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时间: 2006-09-20 15:56    来源:         点击:
历史 明代的主要刑法法典。正式颁行于明太祖洪武三十年(1397),共30卷,460条。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非常重视封建法制建设,他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作为制定明律的指导思想。鉴于元末“条格繁冗”、“其害不胜”的历史教训,他提出了“法贵简当”、“当适时宜”、“当计远患”等一系列立法原则,并根据明初的历史条件和统治经验,吸取唐律及宋、元各朝律中有利于加强封建专制的内容,百般斟酌,制定了这部《大明律》。立法经过《大明律》从草创到定型,历时30年。明建国前一年,即朱元璋吴王元年(1367),命丞相李善长等根据唐律(见唐代法规)撰律285条,同《大明令》一起刊布天下。为了制定一个“轻重适宜”、“百世通行”的《大明律》,从洪武元年(1368)起,明太祖命儒臣4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20条,作为他制定明律时的参考。洪武六年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每一篇成,辄缮书上奏揭于西庑之壁,亲御墨为之裁定”(刘惟谦等《进明律表》),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遵守。洪武七年所颁《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律,共30卷,606条。洪武二十二年,根据明初20多年法律实施的经验和实际需要,明太祖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再一次更定《大明律》,“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鉴于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不再设立宰相,而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中书省职权,故洪武二十二年所定《大明律》以名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隋唐以来沿袭了800年之久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至此一变。到洪武三十年,又将二十二年律中畸重者78条加以改定,同时,将《钦定律诰》147条附于律文460条之后,正式颁布天下,命子孙守之,永世不得更改。至此,《大明律》的编纂工作便全部完成。《明史·刑法志》说:“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整个明代,朱元璋所定《大明律》,除附在后面的《律诰》在明中叶被废不用外,其正式律文一直被视为“历代相承”的成法;有时变通,也只是把一些补充条例附于其后,律之正文从未更改。内容洪武三十年所颁《大明律》,现存《明律集解附例》中,其内容如下:名例刑名和法例的简称,类似近代刑法的总则,为以下吏、户、礼、兵、刑、工六律的总纲,共1卷47条,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自首、共同犯、并合论罪等。在死刑中有许多处把唐律中的“绞”改为“斩”,对“十恶”大罪范围的规定,也较唐律有所扩大。还创设了比“流”刑重的“充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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