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功爵制的确立(2)

时间: 2007-09-07 21:51    来源:    佚名     点击:
新的军功爵制是以国家授田及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它不同于旧的份地制。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据《荀子·议兵篇》,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据《孟子·万章下》说,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授政、任功”等赏赐形式,但在这种爵禄制度中始终贯彻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这就使得军功不可能完全与爵禄统一起来,而且依军功班爵禄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数奴隶主贵族中进行,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所赐爵禄的世袭。换句话说,这种因军功或事功而获得的采邑爵禄最终仍表现为卿大夫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已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由于军功爵在原则上排斥血缘宗法关系,所以赏赐的范围远较以前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参战的将吏、士卒,只要立有军功,都在赏功酬劳之列。军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少数级制扩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如果说春秋以前的爵禄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那么战国时的军功爵制则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条件。《盐铁论·险固》篇说:“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战国两个历史时期爵禄制度的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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