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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的“地方自治”与地方自治讲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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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代的地方自治,始于清代末年。清政府为预备立宪,于1909年(光绪三十四年)1月颁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9章112条,1910年(宣统元年)1月又颁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8章105条及《京师地方自治章程》8章136条。依据上述各项章程,县设议事会、参事会,以城、镇、乡为下级自治机关,以府、厅、州为上级自治机关。规定自治范围以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实业、慈善、公共营业等事业为限。府、厅、州、县之自治,由本省督抚实行监督(京师自治以巡警总厅为监督),受成于职掌地方行政地方自治之民政部,其关系各部所管事务,则受成于各部。当时为筹办地方自治,曾由各省设立地方自治研究所,“以为储备人才之地”。
        民国初年的地方自治制度,仍多沿袭清末成规。1914年2月3日,二次革命失败不及半年,大总统袁世凯下令停办各级地方自治;后感到仍有利用“自治”这一招牌作为统治工具之必要,乃于是年6月18日令内务部通告各省区详细调查各地社会情形及公益事业管理方法等,作为尔后厘订地方自治法规的依据。袁世凯先于这年12月29日公布由内务部重新厘订并经参政院议决的《地方自治试行条例》5章38条,规定每县划分四至六个自治区域,实行地方自治,后于次年4月14日公布《地方自治试行条例施行规则》4章32条,明确提出分为三期筹办地方自治的办法。同时,以京兆区作为筹办地方自治模范区,指派存记道尹王达负责其事。但后来,地方自治问题又被搁置。
        1917年1月,即袁世凯死后半年,国会酝酿恢复地方自治,并于当月19日由继任大总统黎元洪颁布《地方自治令》。1918年10月,徐世昌由安福国会选为大总统。次年9月7日,徐氏依据约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布经安福国会通过的《县自治法》6章69条,以县为自治团体,设县议会与参事会。1920年1月,他进而通令各地切实筹办地方自治。随后又令内务部(总长张志潭)召集地方行政会议,由各省省长及省议会各派一人赴京,讨论地方自治办法。会议终于通过《县自治法施行细则》21条及《县议会选举规则》9章56条,并于1921年6月18日由大总统公布施行,原《地方自治试行条例及施行规则》同时废止。1921年7月3日,徐世昌又公布《市自治制》8章78条及《乡自治制》30条,分别以镇、乡为自治团体。设自治会、参事会及自治公所。为求贯彻实施,复于9月9日公布《市自治制施行细则》。另外,北京政府还于同年9月至1922年3月间,颁布县自治法施行日期及施行区域令。一时各省区的自治声浪颇高。为适应客观需要,在北京由内务部主办的地方自治模范讲习所(又称传习所)及各省区所属道县自治讲习分所,即于1919年至1922年期间陆续开办,并取得一定的办学效果。
        1919年9月,内务部奉令在北京分期举办地力自治模范讲习所。原来,这年9月19 日,内务部总长朱深呈请大总统,准予在京师举办自治模范讲习所,以“培养自治模范人才”。同时致咨各省省长、各区都统及川边镇守使,声称拟举办自治模范讲习所,以“辅助官治行政之不及”,一经举办,即可“咨取各地方具有法政知识兼有自治经验者入所肄业,次第推行各地方,以为培养自治模范人才之地。同月24日,大总统就办讲习所事,指令内务部表示同意:“准如所拟办理”。接着,内务部即拟订讲习所章程18条,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呈请大总统正式“核定”。10月17日,大总统核定并公布是项章程。据章程规定,各省区应选派符合条件(资格)者(强调“具有法政知识及自治经验人员”)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来京入所参加讲习,毕业期限定为六个月,毕业时发给证书;所内设所长、教务主阱人,教员若干人,及分掌管课、文牍、会计、庶务之事务员若干人;所需经费,由内务都按月筹拨(据内务部1919年10月×日致大总统呈文所称,该所约需经费每月3300元,半年共19800元,另开办费1500元);一律不收学费,各学员之膳宿费及旅费,均由各该地方酌给津贴;学员入所后应修科目,“悉以实际适用为主”,编成讲义,由部拟订,定为模本,计有“现行地方自治法令”、“各国地方自治纲要”、“道路水利及土木行政”、“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慈善行政”、“地方财政学要义”、“劝业及公共营业”、“户籍法要义”及“现行关系地方自治各项法规”等科目;毕业后,由内务部送回各该省区,分配所属各道,组设道自治讲习分所,并担任教授;教学期满后,即由各道派充督察自治委员,分赴各属调查筹办自治情况。
         10月23日,内务部令派该部民治司司长吕铸兼任讲习所所长,同时函聘“法学精邃”、曾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之沈家彝为讲习所教务主任。该部希望通过举办这一模范讲习所及各省区讲习分所,“使中央与地方之自治计划衔接一气,脉络贯通,庶全国自治行政,而将来施行自治之区域及日期,亦得有所依据。”同月25日,内务部分别致咨各省区及训令京兆尹称:讲习所业经派员筹办,应饬所属遴选学员,严加甄试,限1920年1月底前,一律送部,以便入所学习。
        这里有一插曲。1919年9月,业已辞职南归经营实业兴办教育的张謇等人具呈内务部,拟在上海设立中华模范地方自治讲习所并已拟定章程,请求准予立案,并令邻近各省各县送人来学。但该部因已有在京师举办模范讲习所之举,遂于10月2日发表批令,不予同意,谓“所谓立案及令邻近各省各县送人来学各节,应毋庸议”。
        在内务部地方自治模范讲习所筹办之稍后,各省区之各道县自治讲习分所也随之而起。1919年11月初,内务部拟定《各道地方自治讲习分所章程》十七条及《各县地方自治讲习分所章程》十六条,以便各道、县依此先行筹备。同月12日,上述两章程经大总统指令核定:“准如所拟办理,即由该部通行遵照。”据《各道(县)地方自治讲习分所章程》规定:各道讲习分所直隶道尹(县讲习分所直隶知事),内设所长一人,得以道尹兼任,教务主任一人,由道尹就模范讲习所毕业学员中成绩优良者选任之;所选派学员,须具有以下资格:一为年在三十岁以上者,二为曾在法政学校一年半以上毕业或前清举贡出身或曾任与荐委任以上相当之实职者,三为曾办理地方公益事务二年以上具有经验者,四为未曾受刑或破产之宣告者,学员应修科目,与模范讲习所基本相同;学员毕业期限,定为六个月(县讲习分所为三个月);所需经费,由道尹呈请省长筹拨(县讲习分所由县知事呈请道尹转呈省长核定)。同月21日,内务部又分别致咨各省区及训令京兆尹,为所拟道县讲习分所章程业经大总统批准,应饬所属遵照,俟将来该地方施行自治,再行照章次第筹设。
        1920年年底,中央模范讲习所首届毕业学员返回原籍。内务部即致咨福建等省省长公署,要求各该省立即筹办道讲习分所。1921年1月,内务部又致咨福建等省省长公署,再次要求各该省所属各道如期开设讲习分所。略谓:“地方自治模范讲习所学员既经毕业回籍,应由各省区行政长官分饬所属各道,依照章程,设立道自治讲习分所,并委任各该毕业学员分担教授。”
        内务部主办的模范讲习所首届于1920年底结束后,后又续办第二期。至各省区道县讲习分所之举办,情况不尽相同,但的确有某些省区,曾按内务部的部署及要求,筹办此等讲习分所。如福建省所属之闽海、厦门、建安三道于1921年3月、汀漳道于1922年3月,先后成立讲习分所,并由各该道尹分饬所属各县选送具备一定资格者,大县10名,中县7名,小县5名,入所肄业。所需经费,酌定每道5000元,由各县按所送学员名额平均摊解。
        此种讲习所及讲习分所之举办,对于培养地方自冶人才,推动地方自治事业,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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