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营,严禁私人贸易,而英国人却以武力为后盾,强迫清政府承认废止樟脑官营,准洋商领照前往内地买办。 台湾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其对外贸易的重要物质基础,然而清政府没有好好珍惜,结果反被外国的殖民主义者大肆利用,并成为对抗清政府的军费。在处理海外贸易的问题上,与清政府成鲜明对比的是郑氏家族。郑芝龙时期就大力向日本等国出口产品,以致被认为是荷兰东印度无可奈何的敌人。郑经统治时期,英方每年段向郑氏集团缴纳3%的关税,并运来台湾所需货物,而郑氏集团终于在被清政府收编之后,台湾环境骤变,加上台湾土地因大力开发日趋紧张,英国商人被迫暂时关闭了驻台商馆。 清朝的法律体系总体上是一种封闭型对台湾的法律也同样如此,尽管对台湾有一些特别法,而且这些特别法表现在刑法上是偏重于内陆,在民事法上略轻于内陆,当然这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同郑氏集团相较而言,从其法律体系和法律具体制度都具有进步性,比如采取较宽舒的赋税政策,当然这个问题也要辩证地看,因为一定程序上也只是清朝统治者为表现其“爱民”的特点,而且在移民、贸易法规上存在着严重错误和空缺,为外国的殖民主义者保存下了一个物产丰富的原料市场。在清朝的台湾法律日益复杂之际,也产生了一新问题,比如法律冲突问题,清律曾明令严禁携眷入台,当然这个法令也包括官吏在内。一些驻台官员年逾四十而无子,为此乾隆十二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准如遇上述情况准官吏携眷赴台。这反映出清政府还是懂得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就法律之间的冲突作出一定的协调,毕竟台湾的法律在执行上与内地有些区别,一定程序上也反映了清朝立法者已具有了一些辩证立法主义思想,而且不管如何,清朝毕竟把台湾纳入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这毕竟是一种政治上、法律制度上的进步。国家的统一,才有法律制度的统一;而法律制度的统一,更离不开国家的统一。法律的是祖国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祖国的统一,就没有祖国法律的统一。祖国法律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并非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包括广大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最广泛的利益基础之上的,是反映当前最先进生产力水平的,也必然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清政府也未完全清楚地认识到台湾的重要地位,包括在政治、经济贸易上的特殊地位。至于政治上的地位,则是海防重要性的地位,这一点清政府虽有所认识迟缓,但好歹采取了不少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对外来的侵略也发挥了台湾的应有地位,只是习惯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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