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为表现其“爱民”的特点,而且在移民、贸易法规上存在着严重错误和空缺,为外国的殖民主义者保存下了一个物产丰富的原料市场。在清朝的台湾法律日益复杂之际,也产生了一新问题,比如法律冲突问题,清律曾明令严禁携眷入台,当然这个法令也包括官吏在内。一些驻台官员年逾四十而无子,为此乾隆十二年,闽浙总督郝玉麟奏准如遇上述情况准官吏携眷赴台。这反映出清政府还是懂得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就法律之间的冲突作出一定的协调,毕竟台湾的法律在执行上与内地有些区别,一定程序上也反映了清朝立法者已具有了一些辩证立法主义思想,而且不管如何,清朝毕竟把台湾纳入了自己的法律体系,这毕竟是一种政治上、法律制度上的进步。国家的统一,才有法律制度的统一;而法律制度的统一,更离不开国家的统一。法律的是祖国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祖国的统一,就没有祖国法律的统一。祖国法律的统一,是辩证的统一,并非绝对的统一,而是相对的统一,这种统一是建立在包括广大台湾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最广泛的利益基础之上的,是反映当前最先进生产力水平的,也必然是中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清政府也未完全清楚地认识到台湾的重要地位,包括在政治、经济贸易上的特殊地位。至于政治上的地位,则是海防重要性的地位,这一点清政府虽有所认识迟缓,但好歹采取了不少法律制度,清朝法律对外来的侵略也发挥了台湾的应有地位,只是习惯上的不习海战的错觉。使中国的海军事业并未及时发育起来。由于清政府在经济贸易上的法律制度飘乎不定,不时变化,对台湾的贸易优势也多有停停滞,海禁的法令的颁布一方面阻断了与大陆的正常贸易关系,一方面也不利于台湾经济的发展,但也迫使台湾人开始进一步向南洋扩展商业范围,或迁居东南诸岛,也是古代贸易史的重要一环,使台湾的经济和政治价值得以凸现。毕竟是清政府的禁海令使得经济长时期得不到快速发展,也就给了我们加快两岸三通步伐,加速两岸经济互动与交流,形成一个两岸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也就为两岸统一打下良好的经济基础,当然两岸的司法沟通与交流对于两岸经济的共同繁荣是有保证其稳定快速发展的意义的,在这样一个良好的法律保证基础上,加上民族意识共同性,一个趋于政治统一的在中华经济圈是很容易起来的,而且这应是两岸统一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对于海禁于台湾和南洋之地,康熙皇帝解释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3可见海禁是以“禁”、“防”、“寇”。至于迁海令则是以“迁”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