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2)

时间: 2006-09-20 15:56    来源:         点击:
吏律有关官吏公务的法规,分《职制》与《公式》两卷共33条。《职制》是关于官吏职司的规定,如“□党”条强调对官吏“交结朋党、紊乱朝政”的刑罚制裁,目的是防止内外官勾结专擅朝政,削弱皇权。《公式》是官吏应遵循的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有违的刑罚规定。户律共7卷95条,规定户役(户籍、赋役)、田宅(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田地管理)、婚姻(婚姻制度)、仓库(仓库管理)、课程(犯私盐、私茶、私矾及匿税)、钱债(债务、据别人寄存财物为己有、非法取得遗失物品)、市廛(市场管理)等。礼律关于违反礼制的刑罚规定。分《祭祀》、《仪制》两卷,共26条。《祭祀》指祭祀天地、社稷、神□等。《仪制》则是关于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迎接诏书、官员回奏次序、上书、丧葬及官民房舍车服式样等方面违反仪制的刑罚规定。兵律由唐律各篇有关兵事的条款合并而成,共5卷75条。规定宫卫(宫廷警卫)、军政(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军器)、关津(关津管理、警卫)、厩牧(官有马牛的牧养及管理)和邮驿(递送公文)等。刑律关于各篇以外的刑事犯罪的处罚以及诉讼、捕亡、断狱原则及制度的规定。共11卷(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杂犯、捕亡、断狱)171条。各篇基本上是沿袭唐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盗贼”方面的条款,量刑大多较唐律为重。工律分《营造》与《河防》两卷,共13条。《营造》是关于非法营造、虚费工力采取木石而不堪用、造作不依法、冒领物料、以私料令官局代造缎匹、造作过限期、官吏不按规定在官房办公等方面的刑罚规定。《河防》是关于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侵占街道及修理桥梁道路等方面的刑罚规定。《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部重要的法典,有许多自己的特色,如条目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按六部立篇目等,同它以前历代的律相比,无论形式或内容都有新的发展,明律的内容大多为清律所沿袭,对清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明律》在明代前期,曾程度不同地得到实行。明代中叶以后,政治日趋腐朽,宦官专擅愈演愈烈;统治者出于应付高度激化的社会危机和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需要,在“遵循祖制”的招牌下,大颁各种条例,因律起例,因例生例,结果条例纷繁,□吏因缘为欺,以例代律,任意轻重;特别是终明一代,厂卫横行,特务恐怖遍于国中,使《大明律》备受破坏。明代综合性法典。制定过程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由于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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