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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的《国医条例》之争

www.hxlsw.com | 来源:南方都市报 | 郑洪 陆金国

关乎“国际体面”的《国医条例》之争

2009-12-23

  焦易堂(1880-1950年),1928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任最高法院院长。1930年5月7日,谭延闿、胡汉民、陈立夫、焦易堂等人提出成立中央国医馆提案,获得批准,焦易堂出任第一任馆长。

  1935年,中医《医界春秋》杂志刊登了一封1933年行政院长汪精卫写给立法院院长孙科的私人信函,信中谈及有关《国医条例》的问题。汪精卫说:“此事不但有关人民生命,亦有关国际体面,若授国医以行政权力,恐非中国之福……今此案已送立法院,惟盼吾兄设法补救。”

  此信一登,舆论哗然。有人讽刺说:“国医而能为国际体面而牺牲,则国医实有大功于国际体面矣!中国积弱已非一日,国际体面不在赔款失地,而在国医的存在与否?”到底事件源起如何呢?

  地方国医馆参与医药管理

  《国医条例》是中央国医馆草拟的中医法规,希望通过立法来确定中医的地位。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诉求是争取中医行政管理权,即汪精卫所说的“授国医以行政权力”。

  中医界最初发起成立国医馆的初衷之一,就是希望“由行政院迳以院令指派数人筹备,直属于行政院或隶属于内政部,则地位增高,成一政府正式机关”。当时行政院长谭延闿非常支持。不料国医馆获准筹办不久,谭氏即病故,国医馆顿失强援。最初提交审议的《中央国医馆章程》中,职权有“管理国医药事务”一项,及1931年正式公布时,已被取消,只剩下“整理”和“改善”中医药的职能。中央国医馆成立后,仍然将争取行政管理权作为努力方向。

  根据《中央国医馆各省市国医分馆组织大纲》,全国各省市均得设立国医分馆和支馆。不少地方的中医界都积极筹备,很快形成了一个由中央国医馆———省市国医分馆———县市国医支馆的体系。甚至港、澳、泰国、菲律宾乃至远到美国旧金山的华侨中医都组织了国医分、支馆,向中央国医馆备案。

  这个体系能否成为国医管理自己的机构?在成立之初,不少地方理解为可以。广东一些县市国医分、支馆就试图直接参与地方医药管理。

  广东中医药界从1930年开始筹备广东省国医分馆,1931年10月,广东国医分馆筹备会推定陈任枚、潘茂林等共23人为董事,宣告正式成立,推潘茂林为董事会主任,邹殿邦为馆长。但邹殿邦未就职,后又由中央国医馆任命邹尧常为代馆长。其后,广东各县也陆续成立国医支馆。番禺国医支馆最先成立,此后有顺德、新会、南海等县继之。各支馆中,以新会的情况较有代表性。

  新会国医支馆成立于1932年,由著名中医黄焯南任馆长。8月25日举行开幕礼时,新会县党部、江门市党部、新会县政府、新会县参议会等政界代表都来出席。典礼上馆长黄焯南在讲话中说:“各位!须要知道:这个国医馆不是人民团体,也不是承商,完全是保存我国几千年的医的固有技能,和振兴国产的一个机关。”

  成立不久,新会国医支馆就开始介入医药业的管理。支馆首先制定条例规定:“凡在新会县属行医有年,经验充足或在某种中医学校毕业者,及膏丹丸散生熟药店,均须向本馆登记,方得在本县属内执业。”“凡中医生、中药店未领有本馆登记证者,得请政府停止其执业。”

  其后,由于办馆经费不足,新会国医支馆又规定“国医生、国药店有扶助本馆之义务,每月应征纳补助费。”支馆将新会全县分成十多个区,每区有一个主任,负责征收补助费。但此项补助费受到部分医生和药店抵制,收缴不顺利,支馆屡屡发文催促。1933年十一区主任区栋卿报称“属内各医生对于缴纳补助费一节,类皆迟疑观望,诸多推诿,经一再劝告仍恃顽不恤”,国医支馆还请求公安分局协助征收。

  类似这些涉及医药行政事务的问题,在各地均有出现。由于涉及到具体利益,而且这些管理职能于法无据,就引起一些中医团体抗议。如上海国医学会向行政院上书抗议该地国医分馆“勒索”及“自称行政机关”等。这些都迫切要求对国医管理权的问题有一个明确说法。

  争取行政管理权受挫

  自1930年公布《西医条例》后,有关中医始终未有正式法规。1932年,中央国医馆函呈国民党政府行政院,要求派员审定《国医条例》而未有结果。次年6月,中央国医馆馆长焦易堂联合国民党中央委员叶楚怆、陈果夫、陈立夫、邵力子等29人,在国民党召开第306次中央政治会议时,提出了“制定国医条例,责成中央国医馆管理国医,以资整理而利民生案”,并附上所拟的《国医条例原则草案》和《国医条例草案》。

  焦易堂呈文指出,如不赋予国医馆真正之管理权,则所谓统筹医药团体与审定国医资格等事,“措理动生周折,实施徒托空言。证诸经过二年情形,则分支馆已成立者,地方政府多不与补助,形同虚设,未成立者,则当地医药团体,嫉忌龃龉,互生争执……现经先行提出《国医条例原则》,如荷会议通过,交由立法院审订,由政府公布,中央国医馆当即修改章程,呈请政府备案施行,以期适合职制,得有相当管理权”。

  中央国医馆这一要求,立刻遭到西医界群起而攻之。有人认为,“国医这个名称,并非不可成立,姑如焦易堂所言,和国文是一样之称谓”,但现在却“尚欲超出中央卫生行政机关范围之外,自行管理国医。”西医团体纷纷上书指责其为“破坏卫生行政系统”之举。这些意见还得到部分政界人物的支持。

  在会议上,议案就遭到时任行政院院长汪精卫等人的反对。汪精卫称,“国医言阴阳五行,不重解剖,在科学上实无根据,至国药全无分析,治病效能殊为渺茫”,主张“凡属中医不许执业,全国中药店限令歇业。”

  双方争论激烈,最后会议决议将《国医条例(草案)》送交教育、内政两部审查。内、教两部收到提案后,称国医馆非行政机关,须由“充分具备现代医药设备的机关担负整理中医药的任务”,以及“现在中医中药之管理,均已有法规分别颁布”等理由否决了该案,并将原案转呈行政院。1933年6月27日,行政院举行第112次会议,以国医馆为团体,不宜管理中医,再次否决了此案。

  当时正值各地国医馆分支机构引起各种纷争,广东等省(区)国民党党部都请求解释国医馆之性质。行政院答复说:“该馆系属团体之组织,并非行政机关。”由此,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发文说:“是该馆既非行政机关,以其宗旨、组织、经费等项而言,又显然非民众团体,乃政府为研究改良国医国药而设之团体。应转以解释如下:(一)中央国医馆并非民众团体,其分馆、支馆,党部不必加以指导;(二)中央国医馆乃系一种研究国医国药之团体,其分馆、支馆不得干涉卫生行政;(三)凡中央国医馆之分馆支馆,在各该地有纠纷者,依上二项原则解决之。”1934年,广东省政府转发了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函件,要求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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