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制的权力制衡术(3)

时间: 2010-07-02 15:00    来源:《决策》2010年第5期    朱韬     点击:
监察的一个重要对象是司法部门,宋代在这方面也是慎之又慎,设立多重机构实现监察的客观公正性。在中央,名义上的司法部门是刑部,但事实上大理寺、御史台甚至开封府都拥有复合的司法权,从这点上说,开封府的包青天的确是可以判理天下案的。 另外,设立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等机构受理直接诉讼,类似于今天的信访办。而皇帝也经常参与诉讼案。比如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十月,京城一个叫牟晖的百姓击登闻鼓,诉家奴丢失了一只小猪,宋太宗亲自下诏赐千钱作为补偿,事后太宗对大臣说:“像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我亲自操劳,是可笑了点,但我拿这种认真的态度处理天下事,应该就会没有冤案了啊。” 加强司法监察的另一个举措是朝廷定期向全国各地设派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带有钦差性质的官员明察各地案情,前段时间热播的《大宋提刑官》就是这类官员。 宋代在监察制度的设置上达到了近乎繁琐的地步。在通过监察机关加强对司法的监察的同时,宋代又规定了对监察机关的监察和互察制度。 以上考察的官场制衡机制,基本有效维系了宋代三百年间的行政运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成功的机制除了技术上的可操控外,还要有软性的精神支撑。在宋代,皇帝便贯穿了“仁”的治世思想,宋代开国皇帝立下规矩:不得滥杀大臣,优待读书人,当时的大臣用现在的话来说比较有“幸福感”。 但我们要记住一点:宋代的官场制衡恰恰而且只能在皇权的指挥棒下才能有效得以运转,封建专制统治是这种制衡安身立命的前提。所以,这种官场的制衡还是仅仅被道以“权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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