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前期中央治藏措施述略(3)
时间: 2006-09-20 15:54 来源: 点击:
明初在藏地设卫建制,使藏地相对于中央来说有一个稳定的统治秩序。明当时除藏地外在其他地区置两京十三省,于今西藏未设行省(布政司),B14其所辖之地设乌思藏、朵甘两都司,直接归西安行都司(后改为陕西行都司)管理,B15相当于行省级军区机构,兼理民政,B16这种以卫所制为基础的管理体制终被确定下来。1、卫所官员任命、升降和承袭都由明朝政府决定。都司、卫所建制中的大小官员,都由明朝政府委派任命,卫指挥使(正职)由中央派遣,藏族官员任副职,B17管理当地事务,汉藏族官员参治,军政合一。他们分别持有明王朝的“诰印、冠带、袭衣”等。所谓“诰印”,即敕书和官印,敕书上记载着由明朝政府授给的官印、等级,武官五品以上为诰印,六品以下为敕命,有了敕书才有进贡和接受明王朝赏赐的权力。冠带、袭衣意即官服,和诰印一样重要,有此才能坐堂听事,行使职权。1373年,故元帝师喃加巴藏卜受招朝贡,举朵甘、乌思藏官乞授职名,中央遂设朵甘、乌思藏二卫指挥使司,“遂皆授职名,赐衣帽、钞锭有差”,任命“南哥思丹巴亦监藏等为朵甘、乌思藏武卫诸司等官,镇抚军民,皆给诰印”,B18此次封官60余人,明中央明确诰谕这些官员“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B19附后藏地武卫诸司“各官公勤乃职,军民乐业”,B20中央遂给以嘉奖,于1374年升朵甘、乌思藏二卫为行都司,同时升卫指挥为都指挥,颁授银印。必里千户所在以马易茶中带头献马,贡献突出,于永乐元年被升起为卫。世官袭职,必须得到明朝封赐的诰敕,在洪武、永乐两朝,因时所限,袭职的情况不是很多,兹举明永乐二年发给必里卫指挥佥事袭职的诰敕部分如下:“阿哈巴差人来谢恩进贡,告诉他兄结束病故了,欲要袭他职,恁中书舍人使将俺的言语,诰里写得仔细回去。教他阿哈巴仍做明威将军、必里卫指挥佥事。……如有不听管属的,将大法度治他”。按藏族习惯,一经授职,则世世不绝,但袭职还是要得到中央的诰敕,此类事还有很多。2、卫所及其所辖土司必须按时缴纳贡赋,并负有设置、维护驿站义务。陕西都司及四川都司属下的部分卫所向明朝政府缴纳的贡赋主要是土特产,其不同于中原各卫所缴纳的“夏税秋粮”,即所谓“土贡”。这种以土特产充当赋税的制度由来已久,《文献通考》记载,“土贡”即租税也,汉、唐以来,任土所贡,无代无之。B22据《明实录》等书记载,四川都司所辖卫所主要以贡马为主,陕西都司属下藏地诸卫除贡马外,还辅贡一些内地稀有的珍贵物品,如佛经、氆氇、兜罗帽、铁骊绵、甲胄及葡萄酒等物。洪武十六年(1383年),敕谕松州卫诏书中说“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闻其地多马,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共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共出马一匹,定为土赋”。B23明朝政府明确规定,“贡到方物,例不给价”。B24各卫所缴纳的贡赋,是他们向明王朝应尽的义务,而且这种贡赋有时间规定,一般为“岁朝”或“三岁一朝”。但中央对这种朝贡都要分别给以赏赐,这就有根据贡品给的赏赐,叫做回赐,也有根据诰敕上的官职等级给的赏赐,称为抚赏,这些都是很丰厚的赏赐,故卫所官员朝贡人次逐年增多,出现了朝贡盛况。违贡、失贡都是不允许的,长河西诸官失朝贡,朝廷谕曰“声罪徂征”,其即“遣使入贡谢罪,自是修贡不绝”。B25由于明王朝对这些朝贡者都要赏赐,财政负担加重,于是便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朝贡的措施,如加强敕书审验、道阻失贡者不许补贡以及规定朝贡人数等。卫所向明王朝定期进贡,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对卫所的控制,但其实质完全是一种体现国家制度的赋税义务,这是不可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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