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规

时间: 2006-09-20 15:55    来源:         点击:
历史 明王朝(1368~1644)的法规,是在明太祖朱元璋法律思想的指导和影响下,吸取唐律及宋、元法律的有关内容,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统治需要逐步发展起来的。明太祖起自“淮右布衣”,亲历了元末的暴政渎扰,有过参加和领导红巾军的经历,因而重视总结唐、宋以来历朝统治经验,形成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立法“当适时宜”、“当计远虑”等有针对性的法律思想,并以此为指导,进行了《大明律》等一系列重要立法,为整个明代法制奠定了基础。明代的各守成之君,在“遵循祖制”的同时,也进行了不少法规的制定和编纂工作。明代法规的形式有律、诰、例、令等。律朱元璋吴王元年(1364),命李善长等参照唐律(见唐代法规)撰律285条,于同年十二月颁行。翌年,建都南京,国号明,年号洪武。六年(1373)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撰定《大明律》,次年颁行。篇目一准唐律,凡30卷,共606条。洪武二十二年,命翰林院和刑部再次更定,改按六部官制编目,于洪武三十年将《钦定律诰》147条附后,总其名曰《大明律》,同年五月正式颁行。明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将《问刑条例》附后,形成《大明律附例》。诰明太祖朱元璋颁行的称为《大诰》的文告。洪武二十六年至三十一年间,明太祖曾把《大诰》的不少条目列入《充军》、《真犯、杂犯死罪》、《应合抄□》、《洪武三十年条例》和《钦定律诰》条例。由于《大诰》条目属于峻令性质,用刑远比明律苛刻,朱元璋死后不久,遂被置之不用(见《明大诰》)。例明代条例繁多,原因是洪武三十年《大明律》颁布后,明太祖留下“祖训”,命子孙守之,一字不得更改。因此,后代皇帝为严密统治人民的法网,便大颁条例以补充律条之不足,明代条例最为著称的有:①《钦定律诰》条例颁行于洪武三十年五月,附于《大明律》后,共147条,全部属于死罪方面的规定,是用来明确、补充明律有关死罪条款的。属于律的111条,全部同于明律正文的死罪条款。属于诰的36条,均是从原《大诰》峻令中择来,其中一些条目的处刑虽已从原《大诰》的“凌迟处死”、“枭首”改为“死刑”,或从“死刑”改为“杂犯死罪”,但死罪性质未变。有关《诰》的36个条目,除4条外,量刑均比明律的相近条款重。②《问刑条例》明孝宗弘治五年(1492)因前朝条例纷繁,法司问刑多有轻重失宜,刑部尚书彭韶等应鸿胪寺少卿李□请,删定《问刑条例》。弘治十三年,议上《问刑条例》297条,作为“常法”颁布天下,与律并行。明武宗正德(1506~1521)年间,又新增《问刑条例》44条。明世宗嘉靖二十八年(1549)重修《问刑条例》为249条,三十四年又增89条。明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刑部尚书舒化又重修《问刑条例》,计有382条。之后,又加续修,为385条,其原文现存于《万历重修大明会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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