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典章制度(3)

时间: 2010-03-26 23:44    来源:网络    历史网整理     点击:
  六师人员在发生战争时征调组合,但在平时也要定期训练,其方式是在农闲时节举行田猎,每年四次,田猎完全按军事组织集合丁壮,具有检阅操练的作用。周的六乡在宗周时位于西土,所以六师在金文中称“西六师”。金文另有“成周八师”、“殷八师”,可能是成周地区的周人所组成,因位于殷商之地,故有殷八师之称。   周王朝还有一种军事力量,即师氏虎臣(一种虎贲),是常设的军队,由国中贵族子弟中精选的勇士所组成。师氏虎臣侍卫国王,护守王宫,从属者有少数民族的奴隶。   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据《诗·皇矣》,早在周文王伐崇时,已使用了钩援、临冲等攻城工具。战争规模日趋扩大,不仅周及其诸侯,一些少数民族也有较强的军力。如西周晚期多友鼎所载,周派军与俨狁交战,一个战役俘获兵车超过一百二十七辆,可见俨狁有着庞大的车战队伍。   法制   《尚书·康诰》、《立政》等篇记周公语,追述文王能够“明德慎罚”,强调处理刑狱必须谨慎,表明周朝注意法律的作用。相传西周法律名为《九刑》,或说是“刑书九篇”。《尚书·吕刑》作于周穆王时,记述当时有墨、劓、宫、大辟(即死刑)等五刑。适用五刑的罪行有三千条之多,并规定了五刑如有疑赦时改判罚金的数量。西周晚期金文记录了管理狱讼的伯扬父对牧牛一案的判决,所叙述的法律程序和刑罚,大体和《吕刑》一致。   西周法律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据《周礼·小司寇》,贵族犯罪可受特殊处理,即所谓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即使死刑,也要特别交由甸人执行。只要是有官爵的命夫、命妇,狱讼时不必亲自出庭,“不躬坐狱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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