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宰辅集体领导制(5)

时间: 2006-09-20 15:50    来源:         点击:
总体上来看,两宋宰相任期经历过“长——短——长”的变化过程。北宋中期以前,皇帝与宰相之间有较好的合作关系,宰相任期相对稳定,时间也较长。北宋中期以后至南宋孝宗时期,皇帝与宰相之间的猜疑加深,虽然出现过秦桧这样个别的权相,但多数宰相皆不安于位,宰相人选更换频繁。南宋后期,权相更迭执政,朝纲失常,宰相的任期有时变得不受时间限制。4、集体领导制中“和而不同”的原则。集体领导制,必须避免两种不良倾向的出现,其一是二府宰辅朋比为奸,结党营私;其二是二府大臣政见相背、争吵不休、乃至勾心斗角。孝宗曾经设想过宰辅之间理想的合作关系,他取孔子“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之意说:“执政于宰相,固当和而不同。”(《宋史》卷391《周必大传》)“和而不同”,也适用于宰相之间、参知政事之间、枢密院使副之间、中书与枢密院之间等等,即二府大臣之间都应该树立起“和而不同”的原则。“和而不同”的前提一定是一心为公、为国,这是“和”的基础,双方能协调工作,关系和睦,又能够各抒己见,不苟同附和,由皇帝居上调度、控制,这自然是最理想的宰辅之间的工作合作关系。宰辅争吵不休、勾心斗角,朝廷就无法贯彻统一的施政方针,也无法落实朝廷的法规政令,势必降低二府的工作效率,这也是皇帝所不愿意看到的。二府大臣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或者罢免双方,更换宰辅,或者做局部调整,以保证中书或枢密院小范围内的协调统一。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4)六月,枢密使王钦若、陈尧叟和枢密副使马知节俱罢。原因是马知节鄙薄王钦若的为人,在皇帝面前“具斥其奸状”,“争于上前者数矣”,真宗认为枢密院使副“异常不和,事无大小,动辄争竞”,已无法正常工作,故俱罢之(《长编》卷82)。仁宗景祐四年(1037)四月,昭文相吕夷简、集贤相王曾、参知政事宋绶和蔡齐并罢,原因是吕夷简和王曾“论议多不合”,且相互攻击,“至交论帝前”,宋绶助吕夷简,蔡齐助王曾,中书分裂成两派,集体领导制就无法运作,故四人一起被罢免(《长编》卷120)。仁宗庆历六年(1046)八月,参知政事吴育自己要求改任枢密副使,因为吴育在中书“遇事敢言,与宰相贾昌朝数争议上前,殿中皆失色。”因此与枢密副使丁度调换位置。(《长编》卷159)此后,两人依然“数争论帝前”,次年三月,贾昌朝和吴育因此双双被免职(《长编》卷160)。仁宗嘉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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