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2)

时间: 2007-03-08 15:55    来源:         点击: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馀“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復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姦》﹑《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姦”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僱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於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復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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