后期最为显要的商人阶层,而那些徘徊在体制外的中小商人和自耕小农则陷入贫困的境地。财富的两极分化加剧了社会矛盾,最终导致摧毁唐王朝统治根基的农民起义的总爆发。
刘晏改革盐法的一个目的就是通过重新分配盐铁等国家重要经济资源的经销权给商人,以杜绝商人走私。唐德宗之后,盐法渐坏,积弊日深。由于盐价虚高,利润丰厚,贩盐成为唐后期国家经济发展的热点和社会各阶层趋利的焦点,走私食盐遂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唐后期走私者的成分十分复杂:一是那些无法进入体制内参与财富重新分配的中小商人;二是大量破产逃亡的农民加入贩卖私盐的行列,成为体制外的小商贩;三是包括盐商、为官府放贷的高利贷商人在内的富户大贾,在各种政治势力的庇护下参与走私。盐税是唐后期中央财政的主要支柱,占整个财政税收的半壁江山。走私泛滥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唐政府采取严厉措施打击走私,甚至采取残酷的连坐之法,一人走私,邻里家人都要受牵连。但这种严刑峻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走私的盛行。唐政府打击走私的政策只是针对那些体制外的小商小贩,并未影响到那些在各种政治势力庇护下参与走私的富商大贾,因此,打击走私的政策常常在这些富商大贾的冲击下显得苍白无力,流于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