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予为措置” 5,而统治者康熙又因此怕海外贸易祸及统治安全,于1717年禁止往南洋贸易,以避免台湾等地汉洋勾结,威胁其统治,宁愿少得一些海外贸易税收,人民生活困难一点。 可见,清军入台之后,清政府对台的贸易法律制度在禁与不禁之间徘徊,反映了清政府举棋不定的状况,当国内倡废海禁之声高时,则开海禁,以利民生,强国力;但当贸易量增,人口流动频繁时,又恐“祸起贸易”,于是实行海禁,总之,是为了维护清政府自身的统治,是为了在有限的空间里实行一种对康熙等皇帝来说有些为难的中庸之举,海禁不利国不利民,开海禁利民而似不利统治,于是就变求发展,以变以“安心”,结果没有发展好,心也没有安得了,可谓放了几声空炮,招来了一群“狼”。因而在确定清军入台之后对台湾的海贸总体规划的定性是“有宽有严的限制性,不完全性的海贸政策。【参考文献】 1夏琳《闽海纪要》卷上 2连横《台湾通史》卷十二 商务志 3《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4李光地:《榕村全集》卷三《吴将军行间遇后序》,道光九年刻本。 5《实录》卷270 参考书目: 1、《台湾府志》中华书局。 2、《台湾通史》商务印书馆。 3、《台湾外纪》 4、陈碧笙《台湾地方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5、王之晨《清朝柔远记》 中华书局。 6、蓝鼎元《平台纪略》 7、马汝珩 马大正 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1990.11版 8、万明著《中国融入世界的步履——明与清前期的海外政策的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3版 9、周力农《清代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七辑 就移民方式而言,主要有明走和暗走两种,所谓明走,一是伪造官府照 ,可见伪造护照,过关古已有之;二是买通有关官员和负责守关口的兵勇;至于暗走,则包括,夹杂入商船中混装为水手,或杂入兵船或直接由专人负责乘小舟横渡台湾海峡。不论是明走还是暗走,都是“偷渡”按清军入台之后的律令,都是严惩不贷的。清政府“不准内地人民偷渡。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 分别治罪,文武官 处,兵役治罚。”“如有充当客头(类似今蛇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罚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般户及歇窝知情 者杖一百、枷一个月体做法人杖八十,逆回原籍;文武官失察分别论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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