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者烟瘴充军。”对于私罪或失职官吏依法处以降职、革职处分,“无照人民过台,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数分别降调,隐匿者革职。” 清政府对移民台湾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反复,时禁时除,直至1875(即光绪元年)才正式废除“禁止渡台”的法令。整个清朝统治时期,东部沿海人民屡屡渡台,禁而不止之势原因概而有三:一是清朝时沿海平原夹杂丘陵,人口较稠密,人均耕地本来面积就不多;其二,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政府政治统治相当腐败,赋税过重,民难聊生,加上大地的兼并之风,其民生也难矣;其三,台湾地广人稀,土地肥沃,一岁之获,数倍中土,同时清政府对台的赋税相对较少,且政治统治相对宽松。与沿海相比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行政法方面。台湾的职制度建立较晚,在郑成功攻台之时,改台湾名为车都,设承天府和天兴、万平二县,设立了安抚司于澎湖。清军入台后,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后又因朱一贵起义,“设巡视台湾御史满、汉各一人”以“监察行政”。入台官员因入台湾也享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员不有的一些待遇,如:“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会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网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级,称职者准加一级,以示鼓励。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四年逾四十无子一准其携眷赴任。夫台湾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禄甚轻,旧制,分巡道年六十二两四分四厘知府同禄,台防同知四十两王钱五分六厘,知县二十七两钱九分,县丞二十四两三钱二厘,巡检十九两五钱二分,实不足以资衣食。乾隆八年,奏旨增加养廉。于是分巡道一千六百两,知府同禄,台防同知五百两,台湾知县一千两,他县八百两,县丞巡检各四十两。” 在台湾为清朝设置一府三县之后,又有所变更,至光绪时,奕 、奕 、李鸿章为上疏指出:”台湾为 洋框要,延 千余里,民物繁富。通商之后,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员 扎控制。若以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以 成,似属相宜,恭候钦定。如 允,所有一切事宜,应由该督抚详细酌议,奏明办理。”诏曰可。于是设之府、一州、三厅、十一县。后经又设台湾省,刘铭传为巡抚。 经济贸易法方面。清军入台,既是政治上的统一,又是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愚昧的清朝统治者只注意到了政治上的统一,却对海峡两岸经济的发展漠不关心。对海峡两岸之间的贸易横加阻断,明明是一个日趋开放的世界,清政府却只顾坐拥庞大家业,不知扩宽视野,也要设立禁海令,严禁海峡两岸的交往贸易。至于顺治时期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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