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焦易堂(1880-1950年),1928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任最高法院院长。1930年5月7日,谭延闿、胡汉民、陈立夫、焦易堂等人提出成立中央国医馆提案,获得批准,焦易堂出任第一任馆长。
1935年,中医《医界春秋》杂志刊登了一封1933年行政院长汪精卫写给立法院院长孙科的私人信函,信中谈及有关《国医条例》的问题。汪精卫说:“此事不但有关人民生命,亦有关国际体面,若授国医以行政权力,恐非中国之福……今此案已送立法院,惟盼吾兄设法补救。”
此信一登,舆论哗然。有人讽刺说:“国医而能为国际体面而牺牲,则国医实有大功于国际体面矣!中国积弱已非一日,国际体面不在赔款失地,而在国医的存在与否?”到底事件源起如何呢?
地方国医馆参与医药管理
《国医条例》是中央国医馆草拟的中医法规,希望通过立法来确定中医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诉求是争取中医行政管理权,即汪精卫所说的“授国医以行政权力”。
中医界最初发起成立国医馆的初衷之一,就是希望“由行政院迳以院令指派数人筹备,直属于行政院或隶属于内政部,则地位增高,成一政府正式机关”。当时行政院长谭延闿非常支持。不料国医馆获准筹办不久,谭氏即病故,国医馆顿失强援。最初提交审议的《中央国医馆章程》中,职权有“管理国医药事务”一项,及1931年正式公布时,已被取消,只剩下“整理”和“改善”中医药的职能。中央国医馆成立后,仍然将争取行政管理权作为努力方向。
根据《中央国医馆各省市国医分馆组织大纲》,全国各省市均得设立国医分馆和支馆。不少地方的中医界都积极筹备,很快形成了一个由中央国医馆———省市国医分馆———县市国医支馆的体系。甚至港、澳、泰国、菲律宾乃至远到美国旧金山的华侨中医都组织了国医分、支馆,向中央国医馆备案。
这个体系能否成为国医管理自己的机构?在成立之初,不少地方理解为可以。广东一些县市国医分、支馆就试图直接参与地方医药管理。
广东中医药界从1930年开始筹备广东省国医分馆,1931年10月,广东国医分馆筹备会推定陈任枚、潘茂林等共23人为董事,宣告正式成立,推潘茂林为董事会主任,邹殿邦为馆长。但邹殿邦未就职,后又由中央国医馆任命邹尧常为代馆长。其后,广东各县也陆续成立国医支馆。番禺国医支馆最先成立,此后有顺德、新会、南海等县继之。各支馆中,以新会的情况较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