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规(2)

时间: 2006-09-20 15:55    来源:         点击:
③《真犯、杂犯死罪》条例这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和处刑时限的规定。“真犯死罪”指影响严重的死罪,为常赦所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且执行“决不待时”。“杂犯死罪”指某些影响不太严重的死罪,判刑后不是马上执行死刑,而要将犯人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朝审时按具体情况再行处理,并可当作五年徒刑以适用赎刑。明代曾几次颁定、重修《真犯、杂犯死罪》条例,趋势是真犯死罪越来越多,这说明明代中后期对人民镇压的加强。④《充军》条例明代的刑罚除死刑外,以“充军”为最重。充军是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充军至本人身死,永远是本人死后,子孙后代仍需继续充军,直至“勾补尽绝”。《大明律》中充军罪为46条,较前代大大加重,但统治者犹嫌不足,又于律外颁例。明太祖时所颁《充军》条例为22条,皆明律所不载。嘉靖二十九年(1550)制定的《充军》条例,凡213条。万历十三年所颁《充军》条例,与嘉靖十三年条例大略相同,但又新增充军条款39条。令明各代皇帝颁发的令有数千种之多,其中以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大明令》最为著称。它是吴王元年十二月,即朱元璋登极前1月,在颁律的同时刊布的。《大明令》共145条,分吏、户、礼、兵、刑、工六令。其中吏令20条,是关于官吏的选用、考绩、职守、任免、朝觐、致仕等加强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和皇帝对百官控制的规定。户令24条,是关于户籍、钱粮、赋役、纳税及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法令。礼令17条,是关于祭祀、仪制方面的规定。兵令11条,是关于府、州、县□候禁子、铺兵、水夫的数额及军纪、军情、出使官员的从人、分例、关津路引等方面的规定。刑令71条,是关于五刑、十恶、八议、各种官民犯罪和诉讼、决狱等方面的规定。工令2条,是规定造作军器和织造缎匹方面的法令。明代除制定律、诰、例、令等法规外,还进行了《明条法事类纂》和《明会典》的汇纂工作。《明条法事类纂》是弘治(1488~1505)时将明初以来的法令根据五刑、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目分类纂集而成。计有五刑类1卷,名例类5卷,吏部类5卷,户部类9卷,礼部类2卷,兵部类9卷、刑部类17卷,工部类2卷。上两书是研究明代典章制度的重要资料。明代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①对于不直接威胁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典礼及风俗教化之事”,明律大多较唐律为轻;而对于直接同维护封建专制统治、镇压人民反抗的有关法律,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大多较唐律为重。②明律中设立□党专条,规定内外官交结、大臣专擅选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斩,这是明代以前历代法律所没有的。同时,明代法规中关于“重绳赃吏”的条款,也较前代大大周密和严苛。③明代统治者继承了元朝对臣下赐田和强占民田的传统,对皇室、贵戚、官僚、宦官等所占有的大量庄田和官田严加保护。建立了黄册和鱼鳞图制度,作为向人户征派赋税和差役的依据,并把“欺隐钱粮”作为惩治的重点。明代法规在典权方面也较唐、宋两代规定详细,更便于保护剥削者的利益。④适应农业、手工业和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需要,加强了经济方面立法。如明律专门制定了“钞法”,详细规定了“盐法”、“茶法”,增定了《市廛》、《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法律条款,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严禁诱卖和略卖良民为奴隶、招诱流民垦荒、兴修水利、实行屯田和匠户轮班等方面的法令。⑤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有关言论、思想犯罪的法律条款显著增多。⑥审判制度和严刑酷法有了新的发展。明代规定流刑以上案件的管辖、决断权属于中央,大狱重囚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会审”,最后报请皇帝决定。由于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等特务机关直接参加和控制审判,皇帝独揽司法权的情况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刑罚上,明代于五刑外,将充军制度化。廷杖及种种律外酷刑,也常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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