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数愈来愈多,仅从清政府官方的人口统计看,前后最多时,人口竟增长了二十多倍,这是超出原住居民的人口增长限度的。可见其法令并未起到多少效果,不过倘若没有这些法令,相信人口会更多的移向台湾,因为据清政府最初的统计只有万余人,而后来竟至20余万,两地之间的联系频繁可见一般。 清政府对海事刑事犯罪是以较《大清律例》加重处罚的,除了偷渡外,像走私也是要严惩的。台湾盛产硫磺,施琅也多次向康熙 提及,而硫磺可以用以入药。也可用以军事目的, 作为炸药制作炮弹等。清朝对此予以严禁,并处以重刑,但收效甚微。 康乾时期,清朝刑律逐步完备。台湾也逐步纳入了清朝律令的统治之中。连横的《台湾通史》卷十二《刑法志》载:“台湾隶福建布政使之下,分设厅县,而寄其权于巡道。乾隆五十二年,诏加按察史衔,以理讼狱。凡人民之赴诉者,先告代书,书其事,呈之厅县,定日召讯,判其曲直。 绅命妇可使家人代之,谓之抱告。不服者,则控之府。不服,复控之道。然道控之案,每饬府再勘,唯重大者亲鞠之。道判不服,控之省。复不服,则控之京,谓之叩阍。天子不能亲听,命刑部与都察院大理寺讯之,所谓三司会审也。路远费重,迁徙岁月,非有奇冤巨案,未尝至于京控也。” 台湾虽处岛国,方圆有限,但流徒之罪,依律执行,不过由于台湾与内地间隔台湾海峡,故“由鹿 门口配搭商船,对渡厦门。”“若命犯直解赴按察司审办,而盗犯则至同安县交收。逐程接递到省,定地 咨发配。” 对于人民群众的反抗活动,清政府依然加以全力镇压,而且由于狭隘的民族情绪,对台湾地区的镇压活动也异常迅猛。归结起来,仍是维护封建皇帝统治和君主专利,也没有因台湾的回归而对台湾的人民起义予以宽容,而且随着清朝历史的发展,台湾人民起义有愈加增多的趋势,这应是与清政府的统治愈加腐化相对应的,而对人民起义污蔑为“叛乱”却一直未变。台吏高其棹疏报:“台湾水连沙等社凶番,自康熙六十年朱一贵作乱后,不纳赋饷,肆行劫掠。臣令台道吴昌祚等率兵,番壮分路裹粮进剿,擒首恶骨宗等,各 相继归诚。”可见人民的反抗乃因“赋饷而起”。又有闽抚赵国麟奏:“台湾北路大甲两番残害官兵,经总兵吕瑞麟、道员倪象恺已将胁从等社抚定,续有凤山县南路奸民聚众伤兵,经提督王郡追剿解散。其大甲西番土官率令全社就抚”。 民法方面。清军入台后,在朝廷中产生了弃台的争论,靖海将军施琅上《陈台湾弃留利害疏》,又上奏请减赋税:“然在郑氏当日,自为一国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饷赋,未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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