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很多人困于生计。郑成功在获悉这个事情之后,“驰令各处收沿海之残民”。当然而在移民过程中,也夹杂着一些贩卖沿海地区妇女台的事情。就移民方式而言,主要有明走和暗走两种,所谓明走,一是伪造官府照 ,可见伪造护照,过关古已有之;二是买通有关官员和负责守关口的兵勇;至于暗走,则包括,夹杂入商船中混装为水手,或杂入兵船或直接由专人负责乘小舟横渡台湾海峡。不论是明走还是暗走,都是“偷渡”按清军入台之后的律令,都是严惩不贷的。清政府“不准内地人民偷渡。如拿获偷渡船只,将船户 分别治罪,文武官 处,兵役治罚。”“如有充当客头(类似今蛇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罚为首者充军;从者杖一百、徒三年,互保般户及歇窝知情 者杖一百、枷一个月体做法人杖八十,逆回原籍;文武官失察分别论处。“沿海村镇有引诱客民过台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壮者新疆为 ,老者烟瘴充军。”对于私罪或失职官吏依法处以降职、革职处分,“无照人民过台,口岸失察之官,照人数分别降调,隐匿者革职。” 清政府对移民台湾的问题上态度多次反复,时禁时除,直至1875(即光绪元年)才正式废除“禁止渡台”的法令。整个清朝统治时期,东部沿海人民屡屡渡台,禁而不止之势原因概而有三:一是清朝时沿海平原夹杂丘陵,人口较稠密,人均耕地本来面积就不多;其二,在封建社会末期的清政府政治统治相当腐败,赋税过重,民难聊生,加上大地的兼并之风,其民生也难矣;其三,台湾地广人稀,土地肥沃,一岁之获,数倍中土,同时清政府对台的赋税相对较少,且政治统治相对宽松。与沿海相比具有很大的可比性。 行政法方面。台湾的职制度建立较晚,在郑成功攻台之时,改台湾名为车都,设承天府和天兴、万平二县,设立了安抚司于澎湖。清军入台后,设一府三县,隶属福建省。后又因朱一贵起义,“设巡视台湾御史满、汉各一人”以“监察行政”。入台官员因入台湾也享有其他一些地方官员不有的一些待遇,如:“雍正七年,议准台湾道、府、同知、通判、知县到任二年,会该督抚于闽省内地拣选贤能之员,乘北网之时,令其到台,与旧员协办。半年之后,令旧员乘夏月南风之便,回至内地补用。政绩优著者准加级,称职者准加一级,以示鼓励。十二年,总督郝玉麟奏准,调台官员四年逾四十无子一准其携眷赴任。夫台湾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禄甚轻,旧制,分巡道年六十二两四分四厘知府同禄,台防同知四十两王钱五分六厘,知县二十七两钱九分,县丞二十四两三钱二厘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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