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3)

时间: 2006-09-20 14:46    来源:         点击: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西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定期分配制度。当时把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葘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土地,叫做“新田”;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土地,叫做“葘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芑》又说:“薄言采芑,于彼新田,于彼葘田。”葘地,并不一定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葘榛秽,聚埒亩”,高诱注云:“茂草曰葘。”,葘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葘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葘”为休耕的土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土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葘,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的正解。

“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

(一)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通法。”又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三)《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即本之朱子注。

(五)毛奇令《四书賸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金鹗《周彻法名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其九分于民者,粟之数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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