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地方竹双制度

时间: 2006-09-20 15:51    来源:         点击:
历史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把所属部民按万户、千户、百户、十户为单位编制起来,各设长以统辖,各长都是世袭的贵族,这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攻下燕京以后,在燕京设行尚书省,由金朝降将行尚书省事,随着领土的扩大,曾“节制所及凡二十余道”。

忽必烈进入中原,建立元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以中书省分驻地方,称行中书省,以便直接处理政务。不久行省便成为固定行政区。

行省,即行中书省,或简称为省。元代除大都周围一带称为“腹里”,直属中央的中书省管辖,以及吐蕃和诸王封地由宣政院管辖之外,还在全国设立了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岭北、征东等11个行省,以实现对“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东,南越海表”,“有难以里数限者”的辽阔疆土的管辖。

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各省设有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为正副长官,又有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分管省内各种事务。丞相,平章大多由蒙古亲王记当,权力极大,除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吏以外,有权自选官吏。各省还没有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分管军事和监察。行省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分裂,这是秦汉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是我国省制的开端,在我国行政区划和地方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行省之下设路、府、州、县。路统属于行省,设有总管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同知、治中、判官等主要官员,还有学校、司狱司、织染局、东造局、录事司等分管各项专门事务的部门。府设置得不普遍,或统属于省,或统属于路,或直属于中央中书省。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主要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犊等员分管各种具体事务。州设达鲁花赤、州尹或知州为主要长官,其他如府制。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簿、尉、典史等主要官员,典史专主刑狱。在比较重要和遥远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的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台湾)等地。县以下有乡都和村社,为地方基层组织,乡都置里正,村社设主首。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上的达鲁花赤制。达鲁花赤是蒙古语,意为镇压者、制裁者、掌印者,转而为监临官、总辖官之意。达鲁花赤主要由蒙古人充任,是各级地方政府最高行政兼监督长官,虽然他们往往不管实际事务,但由于他们是高踞于其他官员之上的特殊官员,有实际的监督权,因此在地方政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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