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科。”于是奏定上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上园五石;中田七石四斗,中园四石;下田五石五斗,下园二石四斗。与荷兰统治时期和郑氏统治时期,均有所下调。然而由于“台湾全郡尽属沙壤,地气长开不降……台湾沙地。每岁夏秋大雨、山水奔泻,冲为涧壑,流沙 积、塾田多为荒壤”,许多大臣也指出台湾赋税重于内地,终于在雍正九年将赋税政策予以下调:“诏以台土田自七年开垦及自报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亩三分有奇,计亩征银,仍代以粟。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至乾隆时期又“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又因“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变不必再议加减。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加惠边方之至意。” 至于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从下表大概可以简单看出。 名称 形式 国有 官庄、屯田等 地方所有 地方出钱,农民出力,业户、垦户、佃户 农民所有 小结首、大结首 婚姻法方面: 清政府也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比如“不准携眷赶台”,“汉番不能通婚”等不合理的法令,而且同禁海令一起都阻碍了台湾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当地的稳定,同严禁移民偷渡的法令一样,也逐渐被废弛,因为毕竟是不得人心的。当然其时的婚姻立法就不如现今的法律了。同时康熙年间还驱逐无妻室和产业的居民。根据《康熙二十二年台湾编查流寓六部处分则例》规定:“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产业者,应逐回过水,交原籍管束。” 清朝入关后,就是否可以移民台湾是明令禁止的。但是,郑氏集团在移民台湾的问题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例如1661年郑成功率领十七镇近四万人进军台湾;其子郑经自1664年(即康熙三年至1681年共计三次移民一万余人,而且其中包括三千余降于郑氏集团的清军,当然,对于这些降兵,按大清律是斩立决的,加上又去了台湾,这刑罚要受的就重了,不过这些被迫移民台湾的清军却被予以优待,《台湾外纪》载:“清军弱兵将士二千余人载过台湾,分配屯田。”1654年和1661年清政府下令禁海令,并下了“迁海令”令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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