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的阶段与特点简论

时间: 2008-03-10 15:24    来源:    佚名     点击:
   李伯谦先生在《长江流域文明的进程》一文中曾经指出:“中国文明起源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文明的起源问题。只要对黄河、长江这两河流域文明的进程有个基本的了解,中国文明起源的问题就基本解决了。”[1]长江中游是长江流域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一个原始文化区域,当然也就有着相对独立的文明化进程。随着长江中游五十余年来的考古发掘与研究工作的深入,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的研究时机业已基本成熟。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的探索,不仅旨在了解长江中游文明化的步伐是如何迈进的,而且还在于探求其步伐与进程为何如此这般的原因何在,为进一步理解长江流域文明化进程和探索中国文明起源奠定一个局部的但不可或缺的基础。  长江中游文明进程所走的道路是部落社会——酋邦社会——向国家社会转型——以部落社会为主流的次生文明社会。长江中游文明进程的起步于大溪文化时期,夏商时期进入次生文明社会。这一漫长的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溪文化时期社会复杂化的起步——部落社会的解体 大溪文化聚落形态分析表明,大溪文化的社会组织最基本的细胞是核心家庭,家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单位,有一定的家庭私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湖北枝江关庙山F22[2]和江陵朱家台F5[3]的考古资料即是佐证。家庭之上的社会组织是家族。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家族形成一个聚落。聚落的管理权大约由族长掌握,权力的范围没有延伸到本聚落以外。贫富的分化由早期的家族内部到晚期的家族之间,但是财产与权力之间尚未建立牢固联系。湖北宜昌中堡岛[4]、宜都红花套[5]凸现石器加工功能,宜昌杨家湾彩陶和刻划符号[6]张扬宗教色彩,湖北监利福田柳关的贝丘遗址[7]特色,都表现出大溪文化聚落功能有专一化的趋势,甚至湖南澧县城头山出现了大溪文化早期的城址[8],但就整个聚落形态体系而言没有出现聚落等级制,聚落功能的侧重并非形成聚落等级制的机制。聚落内部已经出现了至少是生死两界的功能区划,但不具备等级差别的功能意义。 大溪文化的墓葬反映出大溪文化晚期,私有财产继承制已经产生,贫富分化已经出现,但是尚未形成社会等级制度及其标志。玉器可以作为私有财产继承,却不作为社会等级的标志物。        在认知领域,大溪文化仍然没有完全走出“泛灵论”原始宗教阶段的苑囿,但是,澧县城头山出现大型祭坛,专于祭祀与稻作农业休戚相关的大神,而居址中则夹杂着对普通神祗的散祭,陶器上刻划符号也可能作为与普通神祗沟通的神徽体系,标志着神祗等级的分化,为宗教的统一和为社会分层而造制意识形态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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