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前期中央治藏措施述略(2)

时间: 2006-09-20 15:54    来源:         点击:
从明在西陲及北元蒙古右翼设置诸卫的地理分布来看,其几乎包围了整个乌思藏、朵甘北部,抑或是所设之卫在蒙藏地区间隔着撒里畏兀儿诸族,这不仅遏制了北元对明边地的侵扰,同时亦成功阻断了北元蒙古帝室与藏族地方政权的联系,使明中央“北拒蒙古,南捍诸番”,④并借以“屏蔽西陲”的政策得以成功实现,为明朝统辖藏地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卫所制是明经略藏地的重要保证蒙汗及元统治者对于其他地区“马上得之,马上治之”,⑤但其对藏地的管理却主要采取一套较特殊的治理措施,即中央置宣政院,在藏地设三个都元帅府,分封十三万户,承认西藏地方各地各大派别、显族的分治现实,尊崇藏传佛教,设“帝师”以笼络萨迦派,设置驿站、兵站,改善交通等,尤其对藏传佛教的尊崇,使得少数藏族僧人跻身于上层统治阶级行列。明朝虽对元的治藏政策有所继承,但由于明皇室与元蒙贵族在文化上的差异,在治藏政策上更多的是变易与发展,规范其在藏地的统治秩序。明中央经略西陲边卫的同时,在藏地也积极设卫建制。从时间上来看,建卫所、置都司均在封法王、王之先。自1371年建河州卫,终洪武一朝,几乎都是在进行军事行政建制,而分封法王、王基本上是在永乐朝时期。由此可见,军事建制之卫所制在明前期对中央管理藏地是起着重要作用的。卫所制是明朝的基本军事制度。《明史·兵志》载:“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⑥卫是仅次于都司的地方权力机构,“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⑦卫内设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职,千户所比卫低一级,正千户是明朝的正五品官,明初卫所制的建立根本在于军屯,即军队屯田兴农,自给粮饷,“明之初制,无军不屯”,⑧军屯受卫所管理,“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⑨如“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这一制度是很灵活的,在藏地,明代几乎未实行州府县制,而是以都司、卫所代之,兼理民政,实际上是军政合一的地方政权机关。洪武二年(1369年)五月,朱元璋即派人持诏书晓谕吐蕃,同年九月,“吐蕃寇临洮,屯于洮河原,指挥韦正率兵御之”,后“土酋赵琦弟同知赵三及孙平章祁院使等皆先后来归”,⑩是为吐蕃地方首领归顺之始。此时藏地大多数头领尚在观望。洪武三年(1370年)五月,明西路军的一支在左副将军邓愈率领下攻克河州,“河州以西朵甘、乌思藏诸部悉归附”。B11慑于明军之威,故元陕西行省吐蕃宣慰使何锁南普等在明陕西行省员外郎许允德招谕下,上交元所授金银牌印,率部降明。明于1371年置河州卫,属西安都卫(洪武七年七月置西安行都卫于此,洪武八年十月改为陕西都指挥使司B12),以何锁南普为指挥同知,宁正(即韦正,明将)为指挥使,这是明朝接替元朝统治在藏边设置政权机构的开始。洪武四年正月,置洮州军民千户所(属河州卫),十二年,平定洮州十八族叛乱后,以之为扼西番咽喉要地升为卫,同时置岷州千户所(亦属河州卫),十一年,升为卫;在四川都司内设置了松州卫、茂州卫、威州卫等。如果说在河西孔道设卫主要是为了阻断蒙藏交通,那么这些卫所的设立对明朝来讲则是从外围对藏地进行统辖威慑,对于乌思藏及其东部朵甘藏族聚居的地区来说,所置卫所的作用则着意于招抚。洪武六年春,故元帝师喃加巴藏卜等至南京朝贡,“上所举六十人名。帝喜,置指挥使司二,曰朵甘,曰乌思藏”,B13不久,升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归西安行都司(治所在河州)管辖。洪武八年,置俄力思军民元帅府,至此明在整个乌思藏军事行政建制的框架构筑完成。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俄力思军民元帅府从机构设置上说本应属吏部或布政司管辖,可在这里是属乌思藏都司管辖范围,这反映了明朝中央对乌思藏的管理方式是军政合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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